近年來,不少中小企業、微商的宣傳視頻中,經常會出現一些明星的祝福視頻,如企業年會、開業典禮、發布會、招商會等。有媒體調查發現,目前,國內網絡平臺上已經形成一條明星通過錄製視頻進行收費的產業鏈,不同明星錄製的價格不同,價格最低為2萬元,最高的可以達到20萬元。
明星錄製祝福視頻,無可非議。明星本身就是一種稀缺的優質社會資源,如果不加以利用,也是對資源的一種浪費。然而,必須釐清的是,明星錄製祝福視頻的性質到底是什麼。從報導中來看,明星錄製祝福視頻的對象主要是企業,而當明星與企業合作時,因其具備名人效應,所以實際是在用一種泛廣告語言、一種積極陳述的行為,來暗示或者明示外界這個產品應該得到廣泛推廣,實質上就是一種廣告代言行為。
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儘管現在國內網絡平臺上已經形成一條明星通過錄製視頻進行收費的產業鏈,但是由於明星錄製祝福視頻在國內尚屬新生事物,少監管也少規範,這一產業鏈雖然發展迅速,但至今仍遊走於灰色地帶。從中生出些是非,也在所難免。
比如,偷稅漏稅問題。從報導中來看,明星錄製祝福視頻的價格並不低,而用戶在選好哪位明星錄製視頻後,平臺會要求用戶先交費,並且拒絕開發票。這種行為不僅涉嫌偷稅漏稅,而且侵犯了用戶的合法權益。畢竟,視頻究竟是否要錄製,要取決於明星的態度,換句話來說,明星很有可能「拿了錢不辦事」,但此時由於沒有發票,對於用戶來說,維權起來會格外困難。
再如,虛假宣傳問題。當明星為企業錄製推薦、祝福視頻時,實質上就是在進行廣告代言,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明星作為廣告代言人,就應當對相關產品和服務盡到了合理的審查義務和注意義務。但在現實中,由於許多明星卻忽視了這一點,從而給自己帶來了許多麻煩。典型的例子便是楊迪,他曾於2017年給有利網錄製過祝福視頻,但在近期,有利網卻被曝出涉嫌詐騙。楊迪因此受到了公眾的譴責。
既然明星祝福視頻,屬於廣告代言行為,就應該受廣告法的規制。因此,要想解決這些亂象,相關部門必須行動起來,為明星錄製推薦、祝福視頻行為立規矩。根據我國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相關部門可以考慮參照這條規定,將明星錄製祝福視頻行為視作廣告代言行為進行管理,特別是,要加強對平臺的監管,及時堵住繳稅的漏洞,不要等出問題後,再進行亡羊補牢式的懲戒。
至於明星,在接受「訂單」進行祝福前,也要做足功課,不要被當成了騙人的工具。尤其是那些當紅明星,好不容易有了名聲,稍有不慎就名譽掃地,實在不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