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關注了一則新聞,中國一名潛水愛好者俞先生,在菲律賓的PG島潛水時,被同行的潛水隊員惡意的關閉氧氣瓶閥門,致使俞先生在水下經歷了生死幾十秒,好在通過潛導的幫助,才得以打開氧氣閥,逃過大劫,而在第二天,這個差點害人性命的黑手又伸向別的潛水員,最後只是一句「開玩笑的」來結束這場鬧劇。而且這個黑手也是中國人。
根據同行人的描述,這個黑手「T仔」與被關閉氧氣閥的兩人並不認識,只在一起吃過一次飯。這是什麼仇什麼怨,竟然動力殺心。
這裡刺魚想說的是,這種惡劣的行為其實已經涉嫌構成了謀殺未遂或者故意傷害。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
1、故意殺人未遂是指實施傷害行為時有故意殺人的意願但是意外的沒能把人殺死。
2、故意傷害是指實施傷害行為時只有傷害的意願並不想殺人。在辦案過程中兩方的判定主要看傷害的過程。
處罰條例:
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實我們可以從法律定義上可以看出,「T仔」關閉氧氣閥是在有意願或者有預謀的情況下關閉的,那就涉嫌了故意殺人,但是在水下潛導幫助俞先生打開氧氣閥和提醒東海氧氣閥關閉後,導致事件未遂。那按照法律是不是就可以定義為故意殺人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