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未分割,女子離婚七年後起訴分割被駁

2020-09-03 北京海澱法院


離婚七年後,張女士以離婚後財產糾紛為由,將前夫李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10萬元。日前,海澱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決駁回了張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張女士訴稱,與李先生婚後因感情不和於2012年8月協議離婚。由於同年2月李先生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款項為擔保向張女士母親借款10萬元自用,所以在協議離婚時沒有對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進行分割,並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沒有夫妻共同債務,各自的債務各自進行償還。2019年4月底,張女士才發現李先生早在很多年前就將公積金卡申請掛失補新,故訴至法院要求分割。


被告李先生辯稱,雙方離婚時,張女士對李先生名下有住房公積金是明知的,且不存在因客觀原因漏分或者不能分割的客觀障礙。張女士所述用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擔保向張女士母親借款不是事實。離婚協議書是張女士起草的,協議中也沒有約定分割住房公積金。由此可見,協議離婚時,張女士已經放棄了分割。張女士在雙方離婚七年後起訴,屬於惡意訴訟,違反誠信原則;即便張女士有分割住房公積金的實體權利,其訴訟請求也已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雖然張女士主張離婚時訴爭財產存在不宜分割的事由,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雖然訴爭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離婚時,李先生不存在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訴爭財產亦不存在不宜分割的障礙,張女士明知上述財產存在卻未在離婚時主張分割,應視為雙方已就該部分協商一致,在此情況下各自名下的財產應歸各自所有。


此外,即便雙方離婚時未對訴爭財產進行分割,張女士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三年內主張權利,離婚時其對訴爭財產的存在是明知的,訴訟時效應自離婚之日起計算,故本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張女士的全部訴請。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釋法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協議離婚時,離婚協議書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當按照協議來履行。若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可訴至法院。


有關訴訟時效,除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對財產分割協議反悔而引發的糾紛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外,其他情形則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民訴法上設立時效制度的目的在於維護既存秩序,促進交易安全和降低成本,敦促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


本案中,張女士明知李先生名下有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雖然其主張離婚時存在客觀上不宜分割的事由,但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主張,也沒有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分割,應視為雙方就該部分已經協商一致,各自名下歸各自所有。即便存在離婚時少分或漏分的情形,也應當在離婚後三年內要求分割。現張女士在離婚七年後向本院起訴,因超過訴訟時效,故喪失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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