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趙麗穎趕麗穎趙麗潁,微博遇李鬼該怎麼辦? 8月5日,一眾網友在微博上為《陳情令》主演王一博送上生日祝福,王一博不慎回復了演員肖戰的高仿號「X玖少年團肖戰DAITOY」,引來本尊(本人微博暱稱後的英文是DAYTOY)親自下場打假「哥!這是假的」。甚至隨後肖戰重發微博,並配有與王一博合照以證「真身」。微博等社交平臺的「高仿號」問題由來已久,比如演員趙麗穎的微博,就有「趕麗穎」、「趙麗潁」等各種各樣的高仿號。許多網友針對這些高仿號對微博平臺進行了投訴,結果亦不是非常理想。因為粉絲與博主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即便投訴平臺的運營者也可以不受理。那麼高仿號侵犯博主的姓名權,應當如何處理?
根據《網際網路用戶帳號名稱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了網友(機構)在起名中需要明確禁止的情況,除了在名稱中不得具有「反社會性」(如違反法律、危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煽動民族仇恨等)外,還不應侮辱或誹謗他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也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網友和網際網路上某個「大V」起了相同或相近似的名字,法律並不會因為該大V具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力,就判定網友構成侵權。否則假使中國有一萬人都叫「李二」,其中一個人通過在網際網路發布信息成為了大V,剩下所有的李二都不可以用自己的真名當網名,這無疑是法律為每個人施加的沒有意義的義務。事實上這作為一種法律上的「留白」(並非法律漏洞),是有利於每個網民的。
真正應當被認定為侵權的「高仿號」,除了明確帶有侮辱性字樣,如「XX是一笨蛋」外,更多情況則是那些「高仿號」有意通過原博主的名字去實現自己商業目的,才可以發生侵權的認定。
如有網友註冊了一個名為「肖站」的肖戰高仿號,每天除了在自己的號內推送演員肖戰的各種信息的同時,還將自己的帳號用於進行商業行為。這時,我們才可以認定「肖站」是具備惡意的,是故意將兩個號混同,是為了實現自己的商業目的侵權行為。否則即便這個「李鬼」肖站發布的消息比真的演員肖戰點擊量高,也不會被認為侵權。
作為平臺的運營者,他們會有怎樣的責任?
目前針對平臺運營商,主要採取「紅旗規則」作為判斷運營商責任的標準。即「如果侵權事實已經像紅旗飄揚一樣顯眼,而運營商不採取相應措施,就應當認定運營商承擔責任」。根據《網絡信息傳播權司法解釋》第9條的規定,只要平臺運營商可以判定「高仿號」能夠引發侵權行為,就可以對相關高仿號進行處罰。但在實踐中,由於平臺運營商並非執法機關,即便是原博主進行了反饋,運營商也會建議博主走司法途徑,通過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來確定到底哪個是「高仿號」,從而才能進一步採取行動。
那麼,遇到高仿號,原博主應當如何進行維權?這實際會轉化成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如果原博主認為只需要對方停止侵害,原博主只需要發布公告(律師函)的方式,提醒平臺方盡到注意義務,則平臺方不能再用「紅旗規則」進行抗辯,需要進一步審查「高仿號」存在的可能。這時,除了高仿號外,平臺方的注意義務基本可以解決這一現狀。
而如果原博主認為對方還需要承擔相關的侵權責任,則需要分成兩步:
第一:公證
由於高仿號始終存在「脫下馬甲我們就不認識了」的情況,因此取證最核心的部分,就是由公證機關進行網絡取證。如果只是自己電腦截圖,基本是毫無作用。
第二:起訴運營商
這實際上是目前網際網路維權的困境,由於現行法律對網際網路侵權的規定仍有許多空白,在起訴高仿號時很難得知高仿號的具體信息。平臺則基於隱私權的相關規則,拒絕提供相應證明。往往此時,原博主便只能通過同時起訴平臺與高仿號才得以實現。只不過如此緣木求魚,卻將很多本身很明確的規定,變得蒼白了。
至於高仿號以原博主的名義從事商業、侵權等其他違法行為的,這時運營商也保護不了他,所有責任都是高仿號自行承擔。
說回肖戰「打假」,就筆者來說,我更希望相信類似於「X玖少年團肖戰DAITOY」的高仿號只是粉絲出於對愛豆的喜愛所作出的「善意」行為,並不侵犯博主的姓名權,畢竟只有保護了非商業的「高仿號」,我們才可以更放心地用網名上網。
□田晨(法務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