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6日,百米飛人張培萌微博曬照,正式公布自己的戀情,女友是甘肅足球解說張莫涵,並配文「一生愛一人我是認真的」。然而好景不長,從戀愛到結婚剛兩年,妻子張莫涵就控訴張培萌,家暴及出軌兩項「罪名」,同時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夫妻之事,外人很難知曉,暫且不論事情的真偽,從張培萌所述我們可以窺見,雙方即將展開一場離婚訴訟大戰,著實讓張培萌夫婦登上了輿論的風口浪尖。
那麼針對張莫涵的控訴,法院能否支持其請求,我們將從法律層面針對離婚訴訟進行以下幾點分析:
一、離婚訴求能否實現
1、法定離婚事由
因《民法典》尚未生效,離婚訴訟的審理仍然適用《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那麼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即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此標準過於主觀,加之離婚調解前置的必經程序,在離婚訴訟中對於該標準的理解,主審法官也是把握不一。但存在以下法定事由應判決離婚:①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③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⑤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舉證責任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對「家庭暴力」進行了解釋,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法院一般會根據施暴人實施暴力的手段、程度、頻率、對受害人造成的傷害後果、悔改程度、後續危害程度等角度進行判斷,是否達到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
張莫涵如有證據證明張培萌存在家暴,屬於法定離婚事由,法院應判決離婚。家庭暴力的舉證責任通常從報警記錄、當事人陳述及自認或悔過書、就診記錄、傷情鑑定、鄰居等證人證言、基層自治組織及婦聯的調解、證明等方面進行舉證。
3、法律保護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家庭暴力不再僅是家庭矛盾,嚴重的可以構成犯罪,當遭受家庭暴力時,應及時學會自我保護,積極尋求法律的支持,可以採取報警、尋求基層組織、婦聯幫助、申請人身保護令等手段,與此同時也為日後維權保留了證據。
二、孩子跟誰一起生活及探望權
1、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36條: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根據《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一般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直接撫養人的撫養能力;(2)撫養子女的意願及對子女的感情和態度;(3)子女的年齡和性別;(4)子女受教育環境的繼續性和適應性。(5)其他可供參考的因素。如近親屬協助照顧的意願和能力,子女對雙方近親屬的依賴關係和感情等。
3、張培萌夫婦的女兒剛滿一周歲,如一直由母親及外祖母照顧,母親張莫涵如無其他不利於女兒成長的因素,爭取到女兒跟隨自己生活的可能性較大。但如張莫涵所控訴:女兒已經被張培萌「保護」起來,自己無法見到女兒,雙方在離婚訴訟過程中,互相搶奪孩子,為此可能還會爆發更加激勵的爭吵。那麼根據《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二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直接撫養,待離婚案件審理終結,再確定子女隨哪一方生活,以保障離婚訴訟的順利進行。
4、《婚姻法》第38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離婚訴訟中,為避免當事人的訴累,《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家事婚姻案件指引》明確,將孩子探視權一併解決,體現了訴訟的人性化理念。
三、財產的分割及債務的分擔
鑑於我們不清楚張培萌夫婦的夫妻共同財產,在此不做分析,待日後得到確切的資料後再做相應的分析。於是引出另外一個話題,當夫妻雙方在財產信息極其不對稱的情況下,如何獲知對方財產狀況?當然可以委託律師或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但又存在無線索可供參考的尷尬境地,如何破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第44規定:對於涉及財產分割問題的離婚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在向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時,應當同時送達《家事案件當事人財產申報表》。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填寫《家事案件當事人財產申報表》,全面、準確地申報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有關狀況。
人民法院應當明確告知當事人不如實申報財產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對於拒不申報或故意不如實申報財產的當事人,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依法對其少分或者不分外,還可對當事人予以訓誠;情形嚴重者,可記入社會徵信系統或從業誠信記錄;構成妨礙民事訴訟的,可以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司法實務中,各地法院也是積極響應最高院的指引,紛紛出臺了財產申報的具體要求,給此類案件提供了審理的依據,守護了夫妻共同財產。
四、離婚損害賠償
張莫涵在網絡上所述,丈夫張培萌不但出軌且對其實施常態家庭暴力,如果張莫涵所述經法院查證屬實,張莫涵可以獲得哪些賠償?那麼我從法律的一般規定進行如下分析: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1、一方實施了法定過錯行為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四種情形: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③實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只有具備上述情形,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2、因一方實施的法定過錯行為導致離婚
離婚損害賠償是以離婚為條件的,如果婚姻雙方沒有離婚,即使一方存在上述法定過錯行為,另一方也不可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即使一方當事人存在法定過錯行為,另一方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也不能得到支持。
3、另一方需無過錯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只有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如果夫妻雙方都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的,《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任何一方當事人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均不予支持。
4、無過錯方存在損害後果
損害後果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
5、法定過錯行為與雙方離婚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雙方離婚是法定過錯行為造成的,則無過錯方可提出損害賠償,如果雙方是因其他原因導致離婚,則不能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二)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期限
《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因此,權利人主張損害賠償的,應當在起訴離婚時提出或在離婚訴訟中經人民法院書面告知其權利後隨即提出。逾此期限,視為放棄該權利。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期限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條的規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登記離婚後無過錯方向人民法院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期限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三)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
《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因此,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無過錯方的配偶,第三者不是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
(四)離婚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
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應當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在確定具體賠償數額時,應考慮下列因素:
1、賠償數額應該能夠足以撫慰受害人遭受的心靈上的創傷和精神上的痛苦。這要考慮對方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程度等因素,並考慮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為必要。
2、考慮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體現出對加害人有效的制裁,不能數額過高無法承受,也不能過低體現不了制裁的性質。
3、賠償數額應當考慮受害人的過錯在導致離婚後果的原因力大小,分清主次原因,以此確定賠償主體的責任。
4、考慮過錯方侵害的手段、場合等具體情節,以及造成的社會影響程度,綜合分析。
最後,離婚損害賠償是一方實施損害夫妻感情、破壞婚姻家庭的一種行為,故應以過錯一方的個人財產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是針對張莫涵女士發表的網絡文章進行的法律分析,僅是個人觀點,不代表受理張莫涵夫婦離婚法院的審判思路,我們也將繼續關注此案件的進展。在此,也能希望通過此案讓更多的夫妻更加珍惜彼此,守護來之不易的家庭幸福。(褚英英律師對本文亦有貢獻)
作者:邢曉曉律師/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