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福建廈門,準研究生借宿朋友家虐狗事件引關注。
狗主人謝女士稱狗狗情況好轉,正積極接受治療。回憶事發過程她稱:第一次發現狗狗被打後,經老公調解不了了之;第二次虐狗後謝女士曾報警,怕對該男子學業有影響沒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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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狗坐骨斷裂傷到肝臟,男子還謊稱狗是從陽臺掉下去的。但監控顯示,該男子用棍棒戳打狗狗,還脫下拖鞋用力抽打。狗主人稱,虐狗男子是婆婆朋友兒子,為準研究生,因暑假打工暫時借住在家中。
狗主人發文「沒有任何訴求,壞人已被曝光,不管怎樣,都是他該受的。」
該事件引起了眾多網友關注,關於虐待動物罪我國《刑法》並沒有相關規定,虐待動物該如何處罰呢?
我國《刑法》並沒有將虐待動物列入犯罪,因此,虐狗不能判刑。但如果被虐待致殘或者致死的狗比較貴重,且屬於他人所有,則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
《刑法》(2015)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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