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屬於民事自訴案件,如果原告反悔了是可以撤訴。一些人在起訴離婚之後遇到了另一半苦苦的挽回,再加上對方提出了各種各樣的條件而心軟了,打算撤訴。那麼撤訴後重新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手續,法院管轄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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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訴後重新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手續,法院管轄的規定是怎樣的?
浙江九州大眾律師事務所林小茴律師解答:
撤訴後要重新起訴離婚,必須在6個月以後才能再次起訴。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需要提交起訴書以及以下相關的證據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
(2)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14條: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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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九州大眾律師事務所林小茴律師解析:
不同情況下的法院管轄有不同的規定: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地域管轄是離婚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由於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