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嫖娼罪需要哪些證據,嫖娼未遂怎麼處罰

2020-09-24 企服國際

嫖娼處罰——認定嫖娼罪需要哪些證據

認定嫖娼罪需要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的申述。在她的陳述中,指認你為嫖客,與其發生了性關係.同時,你和她之間有金錢交易關係。

2、民警的抓獲記錄。由目睹現場情節的民警自書或口述的證詞。

此外,其他證據諸如遺留現場的物證,都是證明賣淫嫖娼案件的證據

嫖娼是違法的行為,在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辦理賣淫嫖娼案件的程序

(一)傳喚至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發現涉嫌賣淫、嫖娼的人員,可以當場口頭傳喚或者使用《傳喚證》傳喚至公安機關進行訊問。

(二)訊問、查證

公安民警對經傳喚至公安機關的賣淫嫖娼嫌疑人,應及時訊問、查證,但訊問查證的時限不得超過24小時.經訊問、查證,有證據證明一方是以營利為目的,自願和他人發生性關係,以及另一方是以給付金錢等物質利益為手段,與賣淫者發生性關係的,可以認定為賣淫、嫖娼行為。在訊問、查證時,注意應將雙方分別訊問、查證。

(三)強制進行性病檢查

認定為賣淫嫖娼的,公安機關必須強制賣淫嫖娼人員檢查性病,以調查和區別賣淫嫖娼人員是否涉嫌「傳播性病罪」。強制檢查性病的方法可以是:由公安民警將賣淫嫖娼人員帶到性病監測門診(或者是有皮膚性病科的公立醫院)檢查;公安機關一次抓獲多名賣淫嫖娼人員時,公安機關可以通知有關醫療、衛生部門派人前來檢查。

強制性病檢查的費用,應由賣淫嫖娼人員本人或家屬負擔,公安機關也可以從賣淫嫖娼人員被扣押的財物中預留或先行扣除必要的性病檢查治療費用.

應當注意的是,強制檢查性病是公安機關辦理賣淫、嫖娼案件必經的程序,不是可有可無的程序。如果公安機關沒有強制賣淫嫖娼人員檢查性病便直接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即是公安機關執法程序上的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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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處罰——嫖娼未遂怎麼處罰

嫖娼未遂怎麼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第二款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嫖娼未遂屬於違法行為但情節輕微且及時糾正,沒有危害後果,將不予行政處罰,但是應當教育其守法。

(一)賣淫、嫖娼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情節較輕」的情形,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1、已談妥價格或者給付金錢等財物,尚未發生性關係的;

2、初次賣淫、嫖娼行為,認錯態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

(二)因賣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罰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勞動教養執行期滿後三年內又賣淫、嫖娼的,報勞動教養。

(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情節較輕」的情形,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1、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賣淫行為未遂的;

2、不以營利為目的;

3、其他情節較輕的。

(四)因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被依法判處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或者被勞動教養執行完畢後三年內,或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一年內受過一次行政處罰後,又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報勞動教養。

(五)賣淫嫖娼案情複雜,按上述賣淫嫖娼處罰標準進行裁量仍有過重或過輕之嫌的,提交局領導召集有關人員集體討論決定。

嫖娼處罰——賣淫嫖娼怎麼處理

賣淫嫖娼怎麼處理

根據《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規定,在我國,賣淫嫖娼不構成犯罪,是違法行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協助組織賣淫罪】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嫖娼處罰——嫖娼罪怎麼處罰

嫖娼罪怎麼處罰

就現如今我國沒有嫖娼罪這一說。對賣淫嫖娼行為按現行的法律制度輕則只能依《治安治理處罰條例》,予以罰款,給予拘留。

(一)賣淫、嫖娼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情節較輕」的情形,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1、已談妥價格或者給付金錢等財物,尚未發生性關係的;

2、初次賣淫、嫖娼行為,認錯態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

(二)因賣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罰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勞動教養執行期滿後三年內又賣淫、嫖娼的,報勞動教養。

(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情節較輕」的情形,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1、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賣淫行為未遂的;

2、不以營利為目的;

3、其他情節較輕的。

(四)因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被依法判處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或者被勞動教養執行完畢後三年內,或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一年內受過一次行政處罰後,又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報勞動教養。

(五)賣淫嫖娼案情複雜,按上述賣淫嫖娼處罰標準進行裁量仍有過重或過輕之嫌的,提交局領導召集有關人員集體討論決定。

如有其他疑問,歡迎來王海英律師團隊進行在線法律諮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為您提供幫助。

嫖娼處罰——事後如何認定嫖娼

事後如何認定嫖娼

事後嫖娼認定嫖娼一般是很難的,絕大多數都是抓個現場,否則,當事人不承認,很難有證據證明。

如果嫌疑人不承認賣淫嫖娼,但公安機關有充分證據證明的,可以認定賣淫嫖娼行為。

認定賣淫嫖娼行為時,常有一種情況困擾著公安民警,就是行為人自稱是戀愛關係,是朋友,並一口咬定雙方沒有金錢交易,公安民警「明明知道」他們是在賣淫嫖娼,但苦於沒有其他證據,因而非常惱火,甚至不惜使用刑訊逼供的違法手段獲取口供。

其實要證明雙方是否是戀愛、朋友關係也不太難,只需將雙方分別進行訊問、查證,詢問對方基本情況,兩人認識的時間、場所、事由等即可,如果雙方有感情基礎,雙方會對對方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等情況比較清楚,雙方甚至有可能是同事、同學、鄰居等;而賣淫嫖娼人員一般並不了解對方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等情況,或者了解的情況不屬實,這樣即可排除所謂的有感情基礎。

但是,即便分開訊問,公安民警仍有可能獲取不到對嫌疑人不利的口供,這時,民警應認真地思考一個問題:就是自已「明明知道他們是在賣淫嫖娼」,不過是民警自己主觀上的判斷,並不必然就是事實。由於法律並不追究屬於道德範疇的婚外性行為、婚前性行為,因此公安機關除非有證據證明雙方的行為不是以感情為基礎,而是基於金錢和性的交易,才能認定賣淫、嫖娼行為;否則,只能放人。

嫖娼被抓要什麼證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在查處賣淫、嫖娼案件中,僅有賣淫、嫖娼人員的供述,而無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賣淫、嫖娼行為。

認定賣淫嫖娼行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還應調查的其他證據,如:民警當場抓獲時民警的證言;或者現場的有關物證或書證;或者能夠證明賣淫嫖娼的視聽資料;或者介紹或容留人的證言;或者其他人證、物證等。

如果嫌疑人不承認賣淫嫖娼,但公安機關有充分證據證明的,可以認定賣淫嫖娼行為。

由於法律並不追究屬於道德範疇的婚外性行為、婚前性行為,因此公安機關除非有證據證明雙方的行為不是以感情為基礎,而是基於金錢和性的交易,才能認定賣淫、嫖娼行為。

嫖娼處罰——嫖娼被抓怎麼處理

嫖娼被抓怎麼處理

一般情況下,會被處五日到十五日不等的行政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因此,如果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不予執行行政拘留,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初次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不會被執行行政拘留,但是會被執行行政罰款;70周歲以上的也不會拘留。

如果不符合以上規定,應當既拘留,又罰款。

原則就是10日以上15日以下,並可以處5000元罰款。

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係(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務)(包括口淫、手淫、雞姦等)的行為。

一、嫖娼違法,但一般不犯罪

一般的嫖娼行為在我國被認為是違反治管理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屬於違法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通常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和《賣淫嫖娼管理辦法》處罰。

二、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節,即可能構成犯罪

(一)嫖娼的是幼女(不滿14周歲)而且明知——涉嫌強姦罪(非性工作者)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60條(第1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仍與他人戀愛、姘居、通姦的,均不構成本罪。需有營利目的或者放任傳播而進行賣淫、嫖娼為目的。

2、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出於傷害他人、使他人傳染上性病的故意,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致使他人傳染上性病的,不能定傳播性病罪,情節嚴重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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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處罰——嫖娼拘留多久

嫖娼拘留多久

嫖娼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不算刑事犯罪,抓住處以10-15天行政拘留,最多勞教半年,罰款5000元以下,聚眾淫亂則觸犯法律屬於刑事犯罪(無論男女同時三人以上亂搞),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嫖娼者被放出來不會危害社會,危害的只是個人身體和個人錢包,要說危害女性,小姐都是自願的。為掙錢兩廂情願。女方不同意那是強姦,和嫖娼性質完全不同,危害社會的是殺人,搶劫,偷盜等危害他人和公共財產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嫖娼的罪是什麼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嫖娼處罰——嫖娼被拘留會留案底嗎

一般情況下都會留有犯罪記錄的,以作為留案被查使用!

案底

一般指某人過去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製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刑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司法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製度的意見》

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犯罪記錄製度是現代社會管理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為適應新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進一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現就建立我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製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製度的重要意義和基本要求

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製度,對犯罪人員信息進行合理登記和有效管理,既有助於國家有關部門充分掌握與運用犯罪人員信息,適時制定和調整刑事政策及其他公共政策,改進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有效防控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也有助於保障有犯罪記錄的人的合法權利,幫助其順利回歸社會。

近年來,我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工作取得較大進展,有關部門為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製度進行了積極探索。認真總結並推廣其中的有益做法,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犯罪人員信息的登記和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犯罪記錄製度,對司法工作服務大局,促進社會矛盾化解,推進社會管理機制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製度,開展有關犯罪記錄的工作,要按照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在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框架內,全面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推動經濟社會健康發展。要立足國情,充分考慮現階段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狀況和人民群眾的思想觀念,注意與現有法律法規和其他制度的銜接。要充分認識我國的犯罪記錄製度以及有關工作尚處於起步階段這一現狀,抓住重點,逐步推進,確保此項工作能夠穩妥、有序開展,為進一步完善我國犯罪記錄製度,健全犯罪記錄工作機制創造條件。

二、犯罪人員犯罪記錄製度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犯罪人員信息庫

為加強對犯罪人員信息的有效管理,依託政法機關現有網絡和資源,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分別建立有關記錄信息庫,並實現互聯互通,待條件成熟後建立全國統一的犯罪信息庫。

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錄入的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犯罪人員的基本情況、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的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確定日期、罪名、所判處刑罰以及刑罰執行情況等。

(二)建立犯罪人員信息通報機制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及其他有關信息通報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

監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寄送被釋放人員戶籍所在地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社區服刑人員矯正期滿通知書》寄送被解除矯正人員戶籍所在地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

國家機關基於辦案需要,向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查詢有關犯罪信息,有關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三)規範犯罪人員信息查詢機制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有關犯罪記錄的查詢申請。

上述機關在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關於升學、入伍、就業等資格、條件的規定進行。

辯護律師為依法履行辯護職責,要求查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記錄的,應當允許,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被執法機關依法封存的除外。

(四)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切實幫助失足青少年回歸社會,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實際,建立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對於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執法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可以作為工作記錄予以保存。

(五)明確違反規定處理犯罪人員信息的責任

負責提供犯罪人員信息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準確地向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提供有關信息。不按規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虛假、偽造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負責登記和管理犯罪人員信息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登記、妥善管理犯罪人員信息。不按規定登記犯罪人員信息、提供查詢服務,或者違反規定洩露犯罪人員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使用犯罪人員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查詢目的使用有關信息並對犯罪人員信息予以保密。不按規定使用犯罪人員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紮實推進犯罪人員犯罪記錄製度的建立與完善

犯罪記錄製度是我國一項嶄新的法律制度,在建立和實施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和困難,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認真實施,並結合自身工作的性質和特點,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循序漸進,在實踐中不斷健全、完善,確保取得實效。

犯罪記錄製度的建立是一個系統工程,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互相配合,處理好在工作起步以及推進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要充分利用政法網以及各部門現有的網絡基礎設施,逐步實現犯罪人員信息的網上錄入、查詢和文件流轉,實現犯罪人員信息的共享。要處理好犯罪人員信息與被勞動教養、治安管理處罰、不起訴人員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庫之間的關係。要及時總結,適時調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保障犯罪記錄工作的順利展開,推動我國犯罪記錄製度的發展與完善。

嫖娼處罰——組織賣淫嫖娼怎麼處罰

組織賣淫嫖娼怎麼處罰

1、組織他人賣淫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一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一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一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一萬元以下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一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強迫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

(二)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三)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四)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3、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五千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一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

引誘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依照本決定第二條關於強迫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規定處罰。

4、賣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

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並由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對賣淫、嫖娼的,一律強制進行性病檢查。對患有性病的,進行強制治療。

5、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五千元以下罰金。

組織賣淫嫖娼怎麼處罰

根據《刑法》第358條的規定: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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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友:我朋友多次嫖娼,現在警方只查到一次,被拘留5天,請問以前的嫖娼行為如果又被發現還會再處罰嗎?蘇義飛律師:司法討論中對多次嫖娼的處罰問題上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實施了數個嫖娼行為,屬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情形,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選擇較重的處罰幅度作出一個處罰決定;第二種意見認為,實施了數個嫖娼行為,應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最長不超過二十日;第三種意見認為,實施了數個嫖娼行為,每一個行為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應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
  • 尚未給錢和發生性關係的,是賣淫嫖娼?
    《治安管理處罰法》僅規定了對賣淫嫖娼違法行為的相應處罰,並未對該行為進行法律定義,而在公安部相關批覆中,可見主管機關對其定義。未給錢但已發生性關係的是否構成賣淫嫖娼需要指出的是,這裡的未給錢指的是尚未(來得及)給錢,即形式上的錢財交易行為。
  • 你以為嫖娼行為當時未被發現就沒事?
    因嫖娼被騙而報警,會處罰報警人?闡述了嫖娼行為的認定以及處罰措施,相信大家對此已有清晰認識。如行為人實施嫖娼行為而當時未被發現,是否就不會再被處罰?這是本文需要分析的問題。從以上認定標準可以看出,嫖娼行為既遂的認定並不同時要求既發生了性關係又已經支付嫖資,只要行為人著手實施違法行為,就可以認定為既遂。當然,單純停留在思想階段而未著手實施的絕不構成違法,法律上並不存在「思想犯」。
  • 賣淫嫖娼如何處罰?民警會不會通知家屬?
    賣淫嫖娼如何處罰?民警會不會通知家屬?賣淫嫖娼是指男女通過金錢、財物交易的方式,發生性關係。賣淫嫖娼是舊社會陋習,不僅影響家庭關係,而且極易傳播性疾病,我國法律嚴厲打擊賣淫嫖娼的行為。賣淫嫖娼如何認定?賣淫嫖娼的認定,不一定必須是金錢交易過和發生過性關係。
  • 什麼是嫖娼?有什麼後果?
    不過,今天吶,我們只重點聊一下跟嫖娼有關的法律問題。首先,需要搞明白,什麼叫嫖娼?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公安部啊,對嫖娼有嚴格的法律定義。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兩個人,一方求財欲,一方求性慾,雙方以金錢為基礎,發生性關係,包括性交、口淫、手淫和雞姦。
  • 因嫖娼被騙而報警,會處罰報警人?
    嫖娼是指與不特定異性或同性,以金錢為媒介而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嫖娼屬於法律禁止的違法行為,那麼,如果嫖娼被騙而實際未發生性關係的,是否屬於嫖娼既遂?受害人報警後是否會被處罰?圖片來源於網絡嫖娼被騙而未發生性關係
  • 「一夜情」到底是不是賣淫嫖娼
    2008年8月8日,某區公安分局發布《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2008年8月7日20:30,朱某與外籍女子進行了以1500元價格的賣淫嫖娼活動。根據《公安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朱處以行政拘留14天、追繳1500元的處罰。處罰決定現在已經執行。
  • 2020年嫖娼被抓怎樣處罰?聊天記錄能作為抓嫖娼的證據嗎?
    現在很多的嫖客在聯繫服務者的時候都是通過網絡的方式,但是網絡上的聊天記錄究竟能否在定罪的時候,作為直接證據來進行佐證呢(此處已添加小程序,請到今日頭條客戶端查看)其實這樣的聊天記錄並不能夠作為直接證據而在我國嫖娼其實是非常嚴重的行為,是觸犯社會道德,而且也違反法律的,關於嫖娼的罪行
  • 「賣淫」死灰復燃,嫖娼屢禁不止,如何根除「制黃販黃」現象?
    那麼,為了根除、打擊這種風氣,男性嫖娼怎麼量刑?就現如今我國沒有嫖娼罪這一說。對賣淫嫖娼行為按現行的法律制度輕則只能依《治安治理處罰條例》,予以罰款,給予拘留。》第六十七條規定「情節較輕」的情形,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1、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賣淫行為未遂的;2、不以營利為目的;3、其他情節較輕的。
  • 沒有發生關係的性交易,也能認定為賣淫嫖娼
    沒有發生關係的性交易,也能認定為賣淫嫖娼我國法律禁止賣淫嫖娼,賣淫嫖娼是一種違法行為,違反了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會受到治安拘留和罰款。那麼賣淫嫖娼究竟如何認定呢?今天我們就來說說這個話題。1、未發生關係,也能認定賣淫嫖娼的情形。男女雙方如果對於嫖娼內容達成了一致意見,雙方已經談好性交易的價格或者已經完成金錢、財物交易。雖然還沒有發生關係,但是著手實施該行為,可以按照賣淫嫖娼來處理,但是沒有發生性關係的,會從輕處罰。
  • 一夜情就真的等於賣淫嫖娼嗎?
    曾經看到一則新聞,有一個朋友小李,他是稱自認為是和另一名女性發生了一夜情,但是最後被公安機關以賣淫嫖娼罪處以行政處罰。不屬於賣淫嫖娼的「一夜情」其實一夜情一般都是雙方不認識,這一點和賣淫嫖娼基本相同,但雙方相互願意,相互喜歡,決定發生的性行為並且沒有金錢交易的行為,這種對於賣淫嫖娼的話不宜認定。
  • 沒有發生性關係是不是就不構成賣淫嫖娼了?
    從2019年的12月29日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中的收容教育制度將不再執行,這僅意味著對賣淫嫖娼不再執行收容教育的處罰。但並不意味著在我國賣淫嫖娼就不是違法的行為了,依然是由公安機關負責打擊處罰的違法行為。
  • 「打飛機」「口交」究竟算不算賣淫嫖娼?
    支持定罪方面,2004年福州福清法院審理的湯某等涉嫌按摩店手淫服務案,法院認定手淫服務屬賣淫,被告人行為構成容留賣淫罪;2010年上海市徐匯法院審理的徐某涉嫌髮廊手淫服務案,亦認定容留賣淫罪。在江門法院最近認定一宗組織賣淫罪,亦認定手淫服務屬於賣淫行為。判決無罪方面,2008年重慶市黔江法院審理的龐某涉嫌會所色情按摩案協助組織賣淫罪未獲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