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項選擇題。每題所設選項中只有一個正確答案,多選、錯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1.周立訴孫華人身損害賠償案,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電話通知雙方當事人開庭,孫華無故未到庭,法院缺席判決孫華承擔賠償周立醫療費。判決書生效後,周立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程序開始,孫華向一審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法院裁定再審,未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關於本案,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2015/三/46)
A.法院電話通知當事人開庭是錯誤的
B.孫華以法院未傳票通知其開庭即缺席判決為由,提出再審申請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C.孫華應向二審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而不可向原一審法院申請再審
D.法院裁定再審,未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是錯誤的
2.萬某起訴吳某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均判決支持萬某的訴訟請求,吳某不服,申請再審。再審中萬某未出席開庭審理,也未向法院說明理由。對此,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確的?(2014/三/50)
A.裁定撤訴,視為撤回起訴
B.裁定撤訴,視為撤回再審申請
C.裁定訴訟中止
D.缺席判決
3.關於檢察監督,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3/三/49)
A.甲縣檢察院認為乙縣法院的生效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對其提出檢察建議
B.丙市檢察院就合同糾紛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檢察建議,要求重新仲裁
C.丁縣檢察院認為丁縣法院某法官在製作除權判決時收受賄賂,向該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D.戊縣檢察院認為戊縣法院認定某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判決存在程序錯誤,報請上級檢察院提起抗訴
答案解析
1.【考點】再審程序規定(簡易程序的具體適用、申請再審的條件、再審審理的特殊性)
【答案】B。解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民訴解釋》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捎口信、電話、簡訊、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因此,本案中法院可以電話通知當事人開庭,無需發傳票。A項錯誤,不當選。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因此,本案沒有經過傳票傳喚就缺席判決,違反法定程序,構成再審申請事由,以此提出再審申請是符合法律規定的。B項正確,當選。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本題中,原審法院為一審法院,二審法院為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級法院,並且本案中訴訟雙方都是公民,所以孫華既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因此,C項關於孫華應向二審法院提出再審申請的陳述是正確的,但「不可向原一審法院申請再審」是錯誤的。C項錯誤,不當選。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本案屬於追索醫療費,法院可以不中止執行。D項錯誤,不當選。
故本題選B。
2.【考點】再審裁判
【答案】D。解析:在原審中,萬某為原告,吳某為被告,但是在再審程序中,吳某是申請人,相當於原告;萬某是被申請人,相當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按撤訴處理只能針對原告,而本案中萬某相當於是被告,不適用按撤訴處理。A項錯誤,不當選。
《民訴解釋》第四百條第二款規定,「再審申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詢問的,可以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只有再審申請人才能撤回再審申請。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也只有在再審申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接受詢問的情況下才發生。本案中,萬某不是再審申請人,無權撤回再審申請,也不能按視為撤回再審申請處理。B項錯誤,不當選。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訴訟只有在法定情形出現時才發生,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不屬於訴訟中止的法定情形,所以法院不能裁定訴訟中止。C項錯誤,不當選。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因為萬某是再審中的被申請人,其在再審中的地位相當於被告,其未出庭且未向法院說明理由的,應參照適用被告不出庭的相關規定處理,即缺席判決。D項正確,當選。
故本題選D。
3.【考點】檢察監督
【答案】C。解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所以,A項中,甲縣檢察院認為乙縣法院的生效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對其提出檢察建議是錯誤的,應由乙縣檢察院提出。A項錯誤,不當選。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可知,檢察院只能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不能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檢察建議。因此,B項中,丙市檢察院就合同糾紛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檢察建議,要求重新仲裁是沒有法律依據的。B項錯誤,不當選。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針對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權判決,不能適用審判監督程序,屬於「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因此,C項中,丁縣法院某法官在製作除權判決時收受賄賂,丁縣檢察院可以向該法院提出檢察建議。C項正確,當選。
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不能再審。認定某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判決,屬於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不能適用再審程序。因此,人民檢察院也不能提起抗訴。D項錯誤,不當選。
故本題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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