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廳就《遼寧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

2020-12-17 遼寧省人民政府

  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遼寧省司法廳現將《遼寧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於2019年9月1日前登陸遼寧省司法廳政務外網(sft.ln.gov.cn),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見可以通過信函或者電子郵件郵寄到遼寧省司法廳。

  郵 箱: lnfzblfec@163.com

  通訊地址:瀋陽市皇姑區北陵大街45-7號409房間。

  郵政編碼:110032

  遼寧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草案)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保障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營造社會誠信環境,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信息提供主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反映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信息主體)公共信用狀況的記錄。

  第四條 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保護個人隱私。

  第五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相關單位(以下統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在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歸集、披露以及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中國(遼寧)」網站相關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行政機關對經營者進行經營活動前開展誠信教育,利用各級各類政務服務窗口,開展市場主體守法誠信教育。為市場主體辦理註冊、審批、備案等相關業務時,適時開展標準化、規範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識和信用知識教育,提高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意識。開展誠信教育不得收費,也不得作為市場準入的必要條件。

  鼓勵信用行業組織、信用行業從業人員以及相關專家、志願者通過進社區、進校園、進企業等形式,開展誠信文化宣傳和信用知識教育。

  鼓勵各單位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組織籤署入職信用承諾書,開展信用知識培訓和誠信創建活動,培育單位信用文化。

  第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和新媒體等應當發揮輿論宣傳引導作用,弘揚誠信文化和契約精神。

  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和披露

  第八條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建立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標識的信息主體信用檔案。信用檔案的內容包括基礎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九條 基礎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自然人身份識別信息和職業信息;

  (二)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登記註冊基本情況,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以及其他主要經營管理者的基本情況,認證認可信息,專項許可或者資質信息;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與信用狀況有關的應當作為基礎信息予以歸集的信息。

  第十條 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的信息;

  (二)涉及信用的行政處罰、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或者裁定的信息;

  (三)不履行行政決定而被依法行政強制執行的或者不履行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信息;

  (四)不依法與勞動者籤訂勞動合同,剋扣、拖欠勞動報酬,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或者拖欠社會保險費的信息;

  (五)因發生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汙染等重大事件事故,或者違反信用承諾制度受到責任追究的信息;

  (六)欠繳稅費信息;

  (七)受到市場和行業禁入懲戒的信息;

  (八)對破產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法定代表人的信息;

  (九)經依法認定的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十一條 其他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受到的榮譽表彰、獎勵等信息;

  (二)參與志願服務、慈善捐贈活動等信息;

  (三)信用承諾信息;

  (四)不動產抵押登記、股權出質登記、商標註冊、智慧財產權出質登記等反映信用主體履約能力和信用狀況的信息;

  (五)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與信用狀況有關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二條 省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信息提供主體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制定我省公共信用信息標準,明確各行業、各領域需要記入信用檔案的公共信用信息具體項目。

  公共信用信息標準形成後,由省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信息提供主體應當按照公共信用信息標準,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提供公共信用信息,並實時更新。

  信息提供主體應當保證所提供的信息真實有效。發現提供的信息不準確時,應當及時通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

  第十四條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除通過信息提供主體歸集公共信用信息外,可以採取下列方式歸集信息:

  (一)從媒體公告上獲取;

  (二)按照約定從金融機構、行業組織、公共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有償或者無償獲取;

  (三)按照約定從信息主體有償或者無償獲取;

  (四)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不得以騙取、竊取或者以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信用信息。

  第十五條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不得歸集自然人的婚姻狀況、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採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不得歸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的信息和納稅數額信息。

  第十六條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並與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等相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將信息主體的公共信用信息與相關部門業務系統按需共享,在信用監管等過程中加以應用,支撐形成數據同步、措施統一、標準一致的信用監管協同機制。

  第十七條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採取公開、查詢和共享三種方式通過「信用中國(遼寧)」網站等渠道免費向社會披露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應當客觀、準確、公正,保證所披露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不得涉及自然人隱私、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依法應予保密的內容。

  第十八條 失信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為5年,自失信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計算,但依法被判處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的,自該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計算。信息主體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其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屆滿時尚未被移出嚴重失信名單的,該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延至被移出嚴重失信名單之日。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披露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失信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屆滿後應當及時刪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查詢服務規範,合理設置查詢窗口,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用中國(遼寧)」網站、手機APP等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查詢本單位公共信用信息的,應當出具本單位書面證明;自然人查詢本人公共信用信息,應當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需要查詢其他信息主體非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必須同時出具被查詢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證明,並按照與被查詢信息主體約定的用途使用信息,不得用作約定以外的用途;未經被查詢信息主體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在下列工作中查詢公共信用信息和使用信用服務:

  (一)市場準入、行政審批、資質認定、享受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任職資格審查、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銀行信貸、招標投標、國有土地出讓、企業上市、貨物通關、稅收徵繳、社保繳費、外匯管理、價格制定、電子商務、產品質量、食品藥品安全、消費品安全、智慧財產權、環境保護;

  (二)居住證管理、落戶管理、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和出入境管理;

  (三)國家工作人員招錄、職務任用、職務晉升;

  (四)授予榮譽稱號;

  (五)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領域和重點工作。

  其他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參照前款規定查詢公共信用信息和使用信用服務。

  第二十一條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信息提供主體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履行下列信息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信息安全管理機制,確定責任人員;

  (二)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使用記錄檔案,對公共信用信息被使用情況進行記錄,並自該記錄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三)建立信息管理保密審查制度;

  (四)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信息安全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越權查詢公共信用信息;

  (二)篡改、虛構、違規刪除公共信用信息;

  (三)違反規定洩露、披露、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四)違反規定獲取或者出售公共信用信息;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二十三條 省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在有關領域合作備忘錄基礎上,編制信用獎懲措施清單,明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依據、措施等具體事項。

  信用獎懲措施清單實行動態管理,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懲戒措施不得採取。

  第二十四條 對信用狀況良好的信息主體,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權限範圍內可以採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過程中,實施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程序簡化等行政便利化措施;

  (二)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三)在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依法依約採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四)在教育、就業、創業、社會保障等領域,給予重點支持和優先便利;

  (五)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優化檢查頻次;

  (六)在「信用遼寧(中國)」網站或者相關媒體上宣傳推介;

  (七)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對本領域失信行為實施信用懲戒措施的,應當與信息主體違法、違約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不得超越法定的許可條件、處罰種類和幅度。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失信信息主體,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權限範圍內可以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等工作中,列為重點審查對象;

  (二)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三)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加強現場檢查;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二十七條 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信息主體建立嚴重失信名單制度,並予以懲戒。

  信息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將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通過「信用中國(遼寧)」網站向社會披露:

  (一)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包括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養老託幼、城市運行安全等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

  (二)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包括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非法集資、合同欺詐、傳銷、無證照經營、製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者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嚴重失信行為;

  (三)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包括當事人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或者決定後,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失信行為;

  (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徵用或者阻礙對被徵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將信息主體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相關行為。

  第二十八條 信息提供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嚴重失信名單認定管理辦法,明確認定依據、標準、程序、異議申訴和退出機制,並報送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

  鼓勵信息提供主體根據監管需要建立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制度,可以對存在失信行為但嚴重程度尚未達到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信息主體,實施與其失信程度相對應的嚴格監管措施。

  第二十九條 信息提供主體將信息主體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前,應當告知信息主體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理由和依據;決定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應當書面告知其理由、依據和救濟途徑。信息主體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第三十條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建立和完善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制度,將信息提供主體報送的嚴重失信名單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第三十一條 對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信息主體,行政機關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依法依規限制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股票發行、招標投標、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享受稅收優惠等行政性懲戒措施;限制獲得授信、乘坐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等市場性懲戒措施;以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行業性懲戒措施。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違法失信責任追究機制。對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應當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相關失信行為記入其個人信用檔案,依法依規進行失信懲戒。

  第三十三條 鼓勵市場主體在進行生產經營、交易談判等經濟活動中參考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對信用狀況良好的信息主體,市場主體可以採取優惠便利、增加交易機會等降低市場交易成本的措施;金融機構可以在融資授信、利率費率、還款方式等方面給予優惠或者便利。

  第四章 信息主體權益保護

  第三十四條 省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信息提供主體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建立健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制度,完善信用信息異議處理和信用修復等機制,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信息主體有權知曉與其自身公共信用信息相關的歸集、使用等情況,以及自身信用報告載明的信息來源和變動理由。

  向信息主體提供相關服務的,不得將該服務與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歸集相捆綁,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信息主體接受。

  第三十六條 信息主體認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披露的公共信用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提出書面異議申請,並提交證據:

  (一)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

  (二)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

  (三)不符合嚴重失信名單具體條件而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或者未被移出嚴重失信名單的;

  (四)信息超過本條例規定期限仍在披露的;

  (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

  第三十七條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收到異議申請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因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原因造成錯誤的,應當立即更正,並將更正結果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對非因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原因造成的異議信息,應當通知該信息提供主體核查,信息提供主體應當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回復,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核查回復後2個工作日內將核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八條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處理異議申請期間,應當暫停發布該異議信息。對無法核實真實性的異議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予以刪除並記錄刪除原因。

  第三十九條 失信信息主體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通過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接受專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參加公益慈善活動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修復完成後,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和信息提供主體要按程序及時停止披露其失信記錄,終止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信息提供主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由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第四十一條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信息提供主體、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以騙取、竊取或者以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信用信息的;

  (二)篡改、虛構、違規刪除公共信用信息的;

  (三)未按規定免費向社會披露公共信用信息的;

  (四)違反規定洩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公共信用信息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披露的公共信用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

  (六)越權查詢公共信用信息的;

  (七)違反規定獲取或者出售公共信用信息的;

  (八)未按規定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職責的;

  (九)應當刪除、變更公共信用信息而未予刪除、變更的;

  (十)違反規定對信息主體採取懲戒措施的;

  (十一)未按規定處理和答覆異議信息的;

  (十二)處理異議申請期間,對無法核實真實性的異議信息,未予刪除並記錄刪除原因的;

  (十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與信息主體約定的用途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以及未經信息主體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屬於非經營活動的,處1000元罰款;屬於經營活動的,有違法所得的,處3萬元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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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3日上午9時,省司法廳公共法律服務中心聯合虎牙直播平臺,通過線上直播向群眾宣傳民法典,峰值期70萬人同時在線觀看,得到了廣大網友的熱情參與和彈幕好評。「有人租了我房子,過了租期不搬離,又一直拖欠房租費用,我該怎麼辦?」「小區貼廣告,收益歸誰?」「網購下單,賣家可以反悔嗎?」
  • 聚焦全新發展格局 打造司法行政鐵軍——遼寧省司法廳百日崗位大...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韓宇12月21日,遼寧省司法廳舉行「百日崗位大練兵」頒獎儀式,以觀看記錄片的形式回顧歷時100天的大練兵歷程,對四項技能競賽的24名獲獎選手進行通報表彰,號召全系統黨員幹部向這些同志學習,下更大功夫學理論、練技能、轉作風,全力打造黨和人民「信得過、靠得住、能放心」的司法行政鐵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