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則關於「一男同學見義勇為救女孩反被刑拘」的新聞上了熱搜榜。
根據冷水灘公安分局公布的案情:
6月1日18時36分,在冷水灘區某商場內,雷某某(男,1966年2月4日出生)用手臂故意碰撞艾某某(女,2002年9月17日出生)胸部,艾某某的同行男友胡某某因此與雷某某發生爭執。後雙方來到商場監控室查看監控過程中,雷某某藉機跑出監控室,胡某某追至商場外停車場,兩次腳踢雷某某,但未踢中,第三次腳踢雷某某致其倒地受傷。經司法鑑定:雷某某右肱骨頭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上述骨折均為新鮮骨折, 兩處損傷分別構成輕傷一級。
目前,公安機關已對胡姓男同學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鑑於猥褻女同學的雷姓男子尚在治療中,公安機關未對其採取措施。
上述事件發生後,引起大家很大爭議,新聞迅速上了熱搜榜。
今天我們要討論的是胡姓男同學的行為是正當防衛行為?還是見義勇為行為,應該得到社會認同和嘉獎?或者該男同學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應該追究刑事責任?
首先我們看胡同學的行為是否正當防衛?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由此可見,胡同學的行為顯然不是正當防衛,因為當時的情形是胡同學和女孩及猥褻嫌疑男子一起在監控室查看監控過程中,不屬於法律上講的被害人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形。
其次我們看胡同學的行為是否屬於見義勇為?
根據警方的通報看,當時胡同學是抓著猥褻嫌疑人和被害女同學一起去查看監控。當時猥褻男子正受到被害人指控,這種情況下,該雷姓男子有犯罪嫌疑,如果逃跑可能造成犯罪案件無法查清,犯罪分子逃脫懲罰。我國法律既賦予我們公民權利也有義務配合公安機關打擊犯罪制止犯罪。近期公安部及各地方均在擬定《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等相關文件,意在弘揚社會正氣,倡導見義勇為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以,本律師認為胡同學的行為是屬於見義勇為行為,應該受到表揚與嘉獎的正義之舉!
從以上分析看,胡同學的行為是制止犯罪,抓捕犯罪嫌疑人,是應該受到弘揚的行為。和我們《刑法》說的故意傷害完全無關。《刑法》中的故意傷害罪的概念是指針對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而定的罪。這裡強調的是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本案例中胡同學為了防止猥褻嫌疑人逃跑採取的制止行為是一種合法行為。
綜上所述,本律師認為見義勇為行為是我們國家弘揚和倡導的正義精神,不應該讓好人做好事再受到不公正對待,英雄「流血又流淚」的事件不能再發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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