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詳情
近日,一女子在社交平臺上發布了一則動態,引發熱議不斷。她在視頻中控訴嶽雲鵬騙婚,還表示事情已經過去了8年,當時她在某酒廠打工,認識了住在附近的嶽雲鵬,不久之後她就懷孕了,但是嶽雲鵬突然離開去了北京。
不僅如此,該女子還公開了女兒的照片,稱是嶽雲鵬的私生女,今年剛滿7歲。她在文中表示嶽雲鵬當時對她花言巧語,之後卻變得虛偽不負責任,拋棄她去北京之後不管不問,她生下孩子後只能一邊上班一邊照顧孩子。
前段時間,這名女子還發出一份"淚訴書",她在文中提到自己的父母經常為她念叨此事,母親都氣的得了癌症,她聲稱孩子也是嶽雲鵬的親生女兒,自己已經無力撫養女兒,只能用這種方式去尋找嶽雲鵬。
耍賤賣萌的嶽雲鵬鬧了緋聞,網友紛紛表示不信。對此嶽雲鵬也表示無奈,《歡樂喜劇人》第四季錄製現場,嶽雲鵬疑似回應出軌一事。節目中,嶽雲鵬和老搭檔孫越在相聲裡說起了自己被曝出軌的事,他氣憤表示:「最生氣的是說我出軌都沒人信,我的天哪,我容易嗎!」
女子控訴嶽雲鵬的事件真假外人無從得知,嶽雲鵬也沒有就此事作出回應。我們可以藉此事學習一下在網絡上被人身攻擊了怎麼辦?
網絡人身攻擊的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的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民事主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自然人就是一般公民。民法典中第一次把人格權獨立成編,體現了我國法律對人格權的重視。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民法典》還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報刊、網絡等媒體報導的內容失實,侵害其名譽權的,有權請求該媒體及時採取更正或者刪除等必要措施。如果發現再網絡上被人身攻擊了,可以再保存完相關證據後,聯繫平臺放要求刪除或者更正。保存證據可以通過公證或者證據保全進行。
網絡人身攻擊的行政責任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因此,如果遇到網絡人生攻擊,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要求公安機關處理。
網絡人身攻擊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當然,刑事立案是有條件的,只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如果達到以上立案條件,受害者或者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侵害者的刑事責任。
結語
現在自媒體越來越發達,每個人都有通過媒體表達自己觀點的權利,但是也有越來越多的人利用這種方式洩露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陷害別人,給別人造成很大影響。如果這些內容被瀏覽達到5000次或者轉發達到500次,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即使達不到刑事條件,也可以追究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被侵權者可以報警,可以民事起訴,也可以刑事自訴。
當然,小嶽嶽未必有必要去理會這些事情,就如郭德綱段子裡說的,「比如我和火箭專家說,你那火箭不行,燃料不好,我認為得燒柴,最好是燒煤,煤還得精選煤,水洗煤不行。如果那科學家拿正眼看我一眼,那他就輸了」 ,小嶽嶽看她一眼,小嶽嶽可能也輸了。不過這事也許會給小嶽嶽貢獻一個包袱,不久就能在小嶽嶽的節目裡看到了,我的天哪。
你相信小嶽嶽會騙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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