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下午,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淮南市政協原主席李忠犯受賄罪、貪汙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以犯貪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忠利用擔任淮南市副市長、市委常委、秘書長、市政協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接、工程款結算、建設用地規劃方案審批、公司設立審核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84.4705萬元(其中索賄12.1萬元)。
2010年上半年至2012年12月,被告人李忠利用擔任淮南市委常委、秘書長的職務便利,安排他人通過虛列費用方式侵吞公共財物共計7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李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他人請託,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求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請託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李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財物7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貪汙罪。
李忠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併罰;其具有索賄情節,應當從重處罰。
李忠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其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李忠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李忠簡歷
李忠,男,漢族,1956年7月出生,四川資陽人,1975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4年3月參加工作,大學學歷。
1974.03—1978.10壽縣雙門鄉下放知青
1978.10—1982.08安徽大學政治經濟專業學習
1982.08—1985.03淮南市委組織部幹部科幹事、副科長
1985.03—1988.06淮南化肥廠黨委副書記
1988.06—1990.03淮南市潘集區委副書記、區長
1990.03—1991.03淮南市科委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1991.03—1996.03淮南市八公山區委副書記、區政府區長
1996.03—1998.01淮南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
1998.01—2008.01淮南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08.01—2008.05淮南市委秘書長
2008.05—2013.01淮南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
2013.01—2018.01淮南市政協主席
2018.01—2019.08換屆不提名
2019.08退休
瀟湘晨報綜合報導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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