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真
人們總說,看一個國家的法律體制是否完善,就要看它的法律援助情況。從這個角度看,9月份即將出臺的《法律援助條例》無疑給許多觀望者吃下了一顆定心丸。剩下的非觀望者心裡明白,這才是第一步,要念好法律援助這本經,實在是不簡單。
有關部門統計,每年,我國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約為74萬,從去年看,實際得到了援助的只有18萬件,僅佔1/4,這還是較為保守的估計。這樣懸殊的差異,絕對不是條例一出來,就能迅速解決的。
有種呼聲近來挺佔上風的:法律援助也需要「援助」。這話說的沒錯,法律援助需要的「援助」,是資金上的,也是心態上的。
目前我國每年撥付的法援經費平均到每人,還不到六分錢。雖然在新條例中,法援被明確為政府的責任,而各級政府也被要求為法援提供財政支持。由於條例中所規定的補貼費根據「各地經濟狀況」而定,便又有了很大的伸縮空間。法援工作是不是能較以前得到更多的財力支持,沒有保障。
事實上從經費看,法援工作者和法援機構所面臨的問題還不僅僅限於法律援助行為的經費拮据。前一陣子,就各地律師收費標準問題曾在全國掀起了軒然大波。一些律師認為較低的收費標準多多少少打擊了律師的積極性和自我認同感,對於大部分仍處在創業階段的中青年律師來說,他們自身的生活質量就全然被系在了這道他們可能並不滿意的收費標準的檻兒上。如果在一般的業務中,自己的價值不能從回報上得到肯定而滋生不滿情緒、削減工作熱情,那麼,在無一分錢可收的法律援助中,律師們能否全身心投入,或者,在受到指派的律師事務所內,各律師會不會為此任務相互推諉,就很難說。在以往的法援過程中,律師頻頻自己掏錢貼車馬費、進出各司法部門調查的資料費等等,這些費用累積起來數目並不小,也根本無法用補貼補足。法援工作的盡職程度固然體現律師的職業道德,但我們不可以不近人情地否認,律師也是人,他們也難為無米之炊。
於是,政府號召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對法律援助進行捐贈,以緩解經費上的問題。這個號召以前也有,操作卻難上加難。這裡頭,有著心態問題。
或許是聽聞律師行業在國外如何如何吃香,律師收入甚至比總統還高的緣故,人們對國內律師行業的認識普遍有了偏差。在通常人眼裡,律師「富」得出油,哪裡還需要什麼捐贈?!依照一些人的理論,法律援助不過是賺飽了的律師該為的社會公益活動,他們不是希望小學的孩子,更不是下崗工人,他們揮揮衣袖就可以把那點費用解決了,要接受資助,豈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殊不知,律師中固然有高收入者,但畢竟是少數,全國律師的平均收入和常人並無大差異。而且,律師為了持續生存,需要不停地投入對自己的再教育當中,付出成本加上從業中的風險,律師群體並沒有太多可以羨慕的地方。
法律援助得不到資金捐助的另一種情況是:受害人告的是勢力強大的企業、行政機構,無人敢出資。而擔任法律援助的辯護律師,也要承受大於以往的風險。這種情況我們往往易於理解,卻找不到解決的辦法。
說到底,法律援助之所以存在是為了保證弱勢者同樣具有平等的捍衛自己權利的權力。《法律援助條例》固然承諾了這種平等性的實現。現在,依照條例,沒有人會拒絕承擔起法律援助的義務,但資金問題、社會支持問題,直接關係著律師的能為與不能為,也就直接影響著這種承諾的兌現。
轉自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