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杭州的吳女士經歷了一樁荒唐事:一段偷拍她取快遞的視頻在網上流傳,她莫名其妙成了「出軌快遞小哥的風流富婆」。隨著視頻圖片的擴散,吳女士遭遇網絡暴力,不僅每天出門被人指手畫腳,她還被公司辭退了,甚至因此患上抑鬱症。近日,她再度發聲,要求追究造謠者的刑事責任,引發公眾關注。
過去,人們總說「無圖無真相」,但現在,有圖有視頻也不一定有真相。有人拿出圖片和視頻,說得信誓旦旦,實際上卻是「開局一張圖,內容全靠編」。造謠者在網絡上發布一些子虛烏有的視頻或圖片,配上博人眼球的文字,只求內容夠勁爆,哪會考慮當事人的感受?在這樣的大環境下,人人都可能遭遇偷拍、污衊、誹謗。
造謠一張嘴,闢謠跑斷腿。且不說公眾輿論的殺傷力,就算只在小範圍傳播,編造誣陷、惡語傷人所犯的罪過,也不可低估。而事後闢謠消息往往就像石沉大海,遠遠比不上造謠消息的傳播速度。
據公開報導,上述造謠者已被警方拘留9天,事件真相已經水落石出,但惡意造謠給吳女士帶來的傷害卻遠未結束。該造謠者始終拒絕對無辜的吳女士道歉,並稱自己只是「鬧著玩」。
如果報導屬實,一句「鬧著玩」,說明造謠者雖被警方拘留,但完全沒有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及嚴重性,今後再犯的可能性大概率存在。如從刑法「認罪認罰從寬」的法理角度分析,警方對其拘留9天的行政處罰,並沒有達到「教育違法、防止再犯」的目的,雖執法有據,但有偏輕之嫌。
網絡從來都不是法外之地。言論有自由,也有邊界,越界「鬧著玩」,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明確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體到此事件,造謠者是否構成犯罪的關鍵,是看是否符合「情節嚴重」。從吳女士因此丟掉工作,每天出門被人指手畫腳,患上抑鬱症等情形分析,「犯罪情節」不能說輕微。如果認定自己受到巨大傷害,完全可以不管警方的拘留處罰,自行跑到法院去起訴,要求追究造謠者的刑事責任和刑事附帶民事責任。
按我國刑法規定,誹謗罪屬於自訴案件,被害人告訴的才處理。值得充分肯定的是,受害者吳女士已經委託律師提起刑事自訴,請求法院以誹謗罪對造謠者追究刑事責任。
防範和打擊網絡謠言,法律是最好的利器。退讓和隱忍,只能讓不法者有恃無恐。只有嚴懲以身試法者,一追到究,才能對其實施有效震懾,讓其不敢犯不願犯。為受害者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追究造謠者刑事責任的行為,大聲叫好。
上遊新聞 張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