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20-12-22 重慶市人民政府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重慶市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渝府辦發〔2020〕133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2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管理,保障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衛生應急處置的需要,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水平,維護社會穩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醫療物資主要包括藥品、疫苗、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護目鏡等救治藥品和醫療防護物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應急醫療物資儲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  按照集中管理、統一調用、平時服務、災時應急、採儲結合、節約高效的原則,建立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制度,推動應急醫療物資安全儲存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重慶市應急醫療物資儲備工作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市經濟信息委、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市藥監局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經濟信息委負責牽頭制定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管理實施細則。會同市衛生健康委、市藥監局等部門遴選應急醫療物資承儲企業(以下簡稱為承儲企業);牽頭制定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計劃(以下簡稱市級儲備計劃),根據突發事件衛生應急處置需要統籌提出市級應急醫療儲備物資調用方案並下達市級應急醫療儲備物資調用單(以下簡稱調用單);會同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等部門監督指導承儲企業實施應急醫療物資的收購、儲備、調用、輪換工作;定期通報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情況。

第七條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向市經濟信息委提出本市醫療衛生機構應急醫療物資儲備計劃建議,根據突發事件衛生應急處置需要向市經濟信息委提出應急醫療儲備物資調用需求,並統籌全市醫療衛生機構應急醫療儲備物資調用,根據輪換計劃需要推動醫療衛生機構採購承儲企業收儲的醫療專用物資。

第八條  市財政局負責根據市級儲備計劃,統籌落實儲備資金來源。制定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資金管理辦法,加強儲備資金使用的財務監督和績效管理,配合做好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相關工作。

第九條  市藥監局負責監督指導承儲企業按照相關規定,規範採購、存儲、運輸各環節,嚴格儲備應急醫療物資質量管理,組織檢查庫存應急醫療物資,保障庫存應急醫療物資質量安全。

第三章  承儲企業管理

第十條  承儲企業應依法取得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資質,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行業誠信度較高,具有良好的質量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

(二)具有完善的現代物流配送能力;

(三)具備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能夠實現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的信息數據傳輸。

第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完善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執行市級儲備計劃,按照調用單執行應急醫療儲備物資調用任務,並確保及時有效供應;

(二)建立健全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管理的規章制度,嚴格入庫、出庫流程,建立應急醫療物資儲備實物和資金使用檔案,保證應急醫療物資質量達標、儲存安全、帳帳相符、帳實相符,及時輪換應急醫療物資;

(三)建立健全應急醫療物資儲備資金管理制度,確保應急醫療物資儲備資金安全和使用規範;

(四)按時、準確上報各項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統計報表;

(五)明確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的內部職責分工,建立嚴格的領導責任制;

(六)對從事應急醫療物資儲備工作的人員開展培訓,滿足應急醫療物資儲備工作需要;

(七)執行有關應急醫療物資儲備工作的其他規定。

第四章  計劃管理

第十二條  應急醫療物資儲備實行嚴格的計劃管理。本市醫療衛生機構所需應急醫療物資的儲存品種、規模等儲備計劃建議,由市衛生健康委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提出;除醫療衛生機構以外的市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所需的應急醫療物資的儲存品種、規模等儲備計劃建議,由市經濟信息委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提出。

第十三條  市經濟信息委根據本市醫療衛生機構應急醫療物資儲備計劃建議和市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應急醫療物資儲備計劃建議,統籌提出市級儲備計劃,並會同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共同下達給承儲企業,承儲企業根據市級儲備計劃具體組織實施應急醫療物資的採購、儲備。

第五章  物資管理

第十四條  應急醫療物資儲備實行品種控制、總量平衡的動態儲備,原則上儲備實物的庫存總量不得低於市級儲備計劃的70%。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要切實加強應急醫療儲備物資的質量管理,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保證入庫的應急醫療物資達到市級儲備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及時發現儲備的應急醫療物資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問題,並及時處理;不能及時處理的,需立即報告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不得虛報、瞞報應急醫療儲備物資的數量,不得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更換應急醫療儲備物資品種或者變更儲備地點,不得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應急醫療儲備物資過期失效。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按程序調出應急醫療儲備物資後,應按市級儲備計劃及時補齊應急醫療儲備物資的品種及數量。

第六章  物資調用

第十八條  發生突發事件的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原則上應就地組織調用應急醫療物資。當地應急醫療物資不能滿足突發事件處置需求,確需調用市級應急醫療儲備物資的,按有償使用原則申請調用。具體調用程序如下:

(一)發生突發事件的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向市衛生健康委提出書面申請及所需應急醫療物資清單,市衛生健康委審核後統一向市經濟信息委書面申請調用;發生突發事件的區縣其他機關單位及部門向區縣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及所需應急醫療物資清單,由區縣政府審核後向市經濟信息委書面申請調用。

(二)市經濟信息委根據區縣政府提出的調用需求,統籌提出調用方案並下達調用單,調用單應包括調用應急醫療儲備物資的品種、數量、資質、價格、時限等內容。承儲企業具體組織實施調用。

(三)承儲企業接到調用單後,須在規定的時限內將調用的應急醫療儲備物資發送到指定地區和單位。有關單位要積極為緊急調用應急醫療物資的配送提供便利。

(四)接收單位收到調用的應急醫療儲備物資後要認真查收,與發運單位完善接收手續,並於15日內付清款項。

第十九條  應急醫療儲備物資在調用過程中如發現存在質量問題,應就地封存,事後按規定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  應急醫療儲備物資調出後10日內,供需雙方需補籤購銷合同。

第七章  物資輪換

第二十一條  應急醫療儲備物資實行輪換制度。在儲備規模不變的情況下,為保持應急醫療儲備物資質量、有效期符合規定,承儲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輪換。

第二十二條  按照「誰提出儲備需求,誰推動輪換」的原則,由提出應急醫療物資儲備需求的部門負責督促、推動本地醫療衛生機構、國家機關及企事業單位優先採購應急醫療儲備物資,實現高效輪換。專用醫療儲備物資由市衛生健康委指定醫療機構調用輪換。

第二十三條  各區縣政府及醫藥聯合體主管部門要將承儲企業納入各區縣聯合體配送會員單位管理,全市各級公立醫療機構應與承儲企業實現開戶配送。

第八章  資金籌集及核銷補償

第二十四條  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所需資金納入市級財政預算管理,採取預撥加清算的方式撥付資金,統籌用於市級儲備計劃內的應急醫療物資採購、輪換、日常管理、正常核銷報損、貼息等方面支出。

第二十五條  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帳核算、專款專用。承儲企業按程序調用、銷售、輪換或者處置應急醫療物資取得的價款,納入專戶管理並作為市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資金來源。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市經濟信息委、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和市藥監局根據各自職責,對各區縣、有關部門和有關企業落實應急醫療物資儲備政策和使用應急醫療物資儲備資金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在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管理和監督活動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七條  承儲企業存在管理混亂、帳目不清、不合理損失嚴重或拒報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統計報表等情況的,取消其應急醫療物資儲備資格,並收回相應儲備資金。承儲企業延誤應急醫療儲備物資供應,弄虛作假,挪用儲備資金,管理嚴重混亂,造成嚴重後果和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管理和監督活動中,騙取、截留、擠佔、挪用財政資金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各區縣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區縣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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