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法院宣判兩起惡勢力團夥案

2020-08-30 商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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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8日,商州法院對張喜民等5人惡勢力團夥案和於均堂等8人惡勢力團夥案進行了宣判。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喜民長期以來,夥同其兒子張向陽,糾集王洲等多名社會閒散人員,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開設賭場、串通投標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在商洛市高新區一帶形成了非法影響,嚴重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秩序,逐漸形成了以張喜民為糾集者,被告人張向陽、王洲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夥。同時,被告人張喜民系任鵬飛等37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的積極參加者,參與非法拘禁犯罪活動1起、強迫交易犯罪活動1起。

被告人於均堂依託商洛市鴻達投資有限公司,僱傭付寧寧、戶志萍、周儒、屈波等人為公司員工,長期從事高利放貸活動。為索取債務,以跟隨、靜坐、滋擾等軟暴力手段在商州城區多次實施尋釁滋事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影響了被害人的正常生活、生產和經營,擾亂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逐漸形成了以於均堂為糾集者,以付寧寧、戶志萍、周儒、屈波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夥。

商州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喜民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採礦罪、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23萬元,被告人張向陽、王洲均構成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其餘2名被告人構成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被告人於均堂等8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對被告人於均堂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五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其餘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十個月不等。對該二案中不屬於長期糾集在一起或者參與少量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其餘5名被告人依法未認定為惡勢力團夥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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