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比』絕不是一個簡單的數字,居高不下必將引發當事人對司法效率和公信力的質疑。」張惠澤檢察長在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專題會上態度堅決的提出:「隊伍教育整頓的重要任務是根除頑瘴痼疾,『案-件比』居高不下,特別是一些簡單案件審查周期過長,這就是我們辦案的頑瘴痼疾,必須嚴肅治理!」
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下發的《2020年上半年全市基層院檢察核心業務數據情況》顯示,全市上半年刑事「案-件比」為3.55,基層院最低為2.33,呼蘭院為3,其中呼蘭院6月份單月「案-件比」高達3.25。從數據上來看,呼蘭院上半年「案-件比」持續走高。
「案-件比」是高檢院在《檢察機關案件質量主要評價指標》中提出的辦案質量評價核心指標。「案」是當事人涉及的司法事件,「件」是檢察機關針對「案」實施的司法活動。「案-件比」就是「件」與檢察機關受理「案」的比例。
主觀上部分員額檢察官執法理念陳舊、責任意識不強,對「案-件比」指標重視程度不夠、意義認識不透,認為只要在法定時限內辦結即可,存在退補延期較隨意,案件辦理常拖延的現象;客觀上受疫情影響,案件退補率、延期率較高,造成呼蘭院上半年「案-件比」居高不下。
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開展以來,呼蘭院直面「案-件比」居高不下的問題,召開隊伍教育整頓專題會議,研究部署「案-件比」專題學習教育內容,採取多種形式,組織員額檢察官進行學習,全方位提升員額檢察官思想認識,刺激「案-件比」「穴位」,暢通刑事案件辦案「經絡」。
一是正確理解「案-件比」科學內涵。「案-件比」是辦案環節質量、效率、效果的直觀反映,降低「案-件比」是提高辦案質效,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要求的「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具體舉措。「案-件比」越低,說明「案」經歷的訴訟環節越少,辦案時間越短,辦案質效就越高,人民群眾的滿意度就越高。
二是充分認識提前介入對降低「案-件比」的作用。「上遊產品」不合格,會增加案件辦理的時間成本。員額檢察官要樹立「將問題解決在偵查環節」意識,規範提前介入偵查工作,關口向前推移,主動加強與偵查機關溝通協調,儘早提前介入、高質量提前介入,「問診」證據難題,確保「產品」質量,進而減少案件退查率,有效降低「案-件比」。
三是準確把握補充偵查對降低「案-件比」的影響。嚴格規範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工作,明確補查案件條件,嚴審補查必要性,抬高補查「門檻」,增強補查提綱實質化,明確「查什麼、為什麼、怎麼查」,確保補查的實效性,減少不必要的訴訟環節,提高辦案質效,有效降低「案-件比」。
四是深刻明晰認罪認罰對降低「案-件比」的意義。加強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依法「可用盡用」,及時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的意見,適時與法院溝通,充分聽取量刑意見,提高量刑建議的準確度和採納率,確保量刑建議適當,有效提升認罪認罰適用率,縮短辦案流程,實現簡案增速,保證訴訟效率,有效降低「案-件比」。
通過學習教育,轉變員額檢察官執法理念,樹立整體案件質量意識,在辦案中求極致、過得硬,把「件」降下來,把質、效提上去,切實減少當事人的訴累,向著辦案質效最高、司法資源投入最少、當事人感受最好、「三個效果」最優的辦案目標努力,讓人民群眾獲得更優質的司法體驗,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程序公正與效率的期待。7月份我院刑事案件「案-件比」為2,較6月份下降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