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法院宣判張某祥等2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2020-12-03 津辰法聲

近日,我院對張某祥等2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進行了公開宣判,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張某祥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解某、吳某萬、馬某旺等21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八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07年開始,被告人張某祥先後註冊成立鴻翔昊宇投資公司、鴻翔昊宇攪拌站、鴻翔昊宇餐飲公司。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其先後招募、網羅多名親屬及社會閒散人員,以公司為依託,採用暴力、威脅和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故意傷害、搶劫、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強迫交易等犯罪行為,通過違法開發小產權房出售、違法佔地經營攪拌站、攔路收費、強迫轉包他人土地等違法犯罪及不正當手段聚斂錢財,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逐步形成以張某祥為組織、領導者,解某為骨幹成員,吳某萬、馬某旺為積極參加者,馬某龍、吳某飛、王某林、梁某傑、解某濤、張某強、張躍某、鄒某栓、武某濤、曹某、宋某、齊某亮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樹立強勢地位和形成非法影響,採取暴力手段毆打他人,致使一人重傷,多人輕傷和輕微傷,構成故意傷害、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強行劫取他人財物,構成搶劫罪;為索取債務,多次長時間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毆打、辱罵、威脅他人,構成非法拘禁罪;使用多種手段強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構成強迫交易罪,嚴重侵害了群眾的人身和財產權益。

該組織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張某祥豢養打手,每次出行均有組織成員陪同,意圖樹立「大哥」形象,並通過多次違法犯罪活動提升該組織的影響力,形成惡名,造成周邊群眾的恐慌。多名被害人在遭受不法侵害後,不敢向司法機關進行舉報和控告。部分被害人因懾於張某祥的惡名,被迫放棄財產權益,使得自身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部分被害人在被該組織打傷後,又在該組織的逼迫下向公安機關撤回控告,不敢維護自身權益。該組織違法建設多處小產權房,違法建設辦公樓、攪拌站,嚴重擾亂國家土地、建設、房地產管理秩序;該組織私自在限高架旁墊土鋪路並攔路收費,在路政部門查處後仍不整改,嚴重擾亂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和社會秩序。該組織在天津市武清區汊沽港鎮及周邊地區形成非法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我院認為,張某祥先後網羅多人形成結構穩定、組織嚴密、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犯罪組織。該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經濟、行為、危害性特徵,應該定性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各被告人根據在組織內的地位和作用,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罪。被告人張某祥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組織、糾集多人成立黑社會性質組織,並對組織活動進行策劃、指揮、協調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應對組織內全部犯罪事實承擔責任,其他組織成員對所參與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我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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