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別車潑咖啡案剛判!又一起?乘客強令網約車司機高速停車不服就打?瘋狂的麥克斯們可以休矣!!
2020年10月20日上午,發生在北京某馬路的「駕車超速別車潑咖啡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潑咖啡車主涉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一審被判拘役3個月,罰金6個月。被告人蘇某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因為具體判決還未最終生效,且本號並未看到具體裁判文書,本號結合本案分析一下危險駕駛罪及相關犯罪。就動筆法律分析前,本號又看到網絡推送消息——一白衣女子強令網約車司機高速停車不服就打?本號頓時為這些路怒們風中凌亂了——突然想起幾年前看的一部電影《瘋狂的麥克斯4:狂暴之路》,這部電影屬於蒸汽朋克風格,片中女主駕駛裝備尖端武器的大卡車瘋狂競速駕駛,四下搶掠、一路殺伐無度……蒸汽朋克畢竟是虛構的,我們回到現實中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一句話,瘋狂的麥克斯們可以休矣!
瘋狂的MAX一路駕車追逐競駛 最終也是末路狂花
(別車潑咖啡案被告人蘇某主動投案後,認罪認罰,一審被判拘役三個月,罰金6個月)
1.追逐競駛類的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竟駛,情節惡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危險駕駛罪大致可分為追逐竟駛與醉酒駕駛兩個類型。我們常見的是醉酒駕駛這一類型——也就是媒體時常曝光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 80mg/l00ml 的屬於醉酒駕駛)的行為類型,但是本案缺失涉及追逐競駛行為類型。本文也就重點談談危險駕駛罪的追逐競駛——這一不是很常見的行為類型。
一般來說,追逐競駛,是指行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併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的危險駕駛行為。追逐競駛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犯,但刑法沒有將本罪規定為具體的公共危險犯,而是以情節惡劣限制處罰範圍。換言之,只要追逐競駛行為具有類型化的抽象危險,並且情節惡劣,就構成犯罪。
按照通說,無論哪種行為類型的危險駕駛罪都屬於抽象危險,且為刑法分則條文類型化的抽象危險。這種抽象的危險,實質上也是緊迫的危險,只不過不需要司法上的具體判斷。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抽象的危險是不需要司法工作人員具體判斷的危險,但是,如果具體案件中的特別情況導致行為根本不存在任何危險,則不能認定為抽象的危險犯。例如,危險駕駛罪中的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屬於抽象的危險犯。但是,如果行為人醉酒後深夜在沒有車輛、行人通行的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不可能造成他人傷亡的,不應認定為危險駕駛罪。
聽暈的小夥伴就不要再往下看了,但是如果還想深究一下的話可以繼續讀讀如下這段話——顯而易見,與抽象危險犯相對的是具體危險犯,其與抽象危險犯一樣也具有緊迫的危險,但該緊迫的危險與抽象的危險犯中的危險不同,需要在司法上以行為當時的具體情況為根據,認定行為具有發生侵害結果的緊迫(高度)危險。例如,什麼樣的破壞行為具有足以使汽車發生傾覆、毀壞的具體危險,需要根據汽車所處的狀態、破壞的部位、破壞的程度等得出判斷結論。而如前文所言,抽象的危險犯中的危險不需要司法上的具體判斷,只需要以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為根據。比如銷售的食品是不是有毒有害,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是不是醉駕)(如低於醉酒標準,屬於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理)
2.本案適用危險駕駛罪
(從王某駕駛白車的行車記錄儀可見,被告人蘇某駕駛黑色大眾轎車三次別白車,並向白車前擋風玻璃潑咖啡)
眾所周知,危險駕駛罪行為不要求發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發生在道路上即可。在校園內、大型廣礦內的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競駛的,因為對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身體產生了抽象的危險,依然可能成立本罪。第二,追逐競駛以具有抽象危險性的高速、超速駕駛為前提,緩慢駕駛的行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單純的高速駕駛或者超速駕駛,並不直接成立本罪,不能將本罪等同於國外的超速駕駛罪。第三,追逐競駛要求以產生抽象的交通危險的方式駕駛,行為的基本方式是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併線、突然併線,或者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等。危險駕駛罪的類型化抽象危險犯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犯明顯不同;後者往往表現為駕駛車輛肆意撞擊路人等,遠遠超越了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違規追逐競駛的行為類型。本案中,被告人的行為就具有這些特徵,被告人蘇某駕駛黑色大眾轎車先後三次別車並最終潑咖啡遮擋王某視線,並在早高峰超速、猛踩剎車、併線亦妨礙了其他車輛行駛。第四,追逐競駛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基於意思聯絡而實施,也可能是單個人實施。本案即是單人實施,雖然白車駕車違規引發了被告人蘇某的犯罪行為,但是王某駕駛白車並未達到追逐競駛、情節惡劣足以入罪的程度,因此本案為單人實施的犯罪。而王某也因違反道交法被公安交管部門給予處罰500元的行政處理。當然如果行為人駕駛機動車針對救護車、消防車等車輛實施追逐競駛行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節惡劣。情節惡劣的基本判斷標準,是追逐競駛行為的危險程度。對此,應以道路上車輛與行人的多少、駕駛的路段與時間、駕駛的速度與方式、駕駛的次數等進行綜合判斷。如前文所述,本案中蘇某的行為可以綜合判斷為情節惡劣。大體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發生了具體的公共危險,就能夠得出情節惡劣的結論。在沒有其他車輛與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競駛的行為,不應認定為情節惡劣。第六,追逐競駛的罪過形式為故意,不要求行為人以賭博競技或者追求剌激為目的。因為基於任何目的與動機的故意追逐競駛行為,只要產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險且情節惡劣,就值得科處刑罰。因此本案庭審中,蘇某辯稱的「其追逐競駛的行為是由於白車併線沒打燈、別了我的車在先而引發的」說法並未被法官採納,主審法官也認為被告人應該為自己的犯罪行為負責,而不能說犯罪行為是他人的違規行為引起,而減輕責任。當然,本案中蘇某主動投案、具有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公訴部門據此提出了拘役三個月的量刑意見。
如前文所言,無論何種動機都可能成立的危險駕駛罪似乎與「隨意毆打他人」類型或者「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類型尋釁滋事罪(此兩種行為類型是刑法中尋釁滋事罪的四種客觀表現形式中的前兩種,另外兩種為強拿硬要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中又有相似之處。然而就法律規範而言,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可見,從刑法章節和規定而言,尋釁滋事罪旨在保護公共秩序或社會秩序。質言之,尋釁滋事罪已嚴重破壞了公共秩序、社會秩序;而危險駕駛罪仍屬類型化的抽象危險犯。其實,在我國,危險犯與侵害犯並非就罪名而言,而是就犯罪的具體情形而言。概言之,尋釁滋事罪與危險駕駛罪保護法益並不相同,主觀客觀方面亦不相同;但不可否認二者亦有可能競合。
即便如此,各地執法司法部門對此仍有不同認識。比如本號在網際網路上搜索到一篇題為《故意別車、惡意逼停都可能被定性「尋釁滋事」》。該文章稱:開鬥氣車的司機並不少見,其中男性司機居多,他們因「看對方不順眼」「他害我差點撞車」等原因,再加上對自己駕駛技術的自信,常常通過別車、故意攔住對方去路等方法「出氣」。採訪中記者了解到,以前,交管部門也會接到一些司機被惡意逼停或被他人別車的報警,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裡並沒有關於處罰鬥氣車的法律條款,交警往往只能通過調取監控視頻,查看開鬥氣車者是否有交通違法行為,如實線變道,可對其違反標線指示的違法行為罰款100元記3分;如是在虛線路段別車,那麼則可以按變道後妨礙後車行駛的條款,罰款50元不記分。但是,這樣的處罰結果對於一些脾氣暴躁、開鬥氣車的司機顯得「不疼不癢」,再加上取證難,一些司機並不在乎。去年起,南京交警獲得了部分治安管理處罰權,並加強精細化管理,對以前一些「情形惡劣卻違法成本低」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梳理,適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開鬥氣車行為就在其中。《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定,結夥鬥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及其他尋釁滋事行為,可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南京交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開鬥氣車的駕駛員具有主觀上的惡意,且他們在別車時,完全能夠預見到自身行為的危險性,屬於無事生非,符合法律對「尋釁滋事」的認定,故以「尋釁滋事」定性該類行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交警提醒,司機們駕車時,如有故意別車、惡意逼停或攔在前方迫使後車壓速行駛等行為,都有可能涉嫌尋釁滋事,將受到治安拘留等處罰。
除了南京,各地亦有執法部門對故意別車、惡意逼停的違法行為予以治安處罰,而非依據道交法予以處理;也有的地方檢察院對此類行為依涉嫌尋釁滋事罪予以批捕(《景縣查處一起惡意別車尋釁滋事案》稱: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已經被批准逮捕)。當然,從裁判文書網查詢結果來看,此類案件最終還是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當然正如前文所說,尋釁滋事與危險駕駛並非截然分開,二者仍有競合的可能。近期,網絡媒體報導《女子要求網約車高速停車,男子拒絕後被辱罵毆打,無奈報警求助!》。「老子讓你停車,我就要在這裡下車,我管你是不是應急車道,你趕緊給我停車!」這段話,來自於一名網約車乘客,而且是一名女性。她之所以這麼激動,是因為要求網約車司機停車遭拒。乘客要求司機停車本來無可厚非,但她要求停車的地方竟然是在高速上,可想而知司機很直接地就拒絕了她,而且給他解釋了「這裡是高速公路,是不容許停車的,而且這樣做也是違法的。」在大家看來,這樣的解釋不僅合情合理,還有理有據,女乘客應該不會再次要求他停車了。然而接下來發生的一幕卻讓所有人大吃一驚,這名女乘客不僅不聽勸,反而開始毆打辱罵網約車駕駛員!我們來看看是怎麼回事?10月21日,這段視頻被曝光到網絡上,視頻顯示,地址位於廣東深圳,事發時間為10月18日早晨6時許,一名男性網約車司機當時載著四名乘客行駛在京港澳高速上,一名男子在副駕駛睡覺,後排為3名女子。坐在中間的白衣女子當時要求司機停車,司機直接拒絕並做出了解釋!
白衣女子:誰說高速公路不能停車?是你規定的吧?
網約車駕駛員:法律規定的,你可以打報警電話問,看誰規定的不能停車。
白衣女子:高速公路都有應急車道,不是停車的是幹啥的?你給我靠邊停車。
網約車駕駛員:應急車道是給救護車走的,不能佔用。
此時的白衣女子已經失去耐心,便大聲吼道:「老子要求你停車!我現在就要下車,你停不停?」接下來可怕的一幕就發生了,白衣女子開始毆打網約車駕駛員,網約車司機無奈只能打電話報警。視頻到此結束,後來到底發生了什麼我們不得而知,但看過視頻的人在譴責這名女子的同時,都在為車上人員的安全捏了一把汗。
(白衣女乘客強令網約車司機高速停車,不服就毆打辱罵!瘋狂的MAX)
本號認為,該白衣女子的行為明顯屬於尋釁滋事罪中的「隨意毆打他人」行為類型,因為"隨意毆打他人"類型的尋釁滋事罪所保護法益,應是社會一般交往中的個人的身體安全,或者說是與公共(交通)秩序相關聯的個人的身體安全。當然,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也可能成立危險駕駛罪。這名白衣女以毆打、辱罵等方式強令網約車司機在高速路上停車,亦應成立危險駕駛罪。因為危險駕駛不是親手犯,也不是身份犯。教唆他人危險駕駛的,成立教唆犯。明知他人將要駕駛機動車,而偷偷給駕駛人飲料中摻入酒精而;或者強令他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危險駕駛,該白衣女子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間接正犯。如白衣女子在高速路上辱罵毆打駕駛員產生相當的具體危險並對該具體危險持希望或者放縱態度,該白衣女子甚至可以按照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間接正犯論處。也就是該白衣女子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尋釁滋事罪、危險駕駛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本號結合《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關內容,認為類似於白衣女子這樣毆打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的司機,或者此前案件中搶奪公交車司機方向盤等,是非常有可能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過因為該罪起刑點較高,通過此次修正案增加較低的裁量幅度,以將前述行為納入刑法打擊涵射範圍,確保全責刑相一致。
2.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害公共安全罪
對於醉酒駕車、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如果危險駕駛行為造成實際損害,駕駛人對侵害法益的具體的危險具有故意,但對致人傷亡等實害結果僅具有過失,本號認為該行為僅是同時觸犯了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並宜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這是因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產生具體的危險,需司法上以行為當時的具體情況為根據,進而認定行為具有發生侵害結果的緊迫(高度)危險。如前文所言,危險駕駛罪是類型化的抽象危險,僅以生活經驗即可判斷出抽象風險,司法人員無需司法判斷。這裡並非強調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立、否定之關係,而是說需要通過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高低來判斷究為何罪。
此外,根據《刑法》第 133 條之一的規定,犯危險駕駛罪的,處拘役,並處罰金。犯本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首先,實施危險駕駛行為,過失造成他人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結果,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此時的交通肇事罪屬於結果加重犯);其次,危險駕駛行為具有與放火、爆炸等相當的具體的公共危險,行為人對該具體的公共危險具有故意的,應當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追逐競駛或者醉酒高速駕駛,但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適用刑法第 114 條,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當然,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必須採取嚴格的限制態度。
從另一個角度講,如果行為人在先實施了追逐競駛或者醉酒駕駛的行為,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而後又實施其他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如無視交通信號),過失致人重傷死亡,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宜實行數罪併罰。放火、爆炸等相當的具體的公共危險,且造成人身傷亡等嚴重後果(如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追逐竟駛或者醉酒高速駕駛造成他人死亡) ,行為人對該具體的公共危險且致人身傷亡等嚴重後果,應當適用刑法第115條第1款。
值得討論的是交通肇事罪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關係,礙於篇幅原因,請讀者持續關注本號,以後結合相關案例對此問題予以探討。
3.本號相關建議。當前亟需徹底整治路怒症患者;一直以來,追逐競駛類的危險駕駛罪並不像醉駕入刑給交通參與人的震懾那麼大,導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險駕駛罪以來,出現醉駕大幅減少,而追逐競駛有所抬頭。本號以為一方面是危險駕駛罪類型化抽象危險犯,類型化不夠,應當將超速駕駛(即超過最高限速的倍數等)等作為危險駕駛罪的一種行為類型。另一方面,應當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第二次審議為契機,完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幅度,使得搶奪公交車方向盤、毆打高速駕駛司機等行為,也可以可能適用該罪名且符合「罪責刑」相一致的基本原則!
無訟天地
法律愛好者
擅長領域:行政/民事、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