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安全與防護知識點
一、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1、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放射性汙染防治工作依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2、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對核設施、鈾(釷)礦開發利用中的放射性汙染防治進行監督檢查。
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對本行政區域內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中的放射性汙染防治進行監督檢查。
4、國家對從事放射性汙染防治的專業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對從事放射性汙染監測工作的機構實行資質管理制度。
5、放射性物質和射線裝置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生產、銷售、使用、貯存、處置放射性物質和射線裝置的場所,以及運輸放射性物質和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的工具,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誌。
6、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汙染防治標準;不符合國家放射性汙染防治標準的,不得出廠和銷售。
7、使用伴生放射性礦渣和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質的石材做建築和裝修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建築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標準。
8、國家對放射性汙染的防治,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嚴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針。
9、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造成放射性汙染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10、國家放射性汙染防治標準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環境安全要求、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放射性汙染防治標準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發布
11、新建、改建、擴建放射工作場所的放射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12、放射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驗收;驗收合格的,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13、放射性同位素應當單獨存放,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貯存場所應當採取有效的防火、防盜、防射線洩漏的安全防護措施,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貯存、領取、使用、歸還放射性同位素時,應當進行登記、檢查,做到帳物相符。
14、生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其產生的放射性廢物進行收集、包裝、貯存。
15、生產放射源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回收和利用廢舊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放射源的單位或者送交專門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單位。
16、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源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指定專人負責,落實安全責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應急措施。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和放射性汙染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公安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17、公安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放射源丟失、被盜和放射性汙染事故報告後,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按照各自的職責立即組織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汙染蔓延,減少事故損失。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公眾,並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18、禁止利用滲井、滲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國家禁止的其他式排放放射性廢液。
19、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在符合國家規定的區域實行近地表處置。高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實行集中的深地質處置。禁止在內河水域和海洋上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
20、向環境排放放射性廢氣、廢液,必須符合國家放射性汙染防治標準。
21、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報告有關環境監測結果的;(二)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被檢查時不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資料的。
22、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 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並處一萬元 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3、違反本法規定,未建造放射性汙染防治設施、放射防護設施,或者防治防護設施未經驗收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 款。
24、違反本法規定,未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進行建造、運行、生產和使用等活動的,由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或者恢復原狀,並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25、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設置放射性標識、標誌、中文警示說明的;
(二)不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和制定事故應急計劃或者應急措施的;
(三)不按照規定報告放射源丟失、被盜情況或者放射性汙染事故的。
26、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放射性物質造成的職業病的防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執行。
27、放射性汙染,是指由於人類活動造成物料、人體、場所、環境介質表面或者內部出現超過國家標準的放射性物質或者射線。
28、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種發生放射性衰變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數但質量 不同的核素。
29、射線裝置,是指X線機、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裝置。
30、放射性廢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汙染,其濃度或者比活度大於國家確定的清潔解控水平,預期不再使用的廢棄物。
31、放射性廢物按其放射性活度水平分為豁免廢物、低水平放射性廢物、中水平放射性廢物和高水平放射性廢物。
32、放射性廢物,按其物理性狀分為氣載廢物、液體廢物和固體廢物三類。
3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是國務院第449號令,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34、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35、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36、國家對放射源和射線裝置實行分類管理。根據放射源、射線裝置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從高到低,將放射源分為Ⅰ類、Ⅱ類、Ⅲ類、Ⅳ類、Ⅴ類,將射線裝置分為Ⅰ類、Ⅱ類、Ⅲ類。
37、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
38、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Ⅰ類放射源、銷售和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輻射工作單位的許可證,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39、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並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40、持證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
41、輻射安全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持證單位應當於許可證 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42、持證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活動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部分變更或者註銷許可證申請,由原發證機關核查合格後,予以變更或者註銷許可證。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
(一)改變所從事活動的種類或者範圍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者場所的。
44、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一)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製備PET用放射性藥物的除外);
(二)使用Ⅰ類放射源的(醫療使用的除外);
(三)銷售(含建造)、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四)甲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
45、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一)製備PET用放射性藥物的; (二)醫療使用Ⅰ類放射源的;
(三)使用Ⅱ類、Ⅲ類放射源的; (四)生產、使用Ⅱ類射線裝置的;
(五)乙、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醫療機構使用植入治療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除外); (六)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
46、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一)銷售Ⅰ類、Ⅱ類、Ⅲ類、Ⅳ類、Ⅴ類放射源的;(二)使用Ⅳ類、Ⅴ類放射源的;
(三)醫療機構使用植入治療用放射性粒子源的;(四)銷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
(五)銷售Ⅱ類射線裝置的;(六)生產、銷售、使用Ⅲ類射線裝置的。
47、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輻射監測等儀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單位還應當有表面汙染監測儀。
48、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的,轉入單位應當在每次轉讓前報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49、放射性同位素只能在持有輻射安全許可證的單位之間轉讓。禁止向無許可證或者超出許可證規定的種類和範圍的單位轉讓放射性同位素。未經批准不得轉讓放射性同位素。
50、轉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於轉讓前向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轉出、轉入單位的許可證;(二)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滿後的處理方案;
(三)轉讓雙方籤訂的轉讓協議。
51、輻射工作單位應當編寫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狀況年度評估報告,於每年1月31日前報原發證機關。
52、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臺帳、個人劑量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長期保存。
53、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產生放射性汙染的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場所、產生放射性汙染的射線裝置及其場所,終結運行後應當依法實施退役。退役完成後,有關輻射工作單位方可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或註銷手續。
54、取得57合格證書的人員,應當每4年接受一次再培訓。不參加再培訓的人員或者再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其輻射安全培訓合格證書自動失效。
55、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場所,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按照《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以下簡稱《基本標準》)確定的甲級、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場所,以及終結運行後產生放射性汙染的射線裝置,應當依法實施退役。
56、依法實施退役的生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在實施退役前(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原輻射安全許可證發證機關)審查批准;未經批准的,不得實施退役。
57、申請退役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一)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製備PET用放射性藥物的除外);
(二)甲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
58、申請退役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一)製備PET用放射性藥物的; (二)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
(三)水井式γ輻照裝置; (四)除水井式γ輻照裝置外其他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場所存在汙染的; (五)使用Ⅰ類、Ⅱ類射線裝置存在汙染的。
59、申請退役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
(一)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
(二)除水井式γ輻照裝置外其他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場所不存在汙染的。
60、退役,是指採取去汙、拆除和清除等措施,使核技術利用項目不再使用的場所或者設備的輻射劑量滿足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主管部門不再對這些核技術利用項目進行輻射安全與防護監管。
61、從事下列活動的輻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中級或者高級輻射安全培訓:
(一)生產、銷售、使用Ⅰ類放射源的;
(二)在甲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操作放射性同位素的;
(三)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 (四)使用伽瑪射線移動探傷設備的。
62、個人劑量檔案應當保存至輻射工作人員年滿75周歲,或者停止輻射工作30年。
6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需要將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應當於活動實施前(10日)內持許可證複印件向使用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書面報告(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並接受使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在活動結束後20日內到使用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辦理備案註銷手續,並書面告知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64、生產、進口放射源的單位在銷售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時,應當與使用放射源的單位籤訂廢舊放射源返回合同。
65、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單位應當按照廢舊放射源返回合同規定,在放射源閒置或者廢棄後3個月內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
66、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輻射安全許可證發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對相關場所進行輻射監測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送安全和防護狀況年度評估報告的;
(三)未按規定對輻射工作人員進行輻射安全培訓的;
(四)未按規定開展個人劑量監測的;
(五)發現個人劑量監測結果異常,未進行核實與調查,並未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原輻射安全許可證發證機關的。
67、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基本標準》及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對射線裝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管理的豁免出具備案證明文件。
68、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公安、衛生、財政、新聞、宣傳等部門編制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69、發生輻射事故或者發生可能引發輻射事故的運行故障時,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採取應急措施,並在兩小時)填寫初始報告,向當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70、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從重到輕 將輻射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重大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和一般輻射事故四個等級。
71、特別重大輻射事故,是指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汙染後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72重大輻射事故,是指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73、較大輻射事故,是指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74、一般輻射事故,是指Ⅳ類、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75、禁止緩報、瞞報、謊報或者漏報輻射事故。
76、輻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意外的異常照射。
77、Ⅰ類射線裝置包括:
a、能量大於100 兆電子伏的加速器;
b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加速器(不含製備PET 用放射性藥物的加速器)。
78、Ⅱ類射線裝置包括:
a放射治療用X 射線、電子束加速器;b重離子治療加速器;c質子治療裝置;
d製備正電子發射計算機斷層顯像裝置(PET)用放射性藥物的加速器;e能量小於100 兆電子伏的其他醫用加速器;fX 射線深部治療機;g數字減影血管造影裝置;h工業探傷加速器;i安全檢查用加速器;j輻照裝置用加速器;k能量小於100 兆電子伏的其他非醫用加速器;
l中子發生器;m工業用X 射線CT 機;n X 射線探傷機。
79、Ⅲ類射線裝置包括:
a醫用X 射線CT 機;b放射診斷用普通X 射線機;c X 射線攝影裝置;d牙科X 射線機;
e乳腺X 射線機;f放射治療模擬定位機;g X 射線行李包檢查裝置;h X 射線衍射儀;
I 獸醫用X 射線機;j其它高於豁免水平的X 射線機。
80、Ⅰ類放射源為極高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分鐘到1小時就可致人死亡;
81、Ⅱ類放射源為高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小時至幾天可致人死亡;
82、Ⅲ類放射源為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小時就可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接觸幾天至幾周也可致人死亡;
83、Ⅳ類放射源為低危險源。基本不會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但對長時間、近距離接觸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復的臨時性損傷;
84、Ⅴ類放射源為極低危險源。不會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
85、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三)由國務院審批的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86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87、豁免廢物是對公眾成員照射所造成的年劑量值小於0.01mSv,對公眾的集體劑量不超過1人·Sv/a的含極少放射性核素的廢物。
88、應把輻射工作場所分為控制區和監督區,以便於輻射防護管理和職業照射控制。在控制區的進出口及其他適當位置處,應設立醒目的警告標誌(如下)。
電離輻射警告標誌 電離輻射標誌
89、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應當按照國家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劃出安全防護區域,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誌,必要時設專人警戒。
90、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部審定的輻射安全培訓和考試大綱,對直接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操作人員以及輻射防護負責人進行輻射安全培訓,並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
二、輻射防護基礎知識
1、按照輻射作用於物質時所產生的效應不同,人們將輻射分為電離輻射與非電離輻射兩類。電離輻射和非電離輻射都屬於電磁輻射。
2、電離輻射是指攜帶足以使物質原子或分子中的電子成為自由態,從而使這些原子或分子發生電離的帶電粒子和不帶電粒子。
3、通常,將能量大於10eV的光子視為電離輻射,而將能量小於10eV的光子稱作非電離輻射。
4、電離輻射包括宇宙射線、X射線和來自放射性物質的輻射(α射線、β射線、γ射線、中子)。波長大於100nm的紫外線、可見光、紅外線、無線電波、微波等,都屬於非電離輻射。
5、電離輻射照射的分類:
(一)依據輻射對人體的照射方式分為外照射(體外源,如X、γ、質子、中子和高能β)和內照射(體內源,如α、中低能β);
(二)依據照射的可預計和偶然性質分為正常照射和潛在照射;
(三)依據受照主體分為職業照射、公眾照射、醫療照射。
6、為了達到輻射防護的目的,輻射防護必須遵循輻射實踐正當化、輻射防護最優化和限值個人當量劑量三項基本原則。
7、輻射防護最優化是指在考慮了經濟和社會的因素之後,應當將一切輻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達到的儘可能低的水平。
8、ICRP推薦用代價-利益分析方法來確定輻射防護的最優化,其目的在於確定某一個防護水平,達到此水平後,若再繼續降低照射水平,則從經濟和社會方面考慮就不適宜了,也就是說不合理了。
9、輻射防護標準一般可分為:基本限值、導出限值、管理限值和參考水平。基本限值是輻射防護標準中的基本標準,它包括有效劑量限值和次級限值兩種。用於內照射的次級限值是年攝入量限值(ALI)。
10、職業人員連續5年平均有效劑量限值為20mSv/年,公眾的有效劑量限值為1mSv/年。
11、職業人員眼晶體的當量劑量限值為150mSv/年,四肢(手和足)或皮膚的當量劑量限值為500mSv/年。
12、公眾人員眼晶體的當量劑量限值為15mSv/年,四肢(手和足)或皮膚的當量劑量限值為50mSv/年。
13、對於年齡為16歲~18歲接受涉及輻射照射就業培訓的徒工和年齡為16歲~14、歲在學習過程中需要使用放射源的學生,應控制其職業照射使之不超過下述限值:
(一)年有效劑量,6mSv。 (二)眼晶體的當量劑量,50mSv。
(三)四肢(手和足)或皮膚的當量劑量,150mSv。
15、劑量限值適用於職業照射和公眾照射,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醫療照射。
16、世界範圍內天然輻射的公眾平均年有效劑量約為2.4mSv。
17、外照射防護的基本原則是儘可能減少或避免射線從外部對人體的照射,使之所受照射不超過國家規定的劑量限值。採取的基本方法包括:
(一)減少照射時間;(二)增大照射距離;(三)設置屏蔽。
18、時間、距離和屏蔽一般稱為外照射防護三要素,它適用於一切具有外照射意義的輻射源X、γ、β、質子、中子等的防護。
19、就貫穿能力而言,α<β<γ和X。
20、對於α,常用的屏蔽材料為紙、鋁箔、有機玻璃等。
21、對於β和e,常用的屏蔽材料為鋁、有機玻璃、混凝土、鉛等,其組合方式一般為鋁或有機玻璃(內層)+鉛(外層)。
22、對於X、γ,常用的屏蔽材料為鉛、鐵、鎢、混凝土、磚等。
23、對於中子,常用的屏蔽材料為水、石蠟、含硼聚乙烯等。
24、對於能量大於10MeV的加速器機房,對機房防護門的屏蔽除了要考慮X射線外,還應考慮對中子的防護。常用的屏蔽材料為鉛+石蠟(或含硼聚乙烯)+鉛。
25、內照射防護的一般措施是「包容」、「隔離」和「淨化」、「稀釋」,在汙染控制中,「包容」、「隔離」是主要的。在開放型放射操作中,「包容」、「隔離」和「淨化」、「稀釋」往往聯合使用。
26、包容是指在操作過程中,將放射性物質密閉起來,如採用通風櫥、手套箱等。
27、隔離就是分隔,根據放射性核素的毒性大小、操作量多少和操作方式等,將工作場所進行分級、分區管理。
28、淨化就是採用吸附、過濾、除塵、凝聚沉澱、離子交換、蒸發、貯存衰變、去汙等方法,儘量降低空氣、水中放射性物質濃度、降低物體表面放射性汙染水平。
29稀釋就是在合理控制下利用乾淨的空氣或水使空氣或水中的放射性濃度降低到控制水平以下。
30、放射性物質進入人體的途徑包括:吸入、食入和通過皮膚吸收。
31、按照操作放射性核素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把開放型放射工作場所分為甲、乙、丙三級。
32開放型放射工作潛在危險的大小於操作放射性物質的活度、相對毒性、操作方式等因素有關。
33、從事開放型放射工作過程中,及時清除汙染,防止汙染物轉移,對避免放射性物質造成內照射是十分重要的。
34、造成放射性表面汙染的機制一般由機械結合、物理吸附和化學作用。
35、去除表面放射性汙染採用的去汙劑的種類很多,除水外,還有鹼、酸及其鹽類;氧化劑;表面活性劑;有機溶劑等。
36、根據輻射效應的發生與劑量之間的關係,可以把輻射對人體的危害分為隨機性效應和確定性效應兩類。
37、隨機性效應是指效應的發生概率(而非其嚴重程度)與劑量大小有關的那些效應。為了慎重起見,輻射防護中把隨機性效應與劑量的關係簡化地稱為「線性」、「無閾」。意味著任何微小的劑量都可能誘發隨機性效應,其發生概率與所受劑量之間成線性關係,劑量越大發生的概率越高。
38、輻射的確定性效應是一種有「閾值」的效應,受到的劑量大於閾值,這種效應就會發生,而且其嚴重程度與所受的劑量大小有關,劑量越大後果越嚴重。
39、在其它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就α、β、γ射線引起的輻射危害程度來說,外照射時,γ>β>α,而內照射時,α>β>γ。
40、在吸收劑量相同情況下,劑量率越大,生物效應越顯著。分次越多,各次照射時間間隔越長,生物效應越小。
41、照射劑量相同,受照面積愈大,產生的效應也愈大。
42、影響輻射生物學作用的生物因素主要是指生物體對輻射的敏感性。
43、不同細胞、組織或器官的輻射敏感性從高到低大致可分為:
(一)高度敏感:淋巴組織;胸腺;骨髓;胃腸上皮;性腺;胚胎組織。
(二)中度敏感:感覺器官(角膜、晶體狀、結膜);內皮細胞;皮膚上皮;唾液腺;腎、肝、肺組織的上皮細胞。
(三)輕度敏感:中樞神經系統;內分泌腺;心臟。
(四)不敏感:肌肉組織;軟骨和骨組織;結締組織。
44、由輻照引起的顯現在受照者本人身上的有害效應叫軀體效應,急性的軀體效應發生在短時間內受到大劑量照射事故情況下,屬於確定性效應。
45、遺傳效應是一種隨機性效應,表現為受照者後代的身體缺陷。
46、使自然突變的概率增加一倍的劑量叫突變倍加劑量,大約為(0.1~1)Gy,代表值為0.7Gy。
47、輻射的遠期效應是一種需要經過很長時間潛伏期才顯現在受照者身上的效應,是一種隨機性效應。主要表現為白血病和癌症。
48、急性放射病根據劑量大小,主要症狀、病程特點和嚴重程度可分為:骨髓型放射病、腸型放射病和腦型放射病三類。
49、當今世界使人類收到照射的主要人工輻射源是:醫療照射、核動力生產和核爆炸。
50、輻射防護的目的是:防止有害的確定性效應和限制隨機性效應的發生率,使其合理地儘可能達到可以被接受的最低水平。
51、對於任何在控制區工作的工作人員,或有時進入控制區工作並可能受到顯著職業照射的工作人員,或其職業照射劑量可能大於5mSv/a的工作人員,均應進行個人監測。
52、對在監督區或只偶爾進入控制區工作的工作人員,如果預計其職業照射劑量在1~5mSv/a範圍內,則應儘可能進行個人監測。
53、如果可能,對所有受到職業照射的人員均應進行個人監測。但對於受照劑量始終不可能大於1mSv/a的工作人員,一般可不進行個人監測。
54、天然本底照射是迄今人類受到電離輻射照射的最主要來源。
55、放射性活度是指放射性元素或同位素每秒衰變的原子數,目前放射性活度的國際單位為貝可勒爾,簡稱貝可,符號是Bq,1居裡(Ci)等於3.7×1010Bq。
56、半衰期/T1/是指特定能態的放射性核素的原子數目衰變掉原來一半所需要時間的期望值。衰變常數λ是指特定能態的放射性核素在單位時間內發生自發核躍遷的機率。衰變常數λ和半衰期T1/2的關係:λ=0.693/T1/2。
57、X射線與γ射線性質相同,都是光子,只是能量不同,與物質的相互作用主要有下列三種類型:光電效應、康普頓效應、電子對產生。
58、1895, 倫琴(Roentgen)發現X 射線。
59、比釋動能K的單位是J/Kg,其專用名稱是戈瑞,符號是Gy。
60、吸收劑量D的單位是J/Kg,其專用名稱是戈瑞,符號是Gy。
61、當量劑量H的單位是希沃特,簡稱「希」,符號是Sv。與吸收劑量D的關係為:H=WR·D,WR為輻射品質相對於的加權因子,稱為輻射權重因子,無量綱。
62、有效劑量E的單位是希沃特,簡稱「希」,符號是Sv。與當量劑量H的關係為:E=WT·H,WT為器官或組織的組織權重因子。有效劑量既能反映射線類型引起不同生物效應,又考慮了不同器官或組織對發生輻射隨機效應的不同敏感性。
63、按中子的產生方式可將中子輻射源分成四類:放射性核素中子源、加速器中子源、反應堆中子源和等離子體中子源。
64、常見的α放射性核素有:238Pu、241Am和242Cm。
65、對於醫用X射線裝置,決定X線穿透能力的是管電壓。
66、醫用X射線裝置產生X射線的三個基本條件是:電子源、高壓電源、靶材料。
67、DR機房外的防護要求:在距機房屏蔽體外表面0.3m處,DR機房外人員可能受到照射的年有效劑量約束值應不大於0.25mSv。
68、在距機房屏蔽體外表面30cm處,CT、透視、牙科射線機房外的周圍劑量當量率控制目標值應不大於2.5μSv/h。
69、按照《工業X射線探傷放射防護要求》(GBZ117-2015)標準要求,X射線探傷室牆和入口門的輻射屏蔽應同時滿足:
(1)人員在關注點的周劑量參考控制水平,對職業工作人員不大於100μSv/周,對公眾不大於5μSv/周;
(2)關注點最高周圍劑量當量率參考控制水平不大於2.5μSv/h。
70、移動X射線現場探傷時,一般應將作業場所中周圍劑量當量率大於15μSv/h的範圍內劃為控制區,控制區邊界應懸掛清晰可見的「禁止進入X射線區」警告牌,探傷作業人員在控制區邊界外操作。應將控制區邊界外、作業時周圍劑量當量率大於2.5μSv/h的範圍劃為監督區,並在其邊界上懸掛清晰可見的「無關人員禁止入內」警告牌,必要時設專人警戒。
71、電子加速器輻照裝置外人員可到達區域屏蔽體外表面30cm處以外區域周圍劑量當量率不能超過2.5μSv/h。
72、探傷室內每小時有效通風換氣次數不小於3次。
73、按照《臨床核醫學放射衛生防護標準》(GBZ120-2006)第4.5 條要求,合成和操作放射性藥物所用的通風櫥,工作中應有足夠風速(一般不小於1m/s),排氣口應高於本建築屋脊,並酌情設有活性炭過濾或其他專用過濾裝置,排出空氣濃度不應超過有關法規標準規定的限值。
74、根據《電子加速器放射治療放射防護要求》GBZ126-2011,在加速器迷宮門處、控制室和加速器機房牆外30cm處的周圍劑量當量率應不大於2.5μSv/h。
75、根據《後裝γ源近距離治療放射防護要求》GBZ 121-2017,γ源後裝治療室屏蔽體外30cm處因透射輻射所致的周圍劑量當量率應不超過2.5μSv/h。
76、《電子加速器放射治療放射防護要求》GBZ126-2011第6.1.7條要求,新建治療室不應小於45m2。
77、《後裝γ源近距離治療放射防護要求》GBZ 121-2017第5.1條要求,治療室內有效使用面積應不小於20m2;
78、《醫用X射線診斷放射防護要求》GBZ 130-2013第5.2 條要求,CT機房最小有效使用面積為30m2,最小單邊長度為4.5m;
79、《電子加速器放射治療放射防護要求》GBZ 126-2011第6.1.10條要求,治療室通風換氣次數應不小於4次/h。
80、《後裝γ源近距離治療放射防護要求》GBZ 121-2017第5.2條要求,治療室應設置機械通風裝置,其通風換氣能力應達到治療期間使室內空氣每小時交換不小於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