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被拖欠了,報警是否有用?今天就這個話題,咱們來探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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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大部分用戶有這種想法也是很正常的,畢竟通常情況下,人們一旦發生糾紛,首先想到的就是報警。
但是在工程款糾紛中,報警到底會不會受理呢?警方是否會管?相信大家對此不是很了解。
工程款糾紛可以報警嗎?
首先,報警肯定是你作為權利人的一種權利。但是拖欠工程款的這種行為屬於債務糾紛,公安機關不會受理的,只有先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申請仲裁,仲裁無果的話,就直接向法院起訴對方索要工程款。不過話又說回來了,被拖欠工程款你報警沒用,但是如果你在索要工程款的過程中形成了鬧事、肢體衝突、對他人人身構成傷害等,那警察可就要管你了,所以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常說的要文明要款的道理。別工程款沒要到,把自己給要進去了。
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01、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本類證據大致是雙方的工商登記資料,如營業執照或工商查詢資料,若涉及起訴時雙方企業名稱與原籤訂合同時不一致的,還應提交證明雙方名稱變更的證據。
02、證明建設工程合同關係成立的證據
本類證據主要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過程中增減工程量的補充合同(或協議、備忘錄、現場工程籤證單等)。本律師在代理上述案件中提交了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證明雙方建立的建設工程施工法律關係。
03、證明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工程預、決算報告;
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憑證;
當事人對工程量、工程質量共同確認的證據,如工程驗收、結算憑證,質檢報告等。
04、提交訴訟請求的計算依據
因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單位在起訴時可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要求對方承擔違約金;若合同沒有違約金條款,可要求對方支付一定金額的逾期付款利息,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有規定。施工單位在起訴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供有關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方法及計算清單。
另外就是當遇到拖欠工程款時,建議儘快向法院起訴要求還款,一旦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就可能會喪失勝訴權,勝訴之後,如果對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工程款被拖欠該如何打官司?
一、準確選擇被告
在提起訴訟之時只要選擇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方式的任何當事人,包括一人或幾人作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選擇的首要標準或前提條件是其具有「支付能力」。
二、證據資料必須充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為周期長、投資大,大多數為隱蔽工程及專業性強等原因,法律合同關係比較複雜,而且糾紛一旦產生,業主方常常以質量、工期等進行反索賠抗辯,更加增加了訴訟的難度,所以我們在訴訟前必須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證據資料,站在被告及法官的角度多層次、多方位地進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訴。
三、準確合理的訴訟請求
自《合同法》及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建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法釋(2002)16號(下稱簡稱《批覆》)頒布實施以來,各地法院已經有許多判例說明:拖欠承包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可以作為一項獨立的訴訟請求提出的。所以為保障訴訟後利益的最大化,當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訴訟請求時,儘量同時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優先受償權這一請求。這個在之前的文章中也已經說了,這裡就不贅述了。
四、運用工程鑑定的技巧,保證工程造價鑑定的結果有利於己方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則」)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提出鑑定的時間應在舉證期限內,因而這就涉及到一個提出鑑定時間和需不需要提出鑑定的技巧問題,有下列幾點可供參考:
1、如果是招標中標的工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計算,合同已約定具體價款一次性包死的話,視為工程造價已經約定,可以不再提出工程鑑定。
2、發生爭議前,雙方已共同委託工程鑑定機構進行造價審價的,或一方委託的造價審價結果已經另一方書面確認的,可不再申請重新鑑定。
3、雙方已經對工程款達成協議,而發包方延遲付款的,可不申請鑑定。
4、可事先準備工程款鑑定的申請書,待到雙方在庭前交換證據時,如發現發包方提出工程款數目和自己核算的數目相差甚遠,則必須當庭提出鑑定申請。否則,如數目相近,可不用提出鑑定。因為要不要提出鑑定和誰先提出鑑定,這不僅涉及到一個誰先預付鑑定費的問題,更涉及到案件的訴訟時間問題。
首先,鑑定時間是不計入審理期限的。其次,辦理鑑定本身也存在著一個對自己不利的變數,從承包方的債權實現的時間和利益出發,應學會巧妙地運用鑑定的技巧。再次,一旦承包方提出鑑定的申請,就必須積極、及時地準備搜集相應完整的證據材料,包括設計圖紙、施工資料等,特別是對已方有利,可增加工程造價的雙方籤證資料,或在履約過程涉及工人工資或材料價格上漲等因素的資料,適時提供給鑑定機構,保證工程鑑定的結果有利於已方。
造成工程款被拖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當其衝的是政府投資的項目。我們都知道,如今建築業已經是一個競爭白熱化且微利的行業,企業之間競相壓價,本已是步履為艱,如果再加上拖欠工程款,更是苦不堪言。因此拖欠工程款,直接影響到整個建築業是否能正常運行,同時也給工程質量和安全留下了隱患。
工程領域是個複雜之地,自古以來法與理就是很難界定的。很多事情合理不代表合法;同樣的,合法也不一定合理;所以尋找法與理之間的一個平衡點才是需要我們企業經營者去深度思考的問題。
|文章來源:基建通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