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按摩師反殺深夜強行入室者,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2020-11-27 北京群益律師事務所

近日,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殘疾人按摩師反殺深夜強行入室者」一案進行宣判,被告人於某一審因故意傷害罪獲刑4年。該案發生在2018年9月18日凌晨2點左右,被害人呂某飲酒後來到被告人於某所在的足療店,當時足療店已打烊上鎖,被告人在店中一樓休息。

被害人在叫門無果後,便用手搖曳店門,此時,被告人因擔心被害人實施不法行為,遂轉身回去拿了一把摺疊刀。隨後,被害人強行打開店門,入室後毆打被告人。衝突中,被告人用刀傷害了被害人。被害人最終因搶救無效身亡。一審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人屬於防衛過當,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部分網友對此結果可能存在疑問,一個殘疾人在深夜面對一個醉漢的不法侵害,怎麼會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不過小編來看,依據目前已經披露的信息,一審法院認定其為防衛過當行為並沒有什麼問題。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公訴機關與辯護人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存在較大分歧。經法庭審理調查,被告人於某確實是曾因發生車禍變成殘疾人,但其屬於輕微殘疾,生活能自理,同時能正常參與社會活動。

且其同事稱在工作中與一般人一樣,未發現他是殘疾人。

由此來看,辯護人在辯護時提到被告人對被害人而言屬於弱勢,其手中的刀具是為了防身用,並無傷害的故意。

不過,以一般人的經驗,即使是通過工具進行防禦,也可以使用其他工具,而不一定使用殺傷力較大的管制刀具。

由此來看,辯護人以此為由證明被告人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出必要限度並不具有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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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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