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 2020-08-12
□ 江溯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愛因斯坦曾經說:科技進步就像病態罪犯手中握著的斧頭。最近二十多年來,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網絡已經融入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給人們的社會生活帶來極大的便利。但是,另一方面,網絡也成為犯罪分子的犯罪對象、犯罪工具或者犯罪空間。據悉,近年來,檢察機關辦理的網絡犯罪案件數量大幅上升,年平均增幅達34%以上,「犯罪的摩爾定律」已經初步顯現。從總量上看,網絡犯罪的數量已經佔到所有犯罪的三分之一,成為名副其實的第一大犯罪類型。
各種新型網絡犯罪的蔓延,不僅會對公民的人身、財產造成損害,而且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應當指出的是,在信息網絡時代,刑法上的「公共安全」的涵義發生了重大變化。除了傳統意義上的公共安全(即刑法分則第二章所指的公共安全)以外,網絡安全事實上已經成為一種重要的公共安全,成為事關國家安全的重大戰略問題。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沒有網絡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就沒有經濟社會穩定運行,廣大人民群眾利益也難以得到保障。」網絡安全與國家管理和社會運行的關鍵領域例如交通、金融、醫療等直接相關,而網絡犯罪對這些關鍵領域的網絡安全的威脅必然構成對公共安全的威脅。可以說,在當今的網絡時代,沒有網絡安全,就沒有公共安全。在上述關鍵領域,打擊網絡犯罪、捍衛網絡安全,才能真正維護與人民群眾息息相關的公共安全。
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網絡安全的內涵隨之發生變化。一般認為,網絡安全的基礎要素是系統安全,即系統的平穩運行狀態及系統應用的安全;網絡安全的核心要素是信息安全,即系統數據不受幹擾、提取和破壞;網絡安全的戰略要素是內容安全,即違法、有害的信息不得傳播。從目前網絡犯罪的實際狀況來看,針對上述網絡安全的三個要素的網絡犯罪仍然佔有相當大的比例,其危害性不容小覷。
與傳統犯罪相比,網絡犯罪具有智能性、隱蔽性、匿名性與跨國性等特徵,因此給我國刑事法帶來了許多嚴峻的挑戰。為了有效打擊網絡犯罪,維護網絡安全,從1997年刑法以來,我國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一直在不斷努力。通過刑法歷次修改,不僅充實和完善了刑法第285條、第286條的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傳統信息網絡犯罪),而且增設了刑法第286條之一和第287條之一、之二的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新型信息網絡犯罪),為打擊網絡犯罪、維護網絡安全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為保障刑法的正確、統一適用,依法嚴厲懲治、有效防範網絡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通過制定發布一系列的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指導性案例,進一步明確了相關網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
不僅如此,為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提出的「要把防控新型網絡安全風險擺在突出位置來抓」的要求,最高人民檢察院成立由三名院領導分別擔任組長、副組長,辦公廳、第一檢察廳、第二檢察廳、第四檢察廳、法律政策研究室和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懲治網絡犯罪維護網絡安全研究指導組,統籌協調做好深化打擊整治新型網絡犯罪的各項工作,全面加強檢察機關打擊網絡犯罪的研究和指導。而且,最高人民檢察院還專門成立了網絡犯罪理論研究中心,組織和動員檢察系統內外的研究力量,開展網絡犯罪理論和實務的研究,為打擊網絡犯罪、維護網絡安全提供了堅實的組織基礎。
隨著雲計算、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新技術的快速發展與廣泛應用,網絡犯罪已經出現了各種各樣的新形態,網絡安全面臨更加嚴峻的挑戰。在這種背景之下,無論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還是刑法理論,都不能採取鴕鳥政策或者刻舟求劍,而是應當與時俱進,共同維護網絡安全。而且,打擊網絡犯罪、維護網絡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不僅需要完善公權力機關之間的溝通機制,而且需要強化公權力機關與私營機構尤其是大型網際網路公司之間的合作機制,倡導一種新型的網絡犯罪治理的「公私合作夥伴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