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被外界質疑「是不是糊了」的迅雷,因為這起開除並起訴CEO、公開叫板的操作,在國慶假期結束之時著實引人注目了一把:
4月2日 迅雷CEO陳磊被開除,但他拒絕向迅雷新CEO做工作交接;
10月8日 迅雷發布關於前CEO陳磊涉嫌職務侵佔罪的公告,呼籲其回國配合調查;
△ 圖源網絡
10月9日 陳磊事件更多細節被爆出:
陳磊涉嫌虛設交易環節侵佔公司資產,製造虛假合同套取公司資金,涉案金額巨大。陳磊還涉嫌挪用公司數千萬資金用於國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炒幣。為逃避調查,陳磊已於4月初和前迅雷高級副總裁董鱈一起出境至今。
迅雷新管理層對公司進行審計時發現了陳磊涉嫌侵佔公司巨額資產的事實:一家名為興融合的迅雷帶寬供應商實際為陳磊個人控制的公司,他已通過各種非法手段,向興融合轉移了數額巨大的資金,並採取欺騙手段企圖將迅雷公司核心技術人員轉移至興融合公司。
此外,陳磊在迅雷任職期間所實施的一系列侵佔公司資產的行為與迅雷公司前高級副總裁董鱈有密不可分的關係。陳磊通過董鱈網羅了一批董鱈黑龍江鶴崗的老鄉、閨蜜,安插在公司關鍵崗位,通過虛構交易環節、編制虛假合同等非法手段,套取公司資金,涉及金額巨大。
簡單總結即,迅雷方表示,陳磊在作為迅雷CEO期間涉嫌職務犯罪,嚴重違反了高管忠實義務。
01
高管「爆雷」背後:
你離職務犯罪有多遠?
無獨有偶,高管涉嫌職務犯罪在近些年並不是罕見事件:
電視劇《人民的名義》中有一句臺詞:「中國的企業家,不是在監獄裡,就是在走向監獄的路上。」
但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企業更應當做好合規功課,從源頭上規避高管因職務「爆雷」的風險。
02
法律顧問合規指引
那麼企業高管,究竟該如何遠離犯罪?又該如何盡到作為高管的忠實義務?法律顧問總結了幾個問題及答案,供企業與高管自查參考:
一、忠實義務是什麼?
《公司法》第147條規定公司董事和高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
忠實義務是指公司的董事、高管在經營公司業務時,應當忠實地履行職責,盡力為公司爭取最大的利益,在遇到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發生衝突的情形時,必須優先考慮公司的利益,不得將自身利益置於公司利益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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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人負有忠實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由此可見,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哪些人員屬於高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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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哪些行為違反忠實義務?
1、利用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關聯關係,是指董事和高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
例如:利用關聯關係使公司利潤轉移、不正當的資產買賣等,比如前述企業高管,利用其在香港投資設立的公司,將任職期間知悉的企業客戶信息,直接把企業客戶利益轉移到香港公司。
關鍵點:具有關聯關係 + 利用關聯關係轉移公司利益 + 損害了公司利益
2、侵佔公司的財產。例如公司高管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關鍵點:侵佔的是公司財產+拒不返還
3、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例如,公司高管將交易相對方給予公司的佣金不入帳,擅自侵佔。
4、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例如,上市公司高管在法定的沉默期內將公司的重大收購信息披露給第三方。
5、自我交易。例如,公司高管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提示:已經發生的自我交易,可以通過補充股東會決議將其合法化。
6、違反公司章程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7、違反競業限制義務。例如,公司高管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關鍵點:發生競業限制行為+未經股東會同意
8、其他:貪汙、受賄、侵佔、挪用公款、非法借貸、非法擔保。
四、違反忠實義務有何法律後果?
1、民事責任
(1)賠償責任。例如利用關聯關係實施競業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如造成主營業務收入減少,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補充賠償責任。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有權請求未盡忠實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賠償責任。
(3)違法收入歸入公司。例如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2、刑事責任
上市公司高管違背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違法行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損失特別重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前述「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違法行為」包括:
1.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2.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3.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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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5.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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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企業而言,不僅遇到何類個案,企業所有管理人員需要一項必備的思維習慣,那就是與法律顧問一起:
梳理事實,鎖定證據;
找到依據,運用規則;
解決方案,落地實施。
不論這類個案是透過溝通談判解決,還是啟動法律程序;在法律程序中,不論是報案處理,或是行政申訴,甚至直接訴訟處理,皆是如此。
基於前述思維邏輯,大摩在企業啟動個案訴訟處理時,就以精細化作業的十二步法為基石。盡最大努力,讓我們企業贏得更靠譜一些,實現目標。
五年來,不論標的是100元,還是100個億,我們用365天的時間讓每個案件完全執行十二步法;
只有實現業務標準化,提升作業精細化,才是幫助客戶收穫訴訟目標的最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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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管理標準化不難,作業精細化也不難,只要用心就好;若真要說不容易,那就是默默地堅持了五年,對待每一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