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案:「一夜情」中女子離奇身亡 男子救助不力終審獲刑2年

2020-09-22 法律常識講堂

案情概括:2015年5月遼寧男子王某和女子吳某通過微信聊天相識,並發展成情人關係。2015年12月28日7時左右,王某到燈塔市通過微信與吳某聯繫,並告訴吳某自己地址。當日上午10時許,吳某自己一人牽著她養的小狗前來和王某約會。當日下午14時許,二人在出租屋內炕上發生關係,進行4、5分鐘時候,王某發現吳某發出不正常聲音,王某停止與吳某的性行為後發現吳某嘴歪眼斜,並且小便失禁,王某按了吳某的人中穴後發現吳某沒什麼反應,王某認為吳某過一會兒能緩過來,於是將吳某的小便擦拭之後就睡覺了。

當晚20時左右,王某睡醒後發現吳某大便也失禁,並且口吐白沫,王某喊吳某發現吳某還是不能說話,於是將大便擦拭之後又睡覺了。次日凌晨0時左右,王某醒來發現吳某睜著眼睛斜視,身下還有大便,臉部有點涼,王某給吳某擦拭大便時發現吳某小腿肚子、大腿後側、腰部有燙傷並且掉皮了,王某給吳某擦拭後又睡覺了。

29日早上4時左右,王某睡醒發現吳某眼睛半睜半閉,嘴裡有白沫,臉涼了並且沒有脈搏,王某給吳某擦拭身體之後把吳某褲子和衣服穿上,開車將吳某送到燈塔市中心醫院。2015年12月29日6時許,燈塔市中心醫院急診科醫生經檢查並做心電圖和血壓檢測後告知王某吳某已經死亡。

經中國刑警學院物證鑑定中心鑑定:死者吳某系腹部遭受鈍性外力作用,致使胸腹腔內壓力梯度驟增造成左側膈肌薄弱處破裂,胸腔積血,終因呼吸循環功能障礙而死亡。

2017年4月14日,燈塔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遼1081刑初347號刑事判決。宣判後,王某不服,提出上訴。2017年9月28日,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7年12月18日,燈塔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遼1081刑初341號刑事判決,認定王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後,王某上訴,理由是原判量刑重,自己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而其辯護人認為王某無罪。王建不作為但有搶救行為,原審沒有查清被害人死亡的原因,王某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人。

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8)遼10刑終21號二審終審判決書,撤銷一審故意殺人罪判決書,改判王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附二審判決書(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刑事判決書

(2018)遼10刑終21號

原公訴機關燈塔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男,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因犯故意傷害罪,於2010年1月20日被瀋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因本案於2015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監視居住,同年4月6日被逮捕,2017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審,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燈塔市看守所。

燈塔市人民法院審理燈塔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殺人罪一案,於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6)遼1081刑初347號刑事判決。宣判後,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訴。2017年9月28日本院以原判認定被告人王某犯有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17年12月18日燈塔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遼1081刑初341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王某仍不服,再次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遼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昭達、代理檢察員蘇欣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王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被告人王某和死者吳某系情人關係,二人於2015年5月通過微信聊天認識。2015年12月28日7時左右,王某駕駛遼AE10**比亞迪轎車從沈旦到燈塔市內,通過微信與吳某聯繫,並告訴吳某自己在其姑舅哥哥租用的出租房內,當日上午10時許,吳某自己一人牽著她養的小狗前來和王某約會,二人在出租屋內聊天,當日下午14時許,二人在出租屋內炕上發生關係,進行4、5分鐘時候,王某發現吳某發出不正常聲音,王某停止與吳某的性行為後發現吳某嘴歪眼斜,並且小便失禁,王某按了吳某的人中穴後發現吳某沒什麼反應,王某認為吳某過一會兒能緩過來,於是將吳某的小便擦拭之後就睡覺了。

當晚20時左右,王某睡醒後發現吳某大便也失禁,並且口吐白沫,王某喊吳某發現吳某還是不能說話,於是將大便擦拭之後又睡覺了。次日凌晨0時左右,王某醒來發現吳某睜著眼睛斜視,身下還有大便,臉部有點涼,王某給吳某擦拭大便時發現吳某小腿肚子、大腿後側、腰部有燙傷並且掉皮了,王某給吳某擦拭後又睡覺了。29日早上4時左右,王某睡醒發現吳某眼睛半睜半閉,嘴裡有白沫,臉涼了並且沒有脈搏,王某給吳某擦拭身體之後把吳某褲子和衣服穿上,開車將吳某送到燈塔市中心醫院。

2015年12月29日6時許,燈塔市中心醫院急診科醫生經檢查並做心電圖和血壓檢測後告知王某吳某已經死亡。29日6時35分,吳某的姐姐吳某甲撥打吳某手機後,王某接通電話,告知吳某發病在醫院,隨後吳某家屬趕到醫院並報警。

案發後,被告人王某被抓捕歸案。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吳某的家屬達成協議,被害人吳某家屬對被告人王某表示諒解,不再追究王某的任何法律責任。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案件來源、抓捕經過,證實本案來源和被告人王某抓捕的經過。

2、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王某、被害人吳某的自然情況

3、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燈塔市中心醫院急診病志、心電圖測量結果單,證實吳某到達燈塔市中心醫院時意識已經喪失、光反射消失、瞳孔擴大、心電圖呈直線,已經死亡。

4、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王某曾因犯故意傷害罪,於2010年1月20日被瀋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風二個月緩刑三個月。

5、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返還物品清單,證實燈塔市公安局於2015年12月29日扣押王某汽車、身份證、駕駛證、手機、銀行卡等物品,於2016年1月6日返回。

6、解剖屍體通知書,證實燈塔市公安局於2016年1月7日通知吳某丈夫劉某對吳某屍體進行解剖。

7、通話記錄,證實吳某甲(吳某姐姐)曾於2015年12月29日6時35分撥打吳某電話,吳某手機在12月29日早上未產生主叫電話,證實王某偉於2015年12月29日6時52分撥打報警電話。

8、報警情況登記表,證實2015年12月29日6時54分燈塔市公安局煙臺派出所接到王某偉報警電話,稱有一男子將一女子送至醫院,該女子已死亡,男子已離開。

9、情況說明,證實中國刑事警察學院鑑定中心檢驗鑑定專家根據現場環境等因素無法確定吳某在死亡之前產生的大、小便失禁,身上燙傷等一系列症狀形成的時間及被害人的左側膈肌破裂到死亡的時間。

10、中國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鑑定中心毒物藥物分析檢驗報告,證實死者吳某心血和肝組織中未檢出常見毒物,未檢測出農藥、抗癲癇藥物、毒品等物質。

11、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物證鑑定中心鑑定書,證實死者吳某符合腹部遭受鈍性外力作用,致使胸腹腔內壓力梯度驟增造成左側膈肌薄弱處破裂,胸腔積血,脾臟及空腸經膈肌破裂口處部分疝入並形成嵌頓等,致使左右胸腔負壓失衡,同時縱膈被推向健側、回心和輸出血量減少、呼吸道不暢,肺淤血水腫,終因呼吸循環功能障礙而死亡。

12、遼陽市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法醫物證鑑定書,證實標記「炕面疑似組織」字樣的4號檢材與標記「吳某肌肉」字樣的2號檢材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13、遼陽市公安局電子數據檢驗鑑定中心檢驗鑑定報告書,證實根據手機提取顯示吳某與王某通訊錄中互有聯繫方式,王某微信中與吳某微信為好友關係。

14、辨認筆錄,證實為確定吳某的死亡地點,偵查人員押解王某辨認現場,對吳某死亡的具體地點進行了辨認,並進行了拍照。

15、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證實燈塔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工作人員對燈塔市煙臺街道繁榮街雁鳴春飯店北側農房進行了勘驗,對屋內設施進行了勘驗檢查,對現場勘驗檢查提取物進行了登記,對案件現場進行了方位描述。

16、人身檢查筆錄,證實2015年12月29日13時,燈塔市公安局刑偵大隊的偵查人員對被告人王某血液樣本進行了提取,移送技術部門檢驗。

17、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從2015年12月28日起到29日早上接到吳某姐姐吳某甲電話,說沒有聯繫上吳某。29日早上吳某甲給吳某打過電話,是一名男子接的,男子說吳某抽了,人要不行了。之後到中心醫院看到了吳某的遺體。我通過自己家樓下被服廠的監控錄像發現吳某是2015年12月28日8時5分從監控錄像處經過。

18、證人劉某玲的證言,證實我將自己的房子租給了一個男子,男子的弟弟於2015年12月28日8時左右一個人來了進屋了。12月29日6時左右,男子的弟弟往出走的時候,問過我「如果抽了中風是什麼回事」。男子的弟弟在租房裡住的期間我沒有聽到什麼響動。男子的弟弟曾經在夏天的時候帶一名女子來過,男子的弟弟說那個女子是他對象。

19、證人李某的證言,證明在2015年12月29日6時30分左右,一名男子將一女子送到燈塔市中心醫院急診室,我和男子還有一名其他患者家屬共同將女子抬上了醫院的平車,之後將女子推進了急診室。進入急診室後立刻給女子測了血壓和心電圖,血壓和心電圖都顯示一條直線。醫生劉某晶對男子說該女子已經沒有生命體特徵,已經死亡了。男子問是否還有搶救的可能。醫生劉某晶說沒有搶救的可能了,之後我用藍色大單將死者蓋上了。

20、證人王某偉的證言,證實妻子吳某甲從2015年12月28日下午5點多下班後就沒有聯繫上妹妹吳某,2015年12月29日早上6點多鐘,吳某甲再次聯繫吳某的時候一名陌生男子接的電話,說吳某在燈塔市中心醫院。我和妻子吳某甲馬上趕到了燈塔市中心醫院。進到醫院急診大廳的時候就看見門口推車上停放著一個人,用布蒙著身體。旁邊的男醫生問我和吳某甲是不是吳某家屬,說車上躺著的就是吳某,人已經不行了。2015年12月29日早上知道吳某死亡後,我用手機報警。

21、證人吳某甲的證言,證實從2015年12月28日下午17時,我到自己媽媽家去,媽媽說小妹吳某聯繫不上了。吳某之女也給媽媽打電話,也沒人接聽。過一會回家了,我擔心吳某,又和王某偉給吳某打了幾個電話還是沒有人接。給吳某對象劉某打電話,劉某正在燈塔街裡找吳某,我和王某偉一起找劉某並給吳某家樓下的服裝廠打電話,讓服裝廠幫看一下監控,服裝廠的人之後回電話說吳某是2015年12月28日早上8點多鐘牽著狗出去的,沒有說具體時間。回家後一直打電話還是沒有人接。大約早上6點48分,給吳某手機打電話,有人接聽了,是個男子,說是吳某的朋友,說吳某抽了,讓我去燈塔市中心醫院,男子還問吳某是否有抽病,我回答從來沒有。之後我給劉某打電話,然後我和王某偉一起去的中心醫院。

22、證人陳某凱的證言,證實王某曾於2015年12月末的時候說要在我租的房子那住,因我在外地出車,也不知道王某去沒去住。我不認識吳某,也沒見過王某和其他人一起去自己的出租房。

2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與辯解:我和吳某在2015年5月1日時候通過微信聊天群認識,後確定情人關係。吳某死前5、6天通過微信約我星期一來燈塔找她。2015年12月28日上午10時許,吳某自己一人牽著她養的小狗前來和我約會,當日14時左右發生關係,進行4、5分鐘時候,我發現吳某發出不正常聲音,我停止與吳某的性行為後發現吳某嘴歪眼斜,並且小便失禁,我按了吳某的人中穴後發現吳某沒什麼反應,我為吳某過一會兒能緩過來,於是將吳某的小便擦拭之後就睡覺了。

當晚20時左右,我醒後發現吳某大便也失禁,並且口吐白沫,喊吳某發現吳某還是不能說話,於是將大便擦拭之後又睡覺了。次日凌晨0時左右,醒來發現吳某睜著眼睛斜視,身下還有大便,臉部有點涼,我給吳某擦拭大便時發現吳某小腿肚子、大腿後側、腰部有燙傷並且掉皮了,我給吳某擦拭後又睡覺了。29日早上4時左右,我睡醒發現吳某眼睛半睜半閉,嘴裡有白沫,臉涼了並且沒有脈搏,我給吳某擦拭身體之後把吳某褲子和衣服穿上,用輪椅把吳某推到我車上,開車將吳某送到燈塔市中心醫院。燈塔市中心醫院急診科醫生經檢查後告知我吳某已經死亡。

我用吳某手機給手機上未接來電顯示的大姐打了一個電話,說吳某來燈塔市中心醫院了,醫生說不行了,讓吳某姐姐快點來。

原審法院經過公開審理,對涉案證據進行了舉證、質證,根據本案的具體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認定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上訴人王某的上訴理由:原判量刑重,上訴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上訴人王某無罪。上訴人不是不作為,上訴人對被害人有搶救行為,原審沒有查清被害人死亡的原因,王某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人。

出庭檢察員意見: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與上訴人王某的供述基本一致,根據卷宗鑑定意見被害人是腹部遭受鈍性外力作用而死亡,根據本案證據情況,無法認定王某故意殺害被害人,應認定上訴人王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和原審一致,有案件來源、抓捕經過、戶籍證明、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及燈塔市中心醫院急診病志、心電圖測量結果單、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返還物品清單、解剖屍體通知書、通話記錄、報警情況登記表、偵破報告、情況說明、鑑定意見、辨認筆錄、證人劉某、劉某玲、李某、王某偉、陳某凱的證言、原審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某在發現被害人身體出現異常狀況時,應當預見到被害人可能出現死亡的後果,卻沒有及時將被害人送醫救治,以致被害人發生死亡的結果,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應依法懲處。上訴人王某有前科,依法可酌情從重處罰。上訴人王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上訴人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關於出庭檢察員、上訴人提出應認定上訴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出庭意見和辯解意見,經查,卷宗證據能夠證明,上訴人王某和被害人是情人關係,在發現被害人身體出現異常狀況時,其誤以為症狀過一會就能緩解,上訴人沒有認識到自己的不作為會導致被害人出現死亡的結果,上訴人的罪過形式不屬於間接故意,原判認定上訴人王某犯故意殺人罪不妥,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故對出庭檢察員和上訴人的意見予以支持。關於上訴人的辯護人提出上訴人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經查,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不予採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一款(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六十七條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燈塔市人民法院(2017)遼1081刑初341號刑事判決主文中對原審被告人王某的定罪和量刑,即原審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二、上訴人王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上訴人王某的刑期從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孫凱

審判員 李洪軍

審判員 鄒國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 楊德慧

來源:裁判文書網、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報

轉自:法治講壇、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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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夜暴富」,可能是很多人的夢想有人希望買彩票中大獎一夜暴富有人希望炒股遇牛市而一夜暴富但是近日,梅列法院公開審理一男子為了炒股花光所有積蓄為了能讓別人借錢給他,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間,張某在身負巨額債務的情況下,虛構其嶽母得癌症需要錢看病、父親心臟病重需要錢救急等理由多次向多名同事、朋友借款,所借款項或以「後騙還前騙」「拆東牆補西牆」的方式償還債務,或再次投入到高風險的股票活動中。最後造成債務越補越大,無法償還,致使61萬餘元錢款無法歸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