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脫口秀演員池子又火了一把,順帶中信銀行也「火」了。當然不是啥光彩的事,本來池子和前東家笑果文化有糾紛,正常仲裁打官司就好,結果中信銀行也不知道哪根筋抽了,為笑果文化提供了池子個人銀行帳戶的明細,這不是自己給自己挖坑麼?
作為銀行從業者,深知洩露客戶信息可一直是監管部門打擊的重點,客戶個人資料、帳戶信息、徵信報告的查詢都是嚴格控制的,洩露一起都是嚴重違法違規,更會給銀行帶來不可挽回的輿情危機,所以基本上出了事必定開除,還可能進監獄,涉事單位也必會遭到重罰。
退一萬步說,客戶個人銀行帳戶的信息,除非執法機關,否則沒有本人授權的情況下是肯定不能提供給別人的,這是每家銀行的基本規定,中信銀行的員工不可能不知道這一點。那麼,為什麼明知故犯呢?
按照池子的描述,中信此舉是應大客戶要求。這也太搞笑了,大客戶也不能為所欲為,凌駕於法律之上啊,作為銀行從業者,法律意識在哪裡?合規觀念在哪裡?職業操守又在哪裡?
當然,中信銀行也在第一時間發布了致歉信,將支行行長撤職。不過,在我看來,這不過是丟車保帥,犧牲一個,拯救所有,避免牽連到更多的人。誰知道中信銀行洩露了多少個人信息?這個支行既然為笑果文化這麼幹過,那這麼多年還為多少大客戶這麼幹過?不自查一下?
還有這封道歉信,偷梁換柱,玩文字遊戲。
請注意中信的措辭:
1.未嚴格按規定辦理
???還未嚴格,根本就是嚴重違反規定,違背法律好麼?這樣的措辭根本就是淡化問題,減輕責任。
2.收款記錄
明明就是帳戶明細(也就是流水),還收款記錄,換個馬甲就不認識你了?
3.個別員工未嚴格按照制度操作,反映出我行個別機構在制度執行上不到位
這是個別員工的問題?個別員工就能隨便提供客戶帳戶明細麼?那麼是不是說明貴行的相關制度規定存在重大漏洞?這可不是個別問題,這麼表述明顯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而且,劃重點,這只是封道歉信!通篇就是下不為例,這次就這麼完了?給客戶帶來的損失和影響怎麼補償?一個字沒提。要是這都能混過去,那中行原油寶也發封道歉信得了,省的幾十億賠償了。
中信壓根還沒意識到這回面臨的危機有多嚴重,反正我感覺比中國銀行的原油寶嚴重得多。原油寶最嚴重也就是違約違規的問題,不會違反刑法,更不涉及犯罪,而中信這種行為已經觸犯刑法。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其實這條法律是修改過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在刑法修正案(七)裡稱作「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大家看看原規定: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看看,是不是非常符合,中信銀行本次行為簡直就是教科書式的違法犯罪。
所以,我說,中信銀行這次是攤上大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