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邊境護欄是重要的國防軍事設施,發揮著攔堵邊境走私活動的作用。防城港一名男子卻無視國法,為了運貨方便竟然將國防護欄破壞,結果受到了法律的懲罰。11月12日,防城港市防城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這起破壞軍事設施案,以破壞軍事設施罪當庭宣判被告人賴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
經法院審理查明:賴某某系家住防城港市防城區那良鎮邊境村莊的一名村民,在明知中越邊境護欄是國防軍事設施的情況下,從2018年5月開始,賴某某在那良鎮裡火村中越邊境國防護欄處,從越南搬運木頭進入中國境內。
在木頭穿越護欄的過程中,由於木頭太重,護欄的橫梁擠壓變形,鐵門上方的一根鐵柱焊點脫落鬆動,賴某某將焊點脫落的國防護欄鐵欄杆拔出來後,形成了兩道寬高約30釐米的缺口,從而方便木頭穿越護欄。
2018年 7月20日,賴某某用鋼鋸齒再次割斷了該處護欄上的兩根鐵柱,形成了四道寬高約30釐米的缺口。賴某某在每次搬運木頭過境時就將三根國防護欄鐵柱拔掉形成6個缺口,從而方便把木頭從護欄缺口位置搬運過來。
2018年7月底,賴某某在國防護欄割斷處把越南木頭搬運到中國境內的時候,又把國防護欄防翻越爬齒擠斷一根。
案發後,賴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經鑑定,賴某某破壞的三根實心國防護欄價值480元人民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賴某某明知是國防軍事設施而進行破壞,其行為已構成破壞軍事設施罪。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審判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69條、第67條第3款之規定,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在宣判後,被告人賴某某表示認罪、悔罪,服從法院判決,願意接受法律制裁。
被告人賴某某:
自己法律觀念淡薄,沒有想到會犯罪,後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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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 羅廣勳 凌北峰 招子文 沈潔
編輯 | 劉慧
校對 | 李姍姍
責編 | 蘭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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