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新的《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開始實施。與老政策相比,新規取消了通行費電子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時間限制。
據了解,ETC用戶開具的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下簡稱通行費電子發票)一項主要作用是用來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2017年,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曾發布《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7年第66號),其中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符合規定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後,應當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登錄本省(區、市)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信息。」國家稅務總局洛陽市稅務局工作人員解釋,這條規定表明,以前,ETC用戶使用通行費電子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有時間限制,必須在開具發票後360日內完成申報抵扣。
而在4月1日實施的《公告》中,這條規定被刪除。「這就意味著,新規定實施後,ETC用戶使用通行費電子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再有時間限制。ETC用戶可以在發票開具後360日內申報抵扣,也可以在360日後申報抵扣。」該工作人員說。
市民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ETC通行費電子發票都可以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ETC通行費電子發票分為「徵稅發票」和「不徵稅發票」。ETC用戶取得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左上角標識「通行費」字樣,並且「稅率」欄顯示適用稅率或徵收率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屬於徵稅發票,可以按照「稅額」欄註明的稅額申報抵扣。ETC用戶取得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左上角沒有「通行費」字樣,「稅率」欄顯示「不徵稅」,「稅額」不顯示金額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屬於不徵稅發票,不能申報抵扣。
據了解,ETC用戶在兩種情況下能夠取得可以抵扣的徵稅發票:納稅人到ETC服務網點辦理ETC卡或用戶卡時,辦理的是屬於ETC後付費用戶,則實際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通行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可以取得徵稅發票;辦理的是ETC預付費用戶,在充值時沒有索取不徵稅發票(即不開票),在實際發生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通行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可以取得徵稅發票。
ETC用戶在兩種情況只能取得不徵稅發票:通過政府還貸性收費公路通行的部分,只能取得不徵稅發票;辦理成ETC預付費用戶,在預付充值時就索取發票的,只能取得全額開具的不徵稅發票,之後均不再取得發票,即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因此,如果ETC用戶有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需求,建議在辦理ETC卡時,最好辦成後付費用戶,或是在辦成預付費用戶後,等到實際發生通行後再開具徵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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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洛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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