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已成為全球電梯使用大國。電梯,作為日常工作、生活經常會使用到的運載工具,電梯為人們生產生活帶來了極大便利,但是,凡事都有兩面性,既然電梯能為我們帶來便利,就肯定也有弊端。
比如說,電梯事故。電梯事故發生後,究竟誰來擔責的問題,往往遭遇物業公司、製造商及維保公司等涉事相關方的推卸和扯皮。那麼糾結該誰來承擔責任呢?我們現在通過案例來看看。
1.2012年9月13日下午,武漢東湖風景區東湖村東湖景園還建樓施工現場,一臺搭載19名工人的施工電梯上升至33層時,吊籠墜落,19名工人全部墜地身亡。
法院判決:工程總負責人、工地施工負責人、電梯出租公司法人、施工現場安全員、監理公司現場總監、粉刷工程包工頭以及電梯維修工等7人分別被判處4年至5年有期徒刑不等。
2.李某在劉某處負責做飯、保潔。2018年6月11日,李某在將垃圾放入電梯轎廂從二樓運送至一樓時,因電梯失靈導致其從二樓墜入一樓而受傷,經送醫救治,花費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30萬元。
因李某發生事故的場所是由華盛公司轉租給陳某,陳某又轉租給劉某,發生事故後李某與三方就賠償事宜多次協調未果,遂訴至法院。
3.2015年7月26日,30歲的母親王某帶著兒子在湖北荊州市安良百貨商場乘扶梯時,因迎賓踏板鬆動被捲入電梯內。王某踩空的瞬間本能地將其兒子推向前方,交給了正在扶梯邊緣的兩名商場工作人員。當日14時許,王某雖被救出,但已無生命跡象。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同時,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1款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電梯傷人,一是電梯管理單位,二是電梯廠家,三是電梯維修單位。二和三通常是緊密聯繫的。
電器造成了人員的傷害,第一有可能是管理單位管理不當造成。第二,有可能是電梯生產廠家生產的產品不合格,第三種可能是維修單位維修的後果不符合標準造成的。
而目前,一般有電梯管理單位負有先期賠償責任。此後經過鑑定,結果由哪家單位負主要責任,就由哪家單位負主要責任。
而電梯事故如果是消費者在賓館、商場、火車站等場所遭遇的,可以直接向該場所的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電梯生產廠家要求賠償,法律首先將電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也就是我們一般而言的商場、物業公司納為索賠的對象。
綜上所述,電梯的所有者或者經管理者,應該首先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