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放貸101萬!新餘11人涉惡案一審公開宣判!

2020-08-28 江西政法

近日,新餘市渝水區人民法院對彭某等11人涉惡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以搶劫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數罪併罰,分別判處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彭某、黃某有期徒刑六年二個月和六年三個月,其餘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一個月至一年一個月不等,追繳各被告人非法所得。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3年11月和2014年11月

彭某、黃某、李某、周某共同出資在新餘成立二手物品寄賣行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從事高利放貸活動。公司管理以彭某、黃某為主,彭某負責接待客戶、考察客戶及部分追債工作,黃某主要負責追債、公司財務管理等工作,李某、周某參加放貸及追債工作,被告人陳某等7人為業務員,主要負責拉客戶、追債具體事務。

2014年6、7月起

彭某等11人依託寄賣行、投資公司,以暴力毆打、威脅恐嚇、非法拘禁等手段,實施搶劫、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動,並將攫取非法經濟利益的10%用於該組織的日常開支及為組織成員發放「油費」、「看守費」等,形成了以彭某、黃某為首要分子,周某等9人為積極參加者的組織嚴密、層級分明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惡勢力犯罪集團為攫取非法利益,實施了非法拘禁、搶劫、敲詐勒索等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4年至2017年期間

被告人彭某等11人通過高利放貸攫取非法利益共計101萬元人民幣。其中彭某、黃某均攫取非法利益30萬元人民幣;周某、李某均攫取非法利益10萬元人民幣,陳某等7人均攫取非法利益3萬元人民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彭某、黃某、陳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威脅手段非法獲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0000元,構成搶劫罪,但未劫取到財物,屬犯罪未遂;被告人彭某、黃某、廖某以威脅手段向他人勒索現金11100元人民幣,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彭某等11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中彭某、黃某參與非法拘禁犯罪10次,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周某為索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遂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及對社會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各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來源:新餘市渝水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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