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917萬餘元,玉林市原副市長禤甲軍一審獲刑10年6個月

2020-12-09 南國早報

利用職務便利,中共玉林市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玉林市原副市長禤甲軍為他人在工程承攬等方面提供便利,非法收受917萬餘元的財物,12月9日下午,來賓市中級法院對禤甲軍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禤甲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禤甲軍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宣判現場。法院供圖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9年,被告人禤甲軍利用擔任興業縣委常委、縣長,陸川縣委書記,玉林市委常委、博白縣委書記,玉林市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項目推進、工程款撥付以及工作調動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弟禤兵(另案處理)非法收受他人送予的財物共計917.6629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禤甲軍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還退出贓款280萬元和積極繳納罰金,禤兵也退出了贓款211.5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禤甲軍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917.6629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禤甲軍與禤兵在共同犯罪中,禤甲軍是受賄犯罪的授意人,且為他人謀取利益系利用其職權實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禤甲軍歸案後主動交代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屬坦白,可從輕處罰。禤甲軍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並當庭認罪悔罪,可從輕處罰。禤甲軍家屬代其退出贓款並繳納罰金,禤甲軍也願意將收受的涉案房產、車位交由司法機關處理,可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禤甲軍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考慮其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等集體情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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