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離婚律師梁聰律師
案例:唐某訴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繼承糾紛案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4年第12期(總第218期)]
唐某甲與被告李某某系夫妻關係,二人生育一子唐某乙。唐某甲與前妻曾生育一女唐某,離婚後由其前妻撫養。唐某甲父母均早已去世。2010年10月2日,唐某甲與被告李某某籤訂《分居協議書》,雙方約定:「唐某甲、李某某的感情已經破裂。為了不給兒子心靈帶來傷害,我們決定分居。雙方財產作如下切割:現在財富中心和慧谷根園的房子歸李某某擁有。李某某可以任何方式處置這些房產,唐某甲不得阻撓和反對,並有義務協辦相關事務。湖光中街和花家地的房產歸唐某甲所有。唐某甲可以任何方式處置這些房產,李某某不得阻撓和反對,並有義務協辦相關事務。兒子唐某乙歸李某某撫養。唐某甲承擔監護、撫養、教育之責。李某某每月付生活費5000元。雙方採取「離異不離家」的方式解決感情破裂的問題。為了更好地達到效果,雙方均不得幹涉對方的私生活和屬於個人的事務。」
2011年9月16日,唐某甲在外地出差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未留下遺囑。唐某甲去世時,財富中心房屋仍登記在唐某甲名下,尚欠銀行貸款87萬餘元未償還。現就該套房屋產生繼承糾紛。
1. 財富中心房屋的權屬問題;
2. 該房屋應否作為唐某甲的遺產予以繼承。
對此,我們來釐清以下兩個問題:
1. 唐某甲與李某某籤訂的《分居協議書》的法律性質
首先,從內容上看,唐某甲與李某某雖感情確已破裂,但為照顧兒子的身心健康選擇以分居形式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並非以離婚為目的;其次,協議書中隻字未提「離婚」,明確提出是「分居」、「離異不離家」;再者,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該約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唐某甲與李某某基於意思自治(不以離婚為目的分割財產)訂立契約,應被認定為是婚內財產分割協議。
2. 物權法上的不動產登記公示原則在夫妻財產領域中是否具有強制適用的效力
夫妻之間的約定財產制,是夫妻雙方通過書面形式,在平等、自願、意思表示真實的前提下對婚後共有財產歸屬作出的明確約定。此種約定充分體現了夫妻真實意願,系意思自治的結果,應當受到法律尊重和保護,因此,當夫妻婚後共同取得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發生爭議時,應當根據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是否有效、有無涉及第三人利益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不宜以產權登記作為確認不動產權屬的唯一依據。
本案並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財富中心房屋並未進入市場交易流轉,其所有權歸屬的確定亦不涉及交易秩序與流轉安全。雖然財富中心房屋登記在唐某甲名下,雙方因房屋貸款之故沒有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物權法的不動產登記原則不應影響婚內財產分割協議關於房屋權屬約定的效力。結合唐某甲與李某某已依據《分居協議書》各自佔有、使用、管理相應房產之情形,應當將財富中心房屋認定為李某某的個人財產,而非唐某甲之遺產予以法定繼承。
夫妻之間達成的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是雙方通過訂立契約對採取何種夫妻財產制所作的約定,是雙方協商一致對家庭財產進行內部分配的結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應當尊重夫妻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按照雙方達成的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履行,優先保護事實物權人,不宜以產權登記作為確認不動產權屬的唯一依據。
因此,我們可以知道,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在平等自願的情況下,可以依據自己的意願籤訂財產分割協議,該協議合法有效。對於協議中涉及的不動產,應儘可能完成變更登記,以免日後產生糾紛;若未能及時變更,則需要注意及時形成佔有、使用、管理的事實狀態,並儘量避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以及所有權可不登記的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繼承法》
第二條 繼承的開始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 遺產範圍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五條 繼承方式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