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公司、置業公司實際控制人關某借款2760萬,到期不還款。
被判還款後,不但和做執行董事的妻子謝某拒不履行判決,還轉移資產,偷渡到澳門。
昨日,瀋河區人民法院發布案件判決結果,關某夫婦均被判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和偷越國(邊)境罪,被判緩刑並處罰金。
借款2760萬元到期未歸還
關某是遼寧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瀋陽某置業有限公司、瀋陽某某置業有限公司及瀋陽韓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其妻子謝某是某公司和某置業公司的股東,並分別擔任這兩家公司的監事和執行董事。
2011年,關某曾先後兩次向祝某借款共計人民幣2760萬元,並由謝某等人、某房產公司和某置業公司作為保證人提供擔保,但之後沒有依約歸還借款,祝某於是向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關某還款,並要求謝某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014年5月,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關某於判決生效15日內償還原告祝某借款2760萬元,並於該期限內支付逾期還款的利息、違約金及罰息,由遼寧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瀋陽某置業有限公司、關某、謝某、瀋陽某某置業有限公司向祝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老賴夫婦從廣東偷渡到澳門
在該民事判決生效並被執行期間,關某和謝某始終沒有履行還款義務,而且二人利用實際控制的公司轉移資產。
後經審計,某房產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潤為人民幣6445萬餘元,某置業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潤為人民幣1788萬餘元。審計後,二人仍未履行還款義務。
2015年4月、2016年1月,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兩次向關某、謝某送達限制出境決定書,告知其二人未經允許不得出境。
然而,二人於2016年2月的一天,從廣東省珠海市乘木船偷渡至澳門。2016年3月,二人被澳門警方查獲並遣返回內地。
本案審理過程中,二人與祝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祝某對二人予以諒解,並向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結案。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情況說明》,內容為祝某請求撤回執行申請,裁定終結案件的執行。
二人被判緩刑並處罰金
瀋河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認為,關某、謝某故意轉移財產,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二人為共同犯罪。關某、謝某明知被司法機關限制出境,仍違法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構成偷越國(邊)境罪,二人為共同犯罪。
案件審理期間,二人能夠如實供述數罪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二人又與執行申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取得了申請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昨日,瀋河區人民法院發布案件判決結果,關某和謝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