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置指導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指導標準》)出臺後,成都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文廣新局、市工商局、市體育局、市建委等部門,就熱點問題集中答疑,您所關心的問題在這裡都能找到解答。
一、《設置指導標準》適用於哪些培訓機構?
答:適用於民辦非學歷的學科教育、藝體教育、科普教育、營地教育、成人助學等培訓機構。即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本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舉辦的,不具有學歷教育資格,不頒發畢業證書,以學前、初等、中等文化教育及成人助學為主的非營利性或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
不包括市政府審批的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即民辦專修學院)、人社部門審批的職業技能類(如技工、廚師、美容、美發、會計、育嬰師等)培訓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批的駕駛員培訓機構、財政部門審批的財稅培訓機構、公安部門審批的保安培訓機構以及承擔公務員培訓、黨團培訓的機構等。
二、舉辦藝體教育的民辦非學歷培訓機構,是否需要事先取得文化或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前置審批?
答:1998年12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四川省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舉辦體育、衛生、法律、財經等培訓的教育機構應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核同意後再由教育部門審批。
2008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舉辦非學歷藝體等教育的培訓機構無須前置審批,可直接到辦學所在地的區(市)縣教育局或區(市)縣行政審批局提出設立申請;第三十六條規定本辦法生效後《四川省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同時廢止。
三、培訓機構的師資有何要求?
四、培訓機構不得開展哪些培訓項目?
五、班額有哪些限制?
答:培訓機構同期最大班額不得高於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幼兒園)的標準。
六、兒童用房為什麼不得超過3層(一、二級耐火等級)或2層(三級耐火等級)?
答: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第5.4.4條要求: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築內,且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當採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不應超過3層;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不應超過2層;採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應為單層;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築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2、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3、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布置在首層;4、設置在高層建築內時,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5、設置在單、多層建築內時,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第5.4.6條要求:教學建築採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時,不應超過2層;採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築時,應為單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條文說明》指出:「兒童和老年人的行為能力較弱,需要其他人協助進行疏散,故將本條規定作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中的『兒童活動場所』主要指設置在建築內的兒童遊藝場所、兒童樂園、兒童培訓班、早教中心等類似用途的場所。這些場所與其他功能的場所混合建造時,不利於火災時兒童疏散和滅火救援,應嚴格控制。」
七、核名有何規定?
答:《設置指導標準》規定:民政部門核准的非營利性培訓機構的名稱一般由「成都(市)+區(市)縣」或「區(市)縣」行政區劃名稱、字號、學校類別(培訓、補習、專修、進修學校等)組成。工商部門預核的營利性培訓機構名稱一般由「成都(市)+區(市)縣」或「縣(市)」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表述、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組成。
八、託管、早教機構需要辦學許可證嗎?
答:從事託管、嬰幼兒看護的市場服務機構,直接在民政、工商或事業單位登記局進行登記,不需要在教育部門辦理前置許可,但不得從事教育(含早教)及教育培訓業務。舉辦幼兒園(包括以學前教育為主的幼兒看護服務)和招收不足3周歲幼兒的學科教育(如幼兒英語等)、藝體教育(如幼兒舞蹈等)、科普教育(如幼兒樂高機器人等)培訓機構,需要在教育部門取得辦學許可證後,再到登記部門登記。
九、教育諮詢公司以及經營範圍含「課外輔導」「學科輔導」「教育」「培訓」「教育培訓」等字樣的主體,是否需要取得相關部門的前置許可後再辦理營業執照?
答: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等規定,經營範圍含「課外輔導」「學科輔導」「教育培訓」「教育」「培訓」等字樣的主體,應取得前置許可。教育諮詢一般是指專業諮詢人員或機構運用知識與技能向委託者提供智力服務的科學調查與研究活動(如教育市場調查、教育信息諮詢等)。不涉及教育培訓活動,不提供出國留學服務。故教育諮詢公司經營範圍僅含「教育諮詢」字樣,無需前置許可,直接辦理登記。
十、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能否直接經營培訓業務?若已登記的經營範圍含有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活動的,如何進行規範登記?
答: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除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均可舉辦民辦學校。該法第十第一款規定「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而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是個人且不具備法人資格,故不得以自己的名義舉辦民辦培訓機構。《工商總局教育部關於營利性民辦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關於「民辦學校應當按照《公司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等規定,強調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主體只能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得直接從事培訓、課外輔導等活動。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已登記的經營範圍含有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活動的,可以採取以下方式獲得辦學許可:①註銷後新設。註銷後保留原字號,重新申請核准企業名稱,取得辦學許可證後依法設立公司制企業。②變更經營範圍。取消屬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活動的經營範圍。③個轉企。個體工商戶可通過個轉企方式轉型為有限公司,取得辦學許可證後從事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活動。
十一、已經登記且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能夠從事教育培訓?
答:按照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商總局印發《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教發〔2016〕20號)等規定,民辦學校實行先證後照,由教育或人社部門審批後,再到登記機關登記。已經登記且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應按《民辦教育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要求取得辦學許可後方能從事教育培訓業務。
十二、培訓機構可自行決定並開設分校嗎?有何後果?
答:不能。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民辦學校擅自分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等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否則「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十三、未按規定取得辦學許可證,擅自舉辦培訓機構的,如何處罰?
答:《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並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舉辦民辦培訓機構的流程?
答:按照《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二款「(五)普通初級中學、初等職業學校、小學、幼兒園及其它教育機構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規定,舉辦民辦培訓機構,應當向辦學所在地的區(市)縣審批部門提出設立申請。流程(事業單位設立、登記流程除外)如下:
第一步:預核校名。非營利性培訓機構舉辦者到區(市)縣政務服務中心民政局窗口(或行政審批局民政窗口)申請預核名,由民政局出具《核名通知書》;選擇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到市、區(市)縣工商登記窗口申請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准。
第二步:前置許可。舉辦者在區(市)縣政務服務中心教育局窗口(或行政審批局教育窗口)申請辦學許可。
形式審查。經窗口初審,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並出具書面憑證。
實質審查。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或行政審批局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全面審查,並按相關規定組織實地勘察和評估,在承諾時限內以書面形式出具審批意見書。
送達。審批機關對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培訓機構發給辦學許可證;對不批准正式設立的,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並送達申請人。
第三步:法人登記。選擇非營利性的,到區(市)縣政務服務中心民政局窗口(或行政審批局民政窗口)辦理社會組織(原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選擇營利性的,到區(市)縣工商局登記窗口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註:正式批准設立的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到當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十五、審批部門已同意籌設的民辦學校,能否開展招生宣傳?
答:不能開展招生宣傳。《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二條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批准籌設的民辦學校,在籌設期間不得招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釋義》(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7年1月出版,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袁曙宏、教育部副部長李曉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許安標主編)指出:「這裡的審批機關主要是指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民辦學校應於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前報其審批備案,經備案後方可依法發布,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不得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主要是指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戶外廣告、未經出版的印刷品及影像資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張貼、散發、郵寄等方式發布的招生簡章、廣告、入學通知等各種形式的招生、辦學、宣傳信息。」 (記者 陳淋 圖片來自成都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