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經常會遇到欠錢不還的情況
如果訴至法院
但對方偷偷轉移財產
該怎麼辦?
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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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財產保全?
民事訴訟的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比方說,對房子做了財產保全,在判決出來之前,房子就不能買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適用條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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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提交申請書和擔保材料。
擔保材料一般包括擔保書和財產證明,比如房產證、銀行存摺、車輛行駛證等,且擔保財產的價值應當不低於申請保全的金額,擔保財產可以是申請人的,也可以是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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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的前提
申請訴前保全的前提必須是情況緊急,即利害關係人如果等到起訴後再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申請訴前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未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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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財產保全的前提
及申請書範本
申請訴訟保全或法院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前提,必須是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可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
擔保主要採用財物擔保的形式,提供擔保的財物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金額,當事人拒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駁回申請。
關於財產保全的小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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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遇事找法網、江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