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斯大黎加商標註冊概述
哥斯大黎加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於2000年2月1日頒布的《商標和其他顯著性標誌法》。由「哥斯大黎加國家註冊中心工業產權註冊處」統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官方語言為西班牙語。商標專用權需要通過註冊取得。商標註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保護商標或進行續展,就必須依法登記註冊。哥斯大黎加商標註冊採用「使用在先」原則。
哥斯大黎加是《商標法條約》、《巴黎公約》、《WIPO公約》和《商標法新加坡條約》等國際智慧財產權條約的締約國;既不是《馬德裡議定書》成員國,也不是《馬德裡協定》成員國,故商標註冊只可以通過「單國註冊」方式辦理。
哥斯大黎加商標註冊流程
目前,哥斯大黎加商標申請採用尼斯分類第11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接受一表多類申請。哥斯大黎加可註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名稱、圖形、顏色組合、標語、聲音等。
若申請人非哥斯大黎加居住的,須委託本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1.商標圖樣;
2.具體類別及商品/服務項目;
3.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4.委託書,需公證;
5.若聲明優先權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需公證認證。
申請註冊哥斯大黎加商標的主要流程為:申請一受理一審查一公告一核准一發證。申請遞交後1~2周受理。審查員將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要求和分類信息是否符合規定;實質審查包括對商標顯著性、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和是否與在先商標形成衝突的審查。審查不能通過的將會下發駁回通知書並要求申請人在駁回通知書載明的時限內予以答覆;實質審查通過的,將會被安排公告。自公告日起2個月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或在先權利人均可提出異議,提異議的理由主要有:
1.與在先商標衝突,如擁有在先的註冊商標;
2.商標缺乏顯著性;
3.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4.惡意註冊;
5.與在先其他權利衝突,如商號權、外觀設計、版權、人名等。
公告期內無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可獲準註冊並頒發註冊證。在順利的情況下,哥斯大黎加商標註冊目前需要8~12個月;如中途遇到異議或駁回,時間將會延長至1年半至2年。
哥斯大黎加註冊商標維護
哥斯大黎加商標註冊後10年有效,有效期自註冊日起算;到期日前6個月內需辦理續展,寬展期6個月;續展有效期10年。
商標註冊後的無效或撤銷申請,一般可根據下述條款提出:
1.《商標法》第三十七條:違反商標法規定的;申請商標時已知或應知有他人權利在先的。
2.《商標法》第三十九條:商標註冊後連續5年未在當國實際使用的,任何人可申請撤銷,不可抗力除外。
商標無效或撤銷申請可向哥斯大黎加法院提出,在現行審查條件下,一般需耗時2~3年。被申請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證據材料應對他人以「未使用」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發票、包裝、裝潢、廣告、產品目錄、標籤、書面聲明、營業額證據、報價單、市場調查結果。
哥斯大黎加商標註冊其他
哥斯大黎加商標變更或轉讓需提供經公證認證的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