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警察執法、尊重警察執法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警察執法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為了百姓的安危,法律的權威不容隨意侮辱,更不可侵犯。近日,浙江文成法院就宣判了一起「咬警察」案。
2020年9月12日凌晨1時30分許,朱某酒後走在路上隨意將他人的盆栽損毀,並來到其姐夫家,與其姐夫發生肢體衝突,後有人報警。
文成縣公安局大嶨派出所民警林某、黃某接警後立即趕往現場處置該警情,民警對其多次勸阻無果。後民警對其傳喚時,朱某極力反抗並將民警黃某的左手手臂咬傷。經鑑定,黃某遭咬傷致其左前臂皮膚破損,其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因涉嫌妨害公務罪,朱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該案於9月17日由文成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文成法院於9月18日開庭審理。被告人朱某在庭審過程中,亦表示認罪認罰。經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朱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或者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修正案(九)》在妨害公務罪中將「暴力襲警」行為明確加以列舉,作為從重處罰情形,這樣有利於對執行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給予一體保護,同時針對當前社會矛盾多發、暴力襲警案件時有發生的情況,對暴力襲警行為予以明確,能更好地震懾和預防這類犯罪,積極回應各方面關切。
喝酒過量,會降低對自身行為的控制力,導致違法犯罪行為發生。該案中朱某就是酒後滋事,又襲擊警察,導致身陷囹圄,事後追悔莫及。人民警察承擔著維護社會治安,保障群眾權益的重擔,在執行公務時理應受到大家尊重和積極配合,每個公民均應時刻約束規範自己的行為,堅決不能觸碰法律底線。
來源: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編輯:田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