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江蘇揚州韋剛因拆違事宜,開車撞人致2死8傷一案二審宣判:駁回韋剛上訴,維持原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的15年刑期。
一個月後,圍繞這起強拆事件的另一焦點:檢察機關與韋剛家屬訴強拆隊陶冉等人一案於今天有了一審結果。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陶冉等7人均以尋釁滋事罪獲刑,其中陶冉獲刑期限最長,為有期徒刑3年。
對於這個結果,韋剛家屬及其代理律師,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朱孝頂律師均表示無法接受。
(圖說:被拆的韋剛家房屋 圖源網絡)
朱律師表示,"法院方面否決了我們提出按照涉黑涉惡犯罪團夥從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請求,僅根據尋釁滋事罪判了陶冉3年,這是極其不合理的!要知道,韋剛的二審判決剛下來,作為被強拆的一方,他都被否定正當防衛性質,重判了十五年。"
記者注意到,在"拆遷隊案"的一審判決書中,法院方便對此作出了解釋:
"起訴指控及公訴人舉證的在案證據,證明了陶冉等七名被告人尋釁滋事行為的主要事實,在案證據不能證明涉案被告人實施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行為,提出遺漏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的觀點,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所述,本院對於被害人王琴及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均不予採納。"
"我跟家屬會在五天內,申請檢察院抗訴,至於後續的打算,要等待檢察院方面的意見出來以後再確定。"朱律師強調。
(圖說:"拆遷隊案"一審判決書)
這起強拆案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根據揚州市公安局生態科技新城分局的通報,2018年10月15日6時許,揚州市廣陵區成功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受杭集鎮防汛防旱指揮部委託,對韋剛侵佔河道的違章建築物進行拆除。
期間,一個叫陶冉的男子僱了一批人攜帶工具參與拆違,並指使他人又僱用20多人"維持秩序"。在現場,拆違人員砸壞玻璃門,搬出違建房內物品,搗毀門前攝像頭。
警方通報稱,經查,在室內物品基本搬清、挖掘機拆除違建房屋時,韋剛拿手機拍攝,陶冉等多人將其攔住並搶下手機,摔在地上,雙方發生拉扯推搡。後韋剛駕車兩次衝撞人群,導致2死8傷。韋剛下車後,遭到拆違人員毆打,後被趕至現場的民警控制。
事發後,警方對韋剛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對房拆人員陶冉、張志勇、顏金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針對這一事件,揚州市生態科技新城黨工委決定,對直接參與決策、部署、現場組織清除河道阻水障礙物工作的杭集鎮鎮長葉華、副鎮長胡震、副鎮長戴軍,杭集鎮黨委委員、人武部部長樊長勇,杭集鎮農水綜合服務站副站長周開明等5人停職調查。
此前新聞
男子因違建被拆駕車兩次衝撞拆遷隊致2死 獲刑15年
新京報訊 江蘇揚州韋剛因遭拆違,開車撞人致2死8傷一案,於今日(3月16日)下午一審宣判。16時許,新京報記者從被告人家屬處獲知,韋剛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獲刑15年。家屬表示,會考慮上訴。
今日(3月16日)下午,被告人韋剛被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獲刑15年。 受訪者供圖
新京報此前報導,揚州杭集鎮防汛防旱指揮部於2018年7月5日發布公告,要求侵佔河道的建築物、構築物、壩頭,由業主5日內自行拆除,並先後於同年7月7日、8月13日,兩次向業主韋剛下達限期拆除通知書,但該業主始終未予配合。
2018年10月15日,揚州某拆遷公司受杭集鎮政府委託進行拆違。業主韋剛及其前妻阻止,與拆違人員發生推搡拉扯,阻止拆違未果後,韋剛駕車兩次衝撞拆違人員和群眾,致2死8傷。事發後,韋剛及拆遷公司多名人員被警方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2019年6月28日,此案一審在揚州中院開庭審理。被告人韋剛被控犯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庭審中,韋剛當庭認罪悔罪。
今日(3月16日)下午,此案在揚州中院開庭宣判。被告人家屬王女士在宣判後對新京報記者表示,韋剛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獲刑15年。王女士稱,會考慮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