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4」橫縣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調查情況
2020年11月4日,在南寧市橫縣402鄉道3KM+400M(鎮龍鄉上六房村路段)處發生一起輕型倉柵式貨車與多功能拖拉機發生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當場死亡,1人輕微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為了吸取事故教訓,採取有效措施防範遏制道路交通事故高發頻發勢頭,2020年11月8日,南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組織專家成立橫縣「11.4」事故深度調查組,對該事故開展深度調查。
一 事故責任認定情況
經調查,事故中輕型倉柵式貨車駕駛人黃炤林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在通過連續陡坡轉彎路段下坡時,遇相對方向來車時超速且未靠右行駛,其交通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減速靠右行駛,並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規定,單方過錯造成事故,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黃炤林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多功能拖拉機駕駛人羅振健雖有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但其違法行為與事故形成無直接因果關係,羅振健不承擔事故責任。
二 深度調查發現的安全隱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環節
經調查,事故的發生暴露出事故預防工作的多方面問題和隱患。
一是涉事的輕型倉柵式貨車所有人——南寧市華寶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生產管理混亂。企業缺乏相應監督考核機制,未督促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生產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流於形式,未採取有效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車輛制動系不合格,長期超載運營等事故隱患;公司安全生產培訓教育不到位,未按規定對駕駛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未有效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是貨運車輛(含多功能拖拉機等從事交通運輸的其他車輛)超限超載的交通違法現象仍普遍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突出。該事故中的當事雙方車輛均存在嚴重超限載貨行為,其中桂AH669J輕型倉柵式貨車超載行為是引發事故的原因之一。
三是部分鄉村道路存在建設等級低、基礎設施不完善等交通安全隱患。該事故事發路段即屬於長陡坡路段,雖然在坡頂處設置有陡坡警示標誌和限速標誌,但其他安全設施還是有所欠缺。
四是農村邊遠地區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存在真空地帶。由於交通管理部門警力有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往往很難延伸到農村邊遠地區,導致出現邊遠地區道路失管失控成為普遍現象,該事故事發路段即屬於此類情況。
三 問題整改情況
針對該事故暴露出的上述問題,我市交警部門採取措施加以整改。
一是全面開展交通安全大檢查大排查。結合當前正在開展的道路交通事故預防「減量控大」、全國「國省道交通安全文明示範路創建活動」、全區「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整治百日行動」以及「秋冬季交通安全整治百日會戰」等系列專項整治行動,聯合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公路等部門,深入重點運輸企業檢查車輛和駕駛人隱患排查、動態監控、安全教育培訓等安全制度落實情況,督促企業嚴格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同時,全面排查轄區事故多發路段以及臨水臨崖、急彎陡坡、長大下坡、汛期易積水漫水等高風險路段,對存在突出隱患的,推動落實整改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二是全面加強道路交通秩序管控。結合創建全國文明城市交通秩序大整改大提升行動,最大限度將警力、警車、警用裝備投放到路面一線。在高速公路和國省幹道以及農村地區,重點加強對「兩客一貨一危」以及農村麵包車、農用車、拖拉機、三輪摩託車等重點車輛檢查執法,嚴格查處超員、超速、酒後駕駛、無證駕駛以及貨車、拖拉機違法載人等重點違法行為,以嚴管高壓態勢強力震懾各類顯見交通違法行為。在市區範圍,嚴管嚴查機動車酒駕、醉駕,行人隨意橫穿馬路,城市工程運輸車闖紅燈、超速超載、違規通行,以及電動自行車違法載人載物、搶道、逆行等突出交通違法行為,全面淨化市區交通環境。
三是持續深入開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活動。全面梳理近期發生的較大事故和深度調查典型案例,採取登門走訪、點對點宣傳等形式,加強運輸企業、行業、車輛及事故追責情況的曝光宣傳,通過現身說法、以案說法,提高對相關行業、企業的警示震懾作用。
|來源:南寧交警微發布
作者/來源:南天一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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