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新社丨編輯部出品
我們都知道,律師被吊銷執業資格證書後,若想再「翻身」可謂難上加難。此外,往後的執業也會面臨很多限制,許多行業在招錄工作人員時都會明確標明,對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予錄用。
這不,2020年10月10日,公安部官網發布了關於印發《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辦法》的通知,通知中明確規定,對曾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員不予錄用。
律師行業作為一個高風險的行業,稍有不慎就可能面臨著相關部門的處分,包括刑事風險。據不完全統計,自2018年12月至今,就有219件處分通報,其中被短期停止執業的律師共84人,被停業整頓的律所7間,另外有33名律師被永久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和2間律所被永久吊銷執業證書。
今天,我們一起來聊聊,律師都是因為哪些原因被吊銷執業資格證書,吊銷執業資格證書後都有哪些執業限制?律師該如何規避執業風險?
01
被吊銷執業資格證的N個原因
律師被吊銷執業資格證書,可謂是對其執業生涯的重大打擊,為何會被永久吊銷執業資格呢?據了解,一個律師會被吊銷執業資格證的最大原因就是他實施了犯罪。
在統計的全部35件被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律所中,兩間律所都是因違規代理、違規收費,其餘33位律師則都是因危險駕駛;貪汙、行/受賄;虛假材料/證據;虛假訴訟;詐騙罪;枉法仲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尋釁滋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刑事犯罪被吊銷執業資格。
02
不因一時的「利」
放棄永遠的「利」
律師被吊銷執業資格證書後,往後執業會面臨種種限制,許多行業在招錄工作人員時都會明確標明,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予錄取(見下文)。而且刑事犯罪,不僅害自己,甚至會影響到子女的前途,在公務員政審中,有一項是審查考生的直系親屬是否有刑事犯罪記錄,如果直系親屬有刑事犯罪記錄的,則孩子公務員政審不通過。在警校招生或徵兵政審中,也有相關規定。
執業漫漫路,切不可存有僥倖心理!若律師有刑事犯罪,那麼,這些行業也已經將你拒之門外。
法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或者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的;
(四)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人民陪審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檢察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或者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的;
(四)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公務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司法鑑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鑑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公證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吊銷執業證書的。
警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外交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為駐外外交人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拍賣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2015修正)
第十五條 拍賣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知識;
(二)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開除公職或者吊銷拍賣師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七十三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15修正)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證券從業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修正)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一)因犯有貪汙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4修正)
第一百零八條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者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者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保險業特定從業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
第八十二條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破產管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03
律師如何防範執業風險
律師執業有風險幾乎是必然,面對風險我們最好的處理方法是將其扼殺在搖籃裡,也就是要著重做好風險防控,防患於未然。但執業風險有外因也有內因,只有潔身自好,才能在面對誘惑時給自己樹立好警示牌。
原標題:《小心了!近兩年數十位律師被吊銷執業證書!這些行業將永遠無法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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