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情侶共同出資買房
已經越發普遍
但分手後共置房屋的處理
卻成了一樁大問題
北京一中院近期審理了一起
戀愛期間共同購買房屋的分割案件
下面就讓我們來一起了解下吧
基本案情
男方小高與女方小孫
在戀愛期間共同購買一套房屋
小孫以自己的名義
與售房人籤訂房屋買賣合同
約定交易房屋總價款439萬元
居間代理費87800元
後小孫(甲方)與小高(乙方)
籤訂《房屋購買首付出資證明》
約定如下:
法院審理期間
經鑑定涉案房屋市場價值為426.4萬元
後二人分手
小高向一審法院起訴
請求判令小孫返還小高購房款169萬元
並承擔評估費、財產保全費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小高與小孫在籤訂房屋買賣合同並支付了首付款之後籤署《房屋購買首付出資證明》,從該證明的文義而言,應當認定雙方就合資的方式達成了一致意見,即合資出首付和共同按揭貸款的方式。
因此法院參照首付出資比例確定雙方就涉案房屋所佔份額。在本案判決之前,因該房屋實際處於共有狀態,就小孫個人已還貸款和利息部分,小高亦應按照其所佔房屋份額進行相應負擔。一審法院判決小孫給付小高房屋折價款129萬元。
小高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其與小孫從未對涉案房屋的份額進行過任何約定,即使按照所謂約定的首付比例確定涉案房屋的份額,小高也不應負擔小孫已還貸款部分。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雙方籤訂的《房屋購買首付出資證明》中約定的內容及雙方2017年10月20日微信聊天記錄顯示的內容,應認定小高與小孫以合資出首付款及共同償還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涉案房屋。
鑑於雙方在《房屋購買首付出資證明》中明確了首付款各自出資數額,但未明確雙方負擔貸款的出資比例,一審法院參照首付款出資比例確定雙方各自負擔貸款的比例及雙方就涉案房屋所佔份額的處理並無不當。
小高主張其不應負擔小孫已還貸款部分,與雙方約定不符,且未提供證據證明。故在雙方對涉案房屋共有期間,小高對於小孫已經償還的貸款本金及利息部分,應按比例負擔。
北京一中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 官 提 示
目前情侶之間共同出資購買房屋的情況越來越普遍,如果雙方沒能「修成正果」,那便會涉及雙方共同購置的房屋歸屬問題。
一般而言,會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
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在沒有明確約定為共同共有的情況下,法院一般認定為按份共有,如雙方沒有籤訂協議約定份額,則一般按照雙方出資比例分割;
二
雙方共同出資買房,產權登記一方名下,因房屋為雙方共同出資購置,因此即使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在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合意買房的前提下,法院一般也會認定為雙方共有。雙方戀愛關係解除後,一方可向另一方主張房屋折價款。
為了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避免日後糾紛的發生,建議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進行購房等大額投資置業時,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首先籤訂協議對雙方出資情況及共同購置房屋的份額進行約定,在協議中儘量約定明晰,如首付款及按揭貸款是否均為共同出資、房屋具體份額比例等。
另外,雙方應妥善保管自身的付款憑證,如有一方為另一方代付款的情況,因情侶之間金錢往來相對頻繁,為避免混淆,一方可在向另一方轉帳時備註列明,如寫明某某房屋首付款或某某房屋某期貸款等。
註:配圖來自網絡
供稿:北京一中院 付雅卓
編輯:馬相桐 程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