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不是讓單位代繳了嗎?為何還要彙算?一文讀懂

2020-12-19 新浪財經

原標題:個稅不是讓單位代繳了嗎?為何還要彙算?一文讀懂 來源:中國經濟周刊

我在個稅APP上成了月入5萬的有錢人……

不看不知道,一看嚇一跳!

4月12日,楊崢打開個稅APP,打算看一下自己能不能退稅。這才發現,應交稅款裡顯示,自己竟然在2家公司上班,除了供職公司外,自己還被登記為一家壓根沒聽說過的公司的職工。此外,還有兩家聞所未聞的公司,「假裝」每個月給他發錢。

除此以外,他還需要多繳3600多元的稅款,楊崢震驚了,「怎麼會這樣?!」

4月10日,備受關注的手機個人所得稅APP綜合所得年度彙算功能正式開通。北京市納稅人開通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手機個人所得稅APP、網頁端等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彙算遠程辦稅渠道。

隨著個稅App的開通,「曬退稅」成了一股熱潮,不少納稅人在朋友圈裡曬出了退稅獲得的「意外驚喜」。有人「意外」收穫了一杯咖啡錢,有人卻需要補繳千餘元稅款,這是為啥?

楊崢的遭遇並不是個案,不少納稅人在APP上註冊填報時,卻遭遇了「被收入」和「被就業」的問題。雖然他們壓根沒從這些公司裡取得過薪酬。

「萬萬沒有想到,常聽說的身份被盜用的情況居然發生在自己身上了。」 楊崢向《中國經濟周刊》記者表示,「這可真的是跟我沒有『半毛錢』的關係,而且我也不認識這些公司啊,這對我有影響嗎?我該怎麼辦?」

個稅APP,為什麼有些人需要補繳、有些人則可退稅?若是像楊崢一樣,權益遭到侵害,納稅人應該如何維權?部分公司盜用納稅人身份信息避稅,這種公司怎麼追責?

個稅不是讓單位代繳了嗎?為什麼還要彙算?

楊崢下載一個「個稅App」竟發現自己在2家公司上班,另外還有2家公司「假裝」每個月給他發錢。(採訪對象供圖)

作為納稅人,不是每個月的個人所得稅都由公司代扣代繳了嗎?為什麼我們需要進行彙算?「綜合所得年度彙算」究竟是什麼?

根據《2019 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彙算辦稅指引》(下稱「《指引》」),所謂年度彙算,就是居民個人將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合併後按年計算全年最終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再減除納稅年度已預繳的稅款後,計算應退或者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並進行稅款結算的行為。

簡單來說,就是在以月或季度繳納的已納稅款(預繳稅)基礎上進行年度清繳:查遺補漏、匯總收支、按年算帳、多退少補。

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是此次個稅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

2019年1月1日,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全面實施。該次個人所得稅改革,除了提高「起徵點」、調整稅率表和增加專項附加扣除外,還首次建立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

對應綜合稅制,還有一個詳細的公式算法計算退稅或補稅:

2019年度彙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 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19 年已預繳稅額。

那麼,誰需要辦理彙算清繳?哪些人不需要辦理?通過什麼方式辦理(是自己辦、單位辦,還是請人辦)?其實,這些都可以在《指引》中找到答案。

根據《指引》,簡單來說,就是: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大於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

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是一個全新的規定,體現了「補稅依法,退稅自願」的原則,納稅人需要了解相關的規定,提升稅收意識,才能夠正確判斷自己是否需要辦理彙算清繳,如果需要辦理,那要在規定的時間進行及時準確的申報和補退稅。

上海旭燦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上海律橋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菅峰向《中國經濟周刊》記者介紹,這是首次進行個人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建議納稅人高度關注,無論年終彙算清繳最終計算出來的結果是補稅、退稅,還是不補不退,都需要辦理彙算清繳。

「而且,個稅APP上線後,每個人都可以自己登陸進去,看到自己有沒有存在『被收入』『被就業』『被員工』或者『被勞務』的情況。」 菅峰說。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度綜合所得的年度彙算期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為期4個月。

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未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造成少繳稅款會被追繳稅款、滯納金,還可能被處以0.5倍至5倍稅款的罰款。

同在一家公司,為什麼他退稅,我補繳?

王豔與賈敏同在一家公司,公司對其個人所得稅都會統一進行申報。於是在個稅APP上,二人都選擇了「使用已申報數據填寫」這個選項。但是,最終結果來看,王豔需要補繳2780元,賈敏卻可以退稅45元,這是為什麼呢?

「按照稅法的規定,如果僅是在一個單位領工資,年終並不需要彙算清繳,因為平時該扣的都扣掉了。但是如果在多個地方領工資、或者勞務費的情況下,就需要彙算清繳。」 菅峰向《中國經濟周刊》記者分析,「假如在多個地方都有薪酬,每個地方都扣了專項附加(注,即三險一金)扣除,那麼匯總起來,使用的綜合稅率會偏高,這就需要補稅。如果超過了400塊錢,就一定要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稅。如果正好相反,要退稅,比如公司給你發工資時並沒有進行專項附加扣除,比如子女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等並沒有考慮進去,當你扣除之後,發現自己多交了稅,這時就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去申請退稅。」

總體而言,導致實際應繳與預繳稅產生差異從而需要「多退少補」的具體原因有很多。

根據《指引》,有7種情形可以獲得退稅,包括:2019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平時預繳過個人所得稅的;2019 年度有符合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沒有申報扣除的等等。

此外,還有4種常見情形,導致年度彙算時需要或可能需要補稅,其中主要有兩類情況:一是在兩個以上單位任職受僱並領取工資薪金,預繳稅款時重複扣除了基本減除費用(5000元/月)。二是除工資薪金外,納稅人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各項綜合所得的收入加總後,導致適用綜合所得年稅率高於預扣率等。

「被就業」「被收入」了該怎麼辦?

那麼,像楊崢一樣的納稅人,在登陸了個稅APP後發現自己「被就業」、「被收入」了,該怎麼辦?

「自從APP上線之後,很多納稅人可以查到自己被人盜用身份證信息進行所得稅申報的情況。」 菅峰向《中國經濟周刊》記者介紹,事實上,這種情況比較普遍,許多勞務派遣公司,都會用這種辦法利用他人身份證,申報收入,冒領工資。實際上這些公司也不會為「虛構員工」交納個稅,比如很多公司都會虛構工資,對達不到納稅個稅標準(5000元)的人員零申報。

「在金稅三期(即我國稅收管理信息系統工程的總稱)」之前,許多公司會利用這種手段套現出來。但是金稅3期之後,許多自然人都可以查到自己的就業、勞務費的情況。如果一旦發現自己身份信息被盜用,就要使用舉報的功能,通過APP進行申訴。」菅峰表示,以前發生過很多起「被僱傭、被勞務」甚至「被股東、被法人」的情況。在現實中,還有許多人遇到了自己的身份信息被盜用來註冊公司,並且冒領增值稅發票,給他人虛開發票的情況。結果後續公安找上門來,但納稅人根本不知道這個公司的所作所為。

(採訪對象供圖)

根據《指引》,納稅人通過網絡方式辦理年度彙算時,如果發現有單位冒用其身份申報了收入,可以在辦理年度彙算時自行刪除被冒用的整條預扣預繳記錄。刪除後,該項收入不納入年度彙算。稅務機關將對其申訴情況進行核實,並及時反饋核實情況。

且不說「被股東、被法人」,單就「被僱傭、被勞務」而言,會侵害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因為這樣會提高納稅人的稅前收入,雖然他並未從那家單位取得工資薪金。

菅峰分析稱,假如納稅人出現了「被就業」的情況,而真正領工資的地方只有一個,其它兩家都是按照每個月低於個稅起徵點(5000元)進行零申報,每個月這些收入分別是不用交納個稅的,但是在年終進行個人所得稅彙算的過程中,你就會發現,這些公司都對你進行發工資,要進行合併納稅,稅前收入提高了,適用的稅率檔次也提高了,而在你的專項扣除也沒有變化的情況下,納稅人就需要多繳稅,甚至補繳稅款。

「在這樣的情況下,實際上APP上會有一個申訴功能。可以通過這種渠道進行申訴。如果不進行申訴或者舉報,那就必須要補稅,這就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他表示,「納稅人維權的最主要途徑,一定是要利用手機APP申訴的功能,舉報違法的公司和企業。」

「現在許多企業想通過收購他人身份證信息去冒領工資等,這個途徑在金稅三期前面就堵住了。」 菅峰說。

他進一步分析稱,如果像楊崢一樣,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從法律角度來看,維權有幾個層面:首先,如果「被勞務」,就要通過手機APP設計的申訴功能,反映給當地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就會把該公司納入徵信,降低該企業的納稅信用等級。

其二,如果被發現該企業大量利用他人身份信息申報,甚至是更多的人通過手機APP反映同一家公司存在這種情況,該企業就會產生稅務風險。當地稅務稽查局就會對該企業進行稽查。對納稅人偷稅行為進行補稅和罰款的同時,還應加收滯納金。

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 謝瑋丨北京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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