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人民群眾舉報涉黑涉惡犯罪積極性,嚴厲打擊黑惡犯罪,根據《吉林省群眾舉報涉黑涉惡犯罪線索獎勵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梅河口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掃黑辦)及梅河口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舉報涉黑涉惡犯罪線索的獎勵。
第三條 市掃黑辦負責組織開展市級涉黑涉惡犯罪線索舉報獎勵工作。
第二章 獎勵範圍
第四條 對群眾舉報下列涉黑涉惡犯罪線索及其「保護傘」的線索應當給予獎勵:
(一)威脅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領域滲透的涉黑涉惡犯罪線索;
(二)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的涉黑涉惡犯罪線索;
(三)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裡、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的「村霸」等涉黑涉惡犯罪線索;
(四)在徵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煽動鬧事的涉黑涉惡犯罪線索;
(五)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礦產資源、漁業捕撈等行業、領域,強攬工程、惡意競標、非法佔地、濫開濫採的涉黑涉惡犯罪線索;
(六)在商貿集市、批發市場、車站碼頭、旅遊景區等場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收保護費的市霸、行霸等涉黑涉惡犯罪線索;
(七)操縱、經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涉黑涉惡犯罪線索;
(八)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及「軟暴力」追債的涉黑涉惡犯罪線索;
(九)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的涉黑涉惡犯罪線索;
(十)境外黑社會組織入境發展滲透以及跨國跨境的涉黑涉惡犯罪線索;
(十ー)涉黑涉惡腐敗和「保護傘」問題線索;
(十二)其他涉黑涉惡犯罪線索。
第三章 獎勵條件
第五條 獎勵舉報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自然人;
(二)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及具體的舉報事實;
(三)舉報內容之前未被調查、已經調查但未作處理或正在調查但未掌握犯罪事實的;
(四)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並據此破獲黑惡犯罪案件、追究黑惡犯罪「保護傘」責任。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涉黑涉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檢舉揭發的;
(二)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其職責範圍內知悉的;
(三)公安機關已掌握,正在核實或正在偵查的;
(四)其他不屬於獎勵範圍的情況。
第四章 獎勵原則
第七條 獎勵舉報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實名舉報原則。獎勵對象原則上為實名舉報人。對匿名舉報並查實的案件,在結案後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且舉報人願意接受獎勵的,應當獎勵;
(二)第一時間原則。同一線索有兩名以上(含兩名)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線索對查處案件有幫助的,可酌情予以獎勵。舉報順序以受理舉報的記錄時間為準;
(三)協商分配原則。兩名以上(含兩名)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名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協商無果的,由舉報人平均分配或由市掃黑辦決定;
(四)不重複獎勵原則。同一舉報人向不同部門舉報同一線索的,不予重複獎勵。一人舉報多人多條線索的,原則上只獎勵一次,確實有突出貢獻的,可酌情予以獎勵,累計獎勵總額不超過15萬元。
第五章 獎勵標準
第八條 舉報的涉黑涉惡犯罪線索查證屬實,經市掃黑辦決定,按下列標準對舉報人分兩個階段給予獎勵:
(一)舉報線索由上級政法機關(含上級掃黑辦)列為督辦案件,檢察機關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名批捕的,獎勵人民幣6萬元;審判機關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名判決(生效判決)的,獎勵人民幣9萬元。檢察機關以惡勢力犯罪集團犯罪事實批捕的,獎勵人民幣4萬元;審判機關以惡勢力犯罪集團犯罪事實判決(生效判決)的,獎勵人民幣6萬元。檢察機關以惡勢力犯罪團夥犯罪事實批捕的,獎勵人民幣1萬元;審判機關以惡勢力犯罪團夥犯罪事實判決(生效判決)的,獎勵人民幣2萬元。
(二)舉報線索被市委、市政府、市政法機關(含市掃黑辦)列為督辦案件,檢察機關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名批捕的,獎勵人民幣4萬元;審判機關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名判決(生效判決)的,獎勵人民幣6萬元。檢察機關以惡勢力犯罪集團犯罪事實批捕的,獎勵人民幣2萬元;審判機關以惡勢力犯罪集團犯罪事實判決(生效判決)的,獎勵人民幣3萬元。檢察機關以惡勢力犯罪團夥犯罪事實批捕的,獎勵人民幣1萬元;審判機關以惡勢力犯罪團夥犯罪事實判決(生效判決)的,獎勵人民幣1萬元。
(三)其他涉黑涉惡線索,檢察機關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名批捕的,獎勵人民幣2萬元;審判機關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名判決(生效判決)的,獎勵人民幣3萬元。檢察機關以惡勢力犯罪集團犯罪事實批捕的,獎勵人民幣1萬元;審判機關以惡勢力犯罪集團犯罪事實判決(生效判決)的,獎勵人民幣2萬元。檢察機關以惡勢力犯罪團夥犯罪事實批捕的,獎勵人民幣5千元;審判機關以惡勢力犯罪團夥犯罪事實判決(生效判決)的,獎勵人民幣1萬元。舉報其他一般涉惡九類犯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組織賣淫罪、開設賭場罪、故意損毀財物罪),檢查機關以涉惡類犯罪事實批捕的,獎勵人民幣1千元;審判機關以涉惡類犯罪事實判決(生效判決)的,獎勵人民幣2千元。
第九條 舉報涉黑涉惡犯罪「保護傘」及腐敗問題線索,經查證屬實並追究被舉報人刑事責任的,比照相對應的涉黑涉惡犯罪線索獎勵標準給予獎勵。
第六章 獎勵程序
第十條 按照「誰受理、誰申報、誰兌現」的原則,線索受理單位負責申報和兌現,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群眾向市掃黑辦舉報的線索,由市掃黑辦申報、兌現。
(二)群眾向市紀委監委、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等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舉報的線索,由上述單位申報,報市掃黑辦,申報單位兌現。
(三)群眾向其他單位舉報後,移送至市掃黑辦的線索,由市掃黑辦通知相關單位申報,報市掃黑辦審核,申報單位兌現。
(四)監獄內罪犯、社區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社區戒毒人員向司法行政機關舉報的涉黑涉惡犯罪線索,由司法行政機關申報,報市掃黑辦審核,由申報單位兌現。
第十ー條 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線索,由受理單位填寫獎勵審批表並提供舉報線索原件和檢察機關批捕決定書複印件,報市掃黑辦審核。市掃黑辦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審核完畢,並統一報市掃黑辦主任會議審批,經市掃黑辦主任會議集體研究,作出獎勵決定。
第十二條 判決生效的涉黑涉惡案件,由受理單位填寫獎勵審批表並提供第一階段獎勵審批表和生效判決法律文書複印件,報市掃黑辦審核。市掃黑辦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審核完畢並統一報市掃黑辦主任會議審批,經市掃黑辦主任會議集體研究,作出獎勵決定。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在接到獎勵決定後,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並在10日內將獎金發放給舉報人。同時制定獎金發放統計表,領獎人需籤字捺指印,獎金發放統計表報市掃黑辦存檔。
第十四條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舉報獎勵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領取獎金;委託他人代為領取的,需提供委託人、受託人有效身份證件及授權委託書。主動放棄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領取的,均視為自行放棄獎勵。
第十五條 為避免重複獎勵,各部門在實施獎勵前應將獎勵名單報市掃黑辦備案。
第十六條 涉黑涉惡犯罪線索舉報獎勵資金由市級財政保障,列入財政預算,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參與舉報獎勵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情況。未盡到保密義務造成舉報人信息洩露或者故意洩露舉報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 對確需宣傳的受獎人員,宣傳單位應對舉報人圖像、身份、相關信息作技術處理。
第十九條 舉報人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護。舉報人及其近親屬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擊報復的,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應當給子充分保護。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掃黑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ー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自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群眾舉報涉黑涉惡犯罪及其「保護傘」的線索,經查證屬實的,適用本實施辦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