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2日,春節的年味兒還沒散,杭城刑偵支隊突然接到報警,某單位門口路邊綠化帶內窖井裡,發現裝有兩條人體下肢的紙箱。
這個窖井口無井蓋,窨井深17米,平時井口周圍被綠化帶掩蓋,行駛的車輛和過往人群很難發現。
警方到達現場後迅速將屍塊撈出,發現盛裝屍塊的是一個紙板箱,紙箱外留有明顯的繩索綑紮痕。紙箱底部有已乾涸的塗擦血痕,紙箱內兩條人體下肢分別從大腿處被離斷,被離斷處各套有兩隻黑色的背心垃圾袋,並未打結。
屍塊除兩小腿內側的皮膚表面可透視汙紅色腐敗靜脈網外,其餘屍塊外觀均較新鮮.雙下肢見皮膚較白、較細膩,下肢表面未見明顯毛髮生長。左下肢長70釐米,右下肢長為72釐米。左足底長24釐米,右足底長23.5釐米。雙下肢、足底見有少量血跡,外觀仍較清潔。
技術人員依據屍斑顏色、屍塊剖驗時的情況,推斷死因為機械性窒息的可能性較大。
由於殺人分屍案多半為熟人及關係人作案,兇手為熟人或關係人作案的可能性較大,加上兇手將人殺死後停屍、脫衣褲分屍、運屍、藏屍、拋屍等多個動作的存在,假如兇手與死者不相識,那麼以上動作就是多餘的。
最終警方分析:
1、犯罪分子先將死者約到某一地點,經過一段時間的接觸,因經濟或情感等方面的問題而臨時起意殺人,將人掐死,由此可見,犯罪分子脾氣較為暴躁,且與死者年齡大致相仿。
2、完成分屍、包裝、運屍、分地拋屍塊等一系列犯罪動作,表明犯罪人兇狠殘忍,可能有犯罪前科,有較好殺人分屍場所及工具等。
死者的年齡至少在35歲以上,雙下肢屍塊稱重共為15.5千克,推算死者的體重約為60千克左右,依據脛腓骨測長後用人類學男女公式計算結果,認定為女性,身高約為160-164釐米。
對分屍工具的推斷:分屍工具應為長刃銳器,該銳器易於揮動,應具有一定重量如菜刀類。
分屍時間應為死後較長時間,依據屍塊雙下肢內側存有汙紅色腐敗靜脈網的出現,浸水斷端部位的皮膚起皺及部分表皮呈剝脫狀,斷端處部分脂肪組織的發生自溶等,以及結合杭城當時的氣溫波幅在零下2攝氏度到9攝氏度之間等諸多方面因素考慮,犯罪分子的分屍很有可能在分屍時將屍體取仰臥位,先將大腿軟組織環形切割開,遇骨後一手提起下肢,另一手砍擊股骨斷離。推斷屍體至少被分為3-6塊包裝後拋屍的可能性較大。
說明被害人被殺後屍體在第一現場停留過至少在15—16個小時以上的時間才分屍、裝屍、拋屍的。這說明第一殺人分屍現場應是一個條件較好、又較隱蔽、又通風陰冷、可停屍又清潔的場所。
警方在偵查中發現在某區派出所有一位陳某的男子(死者的丈夫)和另一位男子(死者的情夫)曾一起去報案稱陳的妻子朱萊(1963年出生,身高163米,體重61千克)於2001年1月15日中午中飯後出走未歸。
法醫通過DNA鑑定,最終認定屍塊正是陳某失蹤的妻子朱某。
那麼,到底誰才是兇手呢?
屍塊發現後的第四天下午,偵查人員在杭城一租房衛生間內發現有較新鮮的少量血跡,房間原來是死者生前一舞伴楊某所住,現已搬走。法醫取其血跡送DNA室檢測,同一天晚上,偵查人員又在杭州某路發現了死者生前的舞伴楊某的另—住處,但楊某春節前後已不知去向。
經過勘查,在楊某衛生間洗臉池下水管的拐彎處,發現了一小塊類似頭皮樣的組織,並又在下水管近地面處的表面發現了針尖大小的一點較新鮮的血跡。法醫將在楊某居住地提取的血跡送DNA室作鑑定,結果第二次從楊某居住地提取的血跡及小組織塊均與楊某第一居住處採取的血跡DNA圖譜一致,從而明確了分屍的第一現場及犯罪嫌疑人楊某。
2月10日,楊某被抓獲,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警方在距離窨井200米左右的一條河內找到了屍體的上半身。
楊某交代,1月15日中午他約朱某到其租房內(即第一案發現場),後因經濟問題發生爭執。下午3時左右,楊某將朱某掐死在地上。當晚,楊某住在其朋友家中。16日白天,楊某在殺人分屍現場附近的廢品收購站購買了兩隻紙板箱、塑膠袋、膠紙回到住處。並在下午3、4點鐘將已被掐死整整一晝夜的朱某用兩把菜刀進行分屍。
杭城分屍案破案率極高,不管犯罪分子在作案現場留下任何的蛛絲馬跡,警方都會順藤摸瓜,隨時給予重錘,繩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