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3日,中國留學生江歌在日本東京中野區公寓被閨蜜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峰殺害。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陳世峰因犯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被日本地方裁判所判處有期徒刑20年。這個案件引起了網民的廣泛關注和評論,甚至一度以訛傳訛、謠言滿天飛,也讓被害人家屬備受打擊。本案中網民譚斌就是這些惡意中傷者中的一個。
網民譚斌通過其新浪微博帳號「Posh-Bin」,發布系列與江歌案有關的文章及漫畫,包括他人創作的標題為《甜心寶貝miss獎@b!tch》的公然醜化江秋蓮形象,侮辱江秋蓮人格的系列漫畫、標題為《江秋蓮自己剋死女兒江歌,不能怨任何人》(截至2019年7月10日瀏覽數為8000餘次)和標題為《江秋蓮七百多天了還不安生,你想念你家鴿子就去買瓶敵敵畏就ok啦》(截至2019年7月10日瀏覽數為4000餘次)的博文等。江歌母親江秋蓮認為上述漫畫和文章對江歌及其本人構成侮辱、誹謗,遂以譚斌犯侮辱罪、誹謗罪向上海普陀法院提起控訴。
上海普陀法院對譚斌以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一審宣判後,自訴人江秋蓮、被告人譚斌雙雙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訴。
江秋蓮上訴認為,譚斌捏造了其借女兒之死斂財、騙取捐款的事實,對其進行誹謗,一審法院未予認定,應予改判。
譚斌上訴認為,其2018年通過微博了解江歌案,後受輿論影響對江秋蓮產生偏見,跟風參與了網絡罵戰。其發布的漫畫系列及帶有侮辱性的文章系其在閱覽微博中零碎收集到的,並非原創;誹謗江歌「情殺」系其在看了網絡言論分析後跟風參與發表了看法。其現在認罪悔罪,對江秋蓮表示歉意,希望對江秋蓮進行經濟賠償,與江秋蓮進行和解、調解,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終審判決
上海二中院認為譚斌得知江歌在日本被殺事件後,非但不表同情,而是從2018年起通過網絡對原本素不相識的江歌及江歌之母江秋蓮進行侮辱、誹謗,公然貶低、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侮辱罪、誹謗罪,依法應予數罪併罰。故終審判決駁回雙方上訴,被告人獲刑18個月。
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面對這樣一起巨大悲劇,譚斌非但沒有絲毫同情,反而通過網絡對江歌和江秋蓮進行侮辱、誹謗。在譚斌發布的文章中,每一個侮辱、謾罵性詞句,都是灑在江秋蓮心靈傷口上的一把鹽。人格尊嚴被無情踐踏,這是她不該承受的。
人格尊嚴是一個人所應受到他人和社會的基本尊重,人格尊嚴權是公民基本權利。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侮辱、誹謗行為都侵害公民人格尊嚴,二者行為方式是不一樣的:侮辱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而誹謗則表現為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本案中,被告人在網上對江秋蓮公然謾罵、惡毒攻擊,屬於侮辱;編造無中生有的情節散布,屬於誹謗。法院對其以侮辱罪和誹謗罪數罪併罰,是準確的。
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運用不同手段對侵害公民人格尊嚴行為進行規制,其中刑事手段最為嚴厲,是針對情節嚴重的侮辱、誹謗行為。在通過網絡實施的犯罪中,被告人所傳播信息點擊量或被轉發次數,是判斷情節是否嚴重的重要依據。本案中,被告人在網上發表多篇文章,點擊量少則數千,多則數萬,以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非原創」「跟風」不是脫罪理由,隨著自媒體的普及,每個人都可以擁有自己發聲的渠道,信息發布門檻大幅度降低。但一些人錯誤地認為,網上發言是「自由的」,在現實生活中不能說、不便說、不敢說的話,可以到網上說。本案被告人與江歌母女素不相識,卻根據自己的認知、好惡對母女肆無忌憚地侮辱、誹謗,因此獲刑乃咎由自取。
被告人在上訴狀中提出辯解:自己發布的漫畫系列及帶有侮辱性的文章系其在閱覽微博中零碎收集到的,並非原創;誹謗江歌「情殺」系其在看了網絡言論分析後跟風參與發表了看法。但刑法評判的是其行為及後果,至於「非原創」「跟風」並不關鍵,更不是脫罪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