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開車
開車不喝酒
掛在很多人嘴邊的口頭禪
在實際生活中卻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
一些人明知酒駕醉駕危害
仍心存僥倖執意開車
往往造成自身無法承受的結果
可謂是
司機一滴酒
親人兩行淚
8月6日,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對兩起危險駕駛案進行合併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韋某(左)、韋某高(右)分別被依法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圖為事發時的監控錄像
2020年3月15日晚,被告人韋某醉酒駕駛自家桂M牌照的小型普通客車在金城江區城區道路行駛過程中,遇到劉先生駕駛電動車自路口駛出,兩車交匯發生刮碰,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韋某與劉先生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事故造成劉先生跌地表皮擦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經鑑定,被告人韋某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204mg/100ml,經查,韋某曾因酒後駕車被行政處罰,其機動車駕駛證也早已被註銷。
2020年5月26日晚,被告人韋某高在酒後駕駛桂M牌照的二輪摩託車返家的途中,被依法查處酒駕的民警當場查獲。
經抽取血樣後送檢,韋某高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35mg/100ml。另查明,韋某高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於2019年12月被行政處罰15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7月22日,金城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危險駕駛罪依法對韋某、韋某高二人提起公訴。
金城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韋某、韋某高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二人均曾因酒駕被行政處罰,且被吊銷駕照,酒精含量極高,應從重處罰,故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當庭作出上述判決。
酒精會削弱人的注意力、自控力、操作能力以及判斷能力,所以醉酒駕駛機動車會讓駕駛員難以應對駕駛規程中的突發情況。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請珍愛生命,敬畏法律,拒絕危險駕駛,安全文明出行。
酒駕,醉駕,危險駕駛罪如何定義?
酒駕: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醉駕: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危險駕駛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