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山風景區東山門一塊巨石上摹刻了「華山」兩字,這兩字究竟出自誰手?去年,著名書法家茹桂向渭南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稱落款人為趙養科的「華山」二字,是他的書法作品。昨日,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理了此案。因案情複雜,法庭宣布將擇日宣判。
茹桂 一看就知是我寫的
原告茹桂稱,1988年,西安工藝美術公司承修華山山門,請他題寫門額「獨尊」「華山」和兩旁的橫幅對句。後來華山方面刻石時用了「獨尊」二字,而「華山」原稿則流落於當時的華山管理局。
2004年,他應邀參加「世界華人詠華山」活動,華陰市領導告訴他「華山」二字已刻在新修的東山門前的巨石上,要求他補寫款名。後來這位領導用電話告知他,巨石上已刻有趙養科的名字。他就親自察看了現場,並拍了照片。
「那兩個字一看就知是我寫的。再看看石碑上的山名和落款的人名,其用筆風格風馬牛不相及,一眼即可看清。」
茹桂後向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告趙養科侵犯其著作權,並要求華山旅遊發展總公司(原華山管理局)給自己正名。茹桂向法庭提出的訴訟請求有3項:更正署名,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12000元,由趙養科和華山旅遊發展總公司承擔訴訟費和筆跡鑑定費。
趙養科 證據證明是我寫的
被告趙養科稱,華山東門外摹刻的「華山」二字,來自陝西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的《華山導遊圖》,而《華山導遊圖》上的「華山」二字來自他本人在1993年給陝西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的《華山》掛曆的封面題字。他向法庭提交了陝西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證明「《華山》掛曆封面『華山』二字,系趙養科所題」的書證,同時還有該出版社稿費支付單以及付款的會計憑證。趙養科的另一份證據證明,《華山導遊圖》上的「華山」二字系《華山》掛曆封面題字。
第二被告華山旅遊發展總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證據,證明石刻「華山」二字來源於《華山導遊圖》。
鑑定「華山」系茹桂筆跡
渭南市中級法院受理此案後,主張通過筆跡鑑定來幫助確認「華山」二字的真正作者。2005年9月,渭南市中級法院在與原被告商議後,決定由陝西省人民檢察院筆跡鑑定中心鑑定原被告筆跡。以雙方各自提交在2000年前的數幅、2000年後的10幅有關「華山」筆跡的作品,作為鑑定樣品。最終確定:華山東山門巨石上摹刻的「華山」二字,與茹桂1988年書寫的華山刻石的「獨尊」二字及趙養科所提交的《華山導遊圖》的「華山」二字,均系原告茹桂筆跡。
對於筆跡鑑定,茹桂表示,「華山」原作早在1985年和「獨尊」二字一起經他本人交由華山無償使用,由於第二被告華山旅遊發展總公司機構變更、人員更換和對外交流合作等原因,稿件流失,無法提供原作。
他說,鑑定是一門科學,也是法院指定的取證程序。「華山東山門巨石上摹刻的『華山』二字本身就是我所書寫的,陝西省人民檢察院的鑑定結果是以科學的方式從法律上對事實做了重新確認。我相信科學取證的過程,尊重法律程序,同時也相信讀者和專家的鑑別能力。」
焦點 對鑑定結果爭執不下
庭審中,趙養科不認可該鑑定結論。其委託代理人就「筆跡鑑定」結論發表意見時說,筆跡鑑定人員只能是根據書寫習慣同一(或不同一)的特點,對書寫事實的一種可能性判斷。而根據司法鑑定的一般原理,可能性判斷是不能做出結論性意見的。而這份鑑定貿然下結論,不科學。根據筆跡鑑定技術及證據學原理,筆跡鑑定人不能回答「字是誰寫的」的問題。只有當筆跡鑑定意見被其他證據印證時,才能認定「字是誰書寫的」這一結論。
「學習中國書法通常是由臨摹開始的。假如一個小學生長時間模仿石刻『華山』照片上的字樣,那麼他就有可能寫出和這兩個字非常相近的字來。這時如果拿這個小學生寫的『華山』兩字與華山東山門外的『華山』石刻去作筆跡鑑定,很可能就會得出華山東山門外的『華山』石刻兩字是這個小學生寫的。可見鑑定結論靠不住。」趙養科說。
原告訴訟代理人認為:「既然原被告雙方都拿不出直接證據,那麼解決紛爭的惟一科學方法就是筆跡鑑定。而筆跡鑑定結論十分明確———『華山』二字是茹桂所寫。」本報記者 郝建國 孫洪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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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華山旅遊發展總公司提供的證據,華山東山門巨石上摹刻的「華山」二字來自一幅《華山導遊圖》。1997年,當時的華山管理局將「華山」這兩字摹刻於石上。
2001年,趙養科來華山遊玩時看到石刻「華山」二字後,認為是自己所寫,而未署他的名字,便以侵犯其著作權為由將華山旅遊發展總公司訴到華陰市人民法院。後雙方達成調解意見,被告補刻趙養科名字於東山門「華山」石刻之上,並給予了趙養科6000元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