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20日,時任美國總統柯林頓發布第13047號行政命令,根據1997年《對外業務、出口融資和相關項目撥款法》(Foreign Operations, Export Financing, and Related Programs Appropriations Act)第570(b)款向國會提出,鑑於緬甸政府在1996年9月30日後對緬甸民主反對派進行大規模壓制,特禁止該款所述的美國人在緬甸進行新的投資。柯林頓總統還特別動用《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賦予的權力宣布,緬甸政府的行動對美國國家安全與對外政策構成威脅,美國決定實行國家緊急狀況來應對該威脅。
2003年7月28日,時任美國總統布希發布第13310號行政命令,就上述緊急狀況採取了更多措施,根據2003年《緬甸自由和民主法》(Burmese Freedom and Democracy Act)的要求禁止進口緬甸產品,禁止向緬甸輸出金融服務和涉及某些被監控的緬甸人利益的財產交易。
2007年10月18日,布希總統發布第13448號行政命令,將實施禁令的對象擴大到緬甸政權的財政支持者和公司,以及被確定有侵犯人權之咎、曾參與此類行動的個人、曾從事助長官員腐敗活動的個人。
2008年4月30日,布希總統發布第13464號行政命令,就緬甸政府繼續壓制緬甸民主反對派採取進一步措施。
(責任編輯:楊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