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裝射釘槍,結果被判刑!!!

2021-01-15 澎湃新聞
擅自改裝射釘槍,結果被判刑!!!

2021-01-07 11:0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槍枝屬於高危物品

我國明令禁止公民持有槍枝

由於槍枝的特殊性

一旦成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

將會嚴重擾亂社會治安

近日,甘肅省金昌市金川區司法局接管了一名因非法製造槍枝而被人民法院判處緩刑的社區矯正對象。

案情回顧:

2017年12月,劉某將水電工程中使用的射釘槍進行改裝,將切割後的鋼管套在槍管上用膠帶固定,並從淘寶網上購買瞄準鏡進行安裝,將射釘槍改裝成直接扣扳機即可擊發的槍枝,因其購買的鋼珠與槍管不匹配,槍枝改裝完成未使用,後將該槍枝藏於家中。2020年8月公安機關從劉某家中將改裝的射釘槍查獲。 

經甘肅省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扣押的槍枝機件完備,以火藥為發射動力,發射8MM鋼珠,槍口比動能大於1.8焦耳/平方釐米,認定為槍枝,具有致傷力。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劉某因犯非法製造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三年,同時沒收扣押在案的槍枝。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案說法:

本案因劉某出於一時好奇製造槍枝,打算用於打鳥,但沒有使用該槍枝。結合劉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具備的社區矯正條件,依法可適用緩刑。據此,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三年,同時沒收扣押在案的槍枝。

溫馨提示: 

我國對槍枝的製造、配售實行特別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製造、買賣槍枝,禁止任何個人非法持有槍枝。因為槍枝一旦失控,就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擾亂社會秩序、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只要違反槍枝管理規定,擅自製作槍枝、買賣槍枝,未依法取得持槍證而持有、攜帶、隱藏槍枝,都會觸犯刑法。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對槍枝切勿存有僥倖心理,不要製造、購買槍枝以身試法。(金昌市金川區司法局供稿)

來源:甘肅司法網

特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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